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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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12 13:55
近段时间,一则关于“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消息称,南京鼓楼区法院近日审结了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某小区业主赢得了全部车位的所有权。虽然法院随后称这是“旧案重提,并且终审结果与传闻相去甚远”,但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一直受到普遍关注。
《物权法》中,对于小区车位有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这些规定,又应该怎样理解呢?
解决车位纠纷的关键是明晰产权
张增会(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物权法》专门规定车位这样一个具体财产,可见车位问题是多么重大。人们普遍认为车位矛盾的关键在于开发商,似乎只要开发商稍有良心,或者法律规定车位归业主共有,车位矛盾就消失了。这是一个天大的误区。
车位的建造是需要成本的,如果车位不能体现市场价值,开发商就不会有多建车位的动力。而在车位配比较低的情况下,供需矛盾是必然的。一个500户的小区,只有100个车位,就算是法律规定全部为业主共有,也无法满足业主的需要。
有一种说法相当普遍:开发商为了牟利,不愿意卖车位给业主,而要高价卖给外人。稍作分析就会发现这是一个伪问题。车位的价格只能是市场价,市场价不是由哪一方决定的,而是在市场上形成的。如果开发商定价10万元,外边的人都愿意买,说明这就是市场价值,不能算高价。如果业主愿买,开发商岂有不卖之理?很多业主的想法是在市场价格上大打折扣,只肯出三万五万,心情可以理解,道理难以成立。
我们在某些城市看到了奇怪的现象:车位交易与登记,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但管理部门不认可;车位租金政府定价,并没有法律依据,管理部门却乐此不疲。政府制订的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租金标准,不符合《价格法》的定价范围。看来管理部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不是凭自己的喜怒好恶来制定政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解决车位纠纷的关键,是明晰产权。产权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自然会提高投资的积极性。至于价格高低,应当由市场去调节。
无产权证车位要区别对待
贾亦鹏(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负责人)
具有独立产权证书的地上停车位、停车场、地下车库等一般不会引发纠纷,对于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地上停车位、地下车库等,需分别情况对待:
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谁与规划部门、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或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谁就是收益人。
对计入公摊面积但无产权证书的车位而言,业主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对未计入公摊面积且无产权证书的车位而言,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有权处分。
对于处于建筑规划内但无法取得独立产权证书的地上车位,应先审查其占用土地的性质,如属于占用公共绿地或公共场所建设的,则其归全体业主共有。不能证明是占用公共绿地或公共场所建设的,则需依据规划、合同等综合认定。
法律导人向善,《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开发商多修建具有专有权的车位,而非造成权属的混乱。
但也要监管开发商利用车位恶意逃避房价监管、侵占建筑区划内公共部分等问题。
开发商应尽早销售车位
刘伟毅(物业公司项目经理)
从事商品住宅的开发,车位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建设的车位不及时消化,会成为低效资产,不但影响资金的周转,还可能引发纠纷,直接对经营产生困扰。
对开发商而言,要合理配置停车位数量,取得规划依据;尽早销售,避免夜长梦多。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不是同步销售车位,而是要在小区交付后才卖,这就非常容易引发纠纷。因为业主已经适应了小区里的一切,认为自己是小区的唯一主人,当然不认可开发商卖车位的行为。
有的小区,业主自主成立的业主大会解聘了原来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自行聘请了物业管理人,拒不承认开发商在小区内的任何权益,宣布小区内的车位全部属于业主共有,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连小区的门都进不去,更不要说管理自己的车位了。
因此,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定价、优惠促销,尽快把车位转让给业主,不要把车位作为可以长期持有的资产。
对业主而言,判定车位是否共有,最简明的方式是看规划图。
如果小区即将动工或在建,那在当地规划部门网站或建筑工地地址公示区域,你可以看到小区规划图,看看上边规划了多少绿地、多少车位,等建成后再作对比,如有不符,可以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举报。
现实很“骨感”,业主当自强
许小航(北京市丰台区瑞丽江畔小区住户)
2016年起,北京住宅小区停车费全面放开,不再由政府统一定价。在此之前,我们小区物业公司就已连续三年单方面上涨停车费,遭业主联合抗议。
这其实正好击中当前我国业主委员会“发育不良”的问题。理论上说,业主委员会是强势的,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但现实的情况是,业主委员会的发展确实不尽如人意。这导致小区业主无法过问公共事务,与物业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弱,甚至完全任由房产商操控的物业公司说了算,随手贴出一纸涨价通知,便可令停车费“一夜翻番”。
即使业主委员会发展成熟到可以炒掉物业公司,却并不能炒掉开发商。停车费取决于车位和住户的比例,这个比例在当初开发商建房时已规划好了,如果小区规划车位多,价格浮动就不会太大;规划车位少,就可能出现天价。
因此,当业主根本没有或者不充分掌握选择权时,政府过快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定价,就会出现初衷良好但现实很“骨感”的局面。小区停车费过快上涨已经引起居民的不满,甚至还可能酿发不和谐事件,因为在业主委员会机制还没有发育到位的情况下,政府突然就撒手了,很容易导致矛盾和冲突衍生。这应该值得政府监管部门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