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剖析

  • 来源:计算机世界
  • 关键字: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风险
  • 发布时间:2016-05-24 14:06

  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行中究竟存在哪些突出的风险,如何应对?

  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长期目标任务,也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剖析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风险,以此探讨如何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建议。

  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的突出表现

  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是指存在于银行业以外的信托、证券、典当、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考察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资本金少,充足率低,抗风险能力差

  有的信托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已发展到10多亿元,而资本金(真实货币资金)剔除其下拨给下属非金融公司资本金已为负数。有的证券机构目前总资产已达到10多亿元,而资本充足率不到3.2%。有的地方典当机构目前资本金达到规定要求的仅占全机构数的50%。金融机构资本金小、充足率低,表明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差、潜在金融风险大。

  (二)资产结构不合理,投资比例高,资本流动性差

  我国经过几年来的宏观调控,尽管有效地控制了盲目的房地产、实业投资热,但是同时压死了部分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的大量投资,致使投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一些信托公司长期投资比例与短期投资比例均大大高出规定比例。一些证券公司的长期投资比例也长期居高不下,个别公司甚至达到400%以上。

  (三)自营业务大,潜在风险高

  为了防止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自营存贷款比例不能超过75%,自营贷款流动性比例不能超过30%;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比例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80%,典当机构不准自营存款和向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发放贷款。但是目前有些信托公司自营存贷款比例达100%以上,自营贷款流动性比例达40%以上,有的证券机构自营证券占资本金比例在200%以上,严重违反了规定。不少典当机构也向其它金融机构办理资金拆借业务。

  (四)资产质量低下导致资不抵债

  一是信托机构贷款逾期率和呆滞贷款率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贷款逾期率、呆滞贷款率不得超过15%和5%。目前有些信托公司贷款逾期率高达35%,呆滞贷款率高达26%。二是少数城乡信用社经营管理混乱,账外经营严重,逾期、呆滞贷款高,连年亏损,资产质量逐年下降,有的已资不抵债、濒临倒闭。三是一些典当机构违反章程,用拆借资金放款、高进高出,致使放款长期无法收回,甚至被诈骗,一些典当质押放款已成为死当。

  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业务经营存在违规现象

  虽然县域范围内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涵并无定论,但是作为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的法人主体,其业务经营范围有着严格的界定和限制。近些年来,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均与其超范围违规经营业务有关。从司法领域反馈过来的信息看,有些合作组织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以高息为诱饵,违规开展吸收存款业务,甚至向农户发放活期存折、存单、定活两便存单,存款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水平。比如,有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吸收互助金利率高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两倍,有的超过了10%以上;发放贷款利率甚至超过了20%以上。这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破坏了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也导致社会纠纷和众多诉讼案件的屡屡发生。

  (二)资金运用方式不合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出现了不合理的资金运用倾向,如跨地区跨行业投放贷款,一些互助组织有悖支持本地“三农”初衷,将资金跨地区投放给非社员,或投放于工商企业;一些融资性担保机构将注册资本金抽出投放于房地产、股市等高风险行业或领域;再如曲线投放贷款,有些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还款,经过银行担保或推荐,通过典当行获取无典当物的“过桥贷款”,借典当还银行,典当行则将其作为常规的典当业务处理。

  (三)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不健全

  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例,不少合作组织偏离了社员制,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多数社员只关心自己的贷款和分红情况,对互助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漠不关心,权力长期集中于互助组织发起人或理事长手中。而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主要通过熟人介绍,信贷客户档案中既无信贷调查、审查报告,更无贷后检查记录,“贷款三查”制度形同虚设,股东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和经理人之间未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的制约机制。

  (四)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非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机构从事专业的放贷行为是非法的。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这类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没有金融许可证,借贷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法律地位错位。以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为例,中国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农村资金合作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合作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实际上,目前部分市、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审批部门是地方党委农工办,登记部门是地方民政部门,性质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但是实际经营业务具有典型的金融业务特征。另外,还有一些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自发的农民资金合作社等非法借贷组织打着资金互助的旗号,从事资金放贷业务,扰乱农村金融市场。

  防范和化解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金融法律,加强对农业、农民的金融支持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国家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几年都锁定“三农”问题,一方面表明中央对待“三农”工作的态度和决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有待解决的紧迫性。在国家采用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引导资金大量投入农村的时候,更有必要将其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之中。在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健全并完善一整套适合农村金融发展的金融法律体系,为整个农村金融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这也符合我国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

  (二)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质产业,涉农金融业务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农村金融不能过分依靠市场化,更多地需要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多种形式的优惠措施。创建宽严相济的政策环境,增强农村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综合运用货币、财政、税收等政策,采取激励有效、风险可控、协调配套的金融政策把资金引入农村,并且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确保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加快农村经济建设。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信用环境,建立激励相容的信用奖惩制度。

  (三)强化地方政府对县域范围内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

  对县域范围内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处置”的原则,出现风险时,做到“谁的孩子谁抱走”,明确风险监管与处置责任;设立县域范围内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非金融机构开展检查;关注非金融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包括机构和人员数量、资本实力、资产负债规模、业务发展和经营绩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规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惩处。与此同时,地方政府还应深入推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明确县域范围内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对“三农”支持的职责,规定涉农资金在资金运用中的最低比例,指定相关部门定期对县域范围内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涉农资金发放和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健全农村金融有效运行的信用环境,广泛开展村镇信用评级活动,完善农村信用的评估、发布与服务体系,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库,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信用环境。

  (四)加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自身建设

  一方面,针对农村的基本特点,根据国家政策和农村市场的需求,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比如,将小额信贷发展为常态业务,在贷款额度、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及便利。同时对于生产必需的大型农机具、生活必需的大件家用电器开展分期付款业务,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增加金融机构的效益。另一方面,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另外,积极申请相应政策,吸引高水平的专业对口人才充实到小型金融机构,促进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

  (五)积极创新新型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

  由于试点的小型金融机构类型相对单一,可以考虑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中是否有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形式,比如,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机构也应突出政策性,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有助于分担一定风险,在天灾人祸出现后尽可能将损失降至最低,充分保障农业生产,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安心地进行农业生产。

  文/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张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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