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验视权”就能看我的信吗

  •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 关键字:验视权,邮政,快递
  • 发布时间:2016-07-12 1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25条规定,邮政和快递企业必要时可以对用户交寄的信件进行验视。近日,河北沧州市的张先生在邮寄举报材料时,邮政工作人员要求验视其中内含录音材料的U盘,否则邮件不能接收。为此,张先生以违反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快递人员提出要检查快递物品也会引发寄件人的不满。

  邮政与快递该如何行使以保障社会安全为初衷的“验视权”呢?

  验视应只查外观,检查才涉及具体内容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之所以规定验视制度,核心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法律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但并不是所有的通信载体、行为都受法律保护。

  邮局听取U盘中录音材料的行为,主要涉及的是通信秘密问题。从法律表述来看,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像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住宅一样,完全“不受侵犯”,而是“受法律保护”。“受保护”说明可以加以限制,甚至有限制的手段。邮政法规定了验视,也就限制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问题的关键在于限制的必要性和限制的尺度。立法的目的应该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如果需要限制的话,也应该是最小的、最低限度的限制。

  验视和检查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实施主体也不同。验视应该只查看外观,而检查则涉及到查看具体内容。且两者的时间维度也有所差别,验视发生在收寄邮件时,而检查则可以贯穿于各个阶段。

  在我看来,邮局工作人员只能做一些安全性的验视,比如说,邮件中有无炸弹或者有无毒品等。按照法律规定,在验视时只能对其外观进行验视,不应该查看其具体内容。因此,我认为本案中邮局做法不当。

  退一步说,就算U盘中可能涉及色情、淫秽、恐怖主义等内容,邮局和快递也不是有检查权的机关。

  从技术上看,邮局和快递没有能力进行甄别检查。以色情、淫秽视频为例,关于其定义本身就存在诸多争议,邮局和快递作为非专业机关,无法作出准确判断。

  建议采取“同意例外原则”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验视交寄物品既是邮政快递的权利,也是其义务。验视的具体内涵包括用户告知义务、快递验视内件、验视后开具安全证明等内容。

  快递所进行的验视,应是一项以一般性查验而非符合性查验为内容的义务,主要是查看是否存在违禁物品,而不能对物品的真伪和符合性负责。验,检验;视,查看。验视,强调的是通过查看某物的外观,来检验某物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对该物品本身是否有什么内在的瑕疵以及涉及内容物的专业性问题,验视是无法判断的。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用户应将快件内件的种类和性质告知收派员;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和印刷品,快递企业在收寄时当场开拆验视内件,如用户不合作、不配合、拒绝验视的,可不予收寄。

  具体哪些情况需要验视,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都给出了明确答案。信件的验视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信件以外的快件的验视才属于“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的范围。《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第10条列举了快递公司验视时的七项具体职责,第11条列举了应当验视的七项具体内容,第12条列举了验视时发现不予收寄的九种情形。相关企业仔细对比规定就可以依法行事。

  面对不当检查,公民该如何行使自己的通信自由权,目前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当发现邮局或快递公司行使了公安机关才能行驶的“检查权”时,我建议快递公司采取“同意例外原则”,也就是要得到对方的同意,确保验视制度的合法、合理应用。

  单靠邮局快递解决不了“检查”问题

  徐勇(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

  检查信件是偶发事件,但现实中客户与快递因为检查发生矛盾却很常见。邮政法赋予快递公司的权力是检查危险品和违禁品,邮局和快递的验视手段一样,基本用肉眼,技术手段就是安检机。鞭炮这种比较明显的危险品算容易识别的,但违禁品检查的难度就很大。快递员只经过识别危险品和违禁品的培训,要说识别毒品,他们没有能力。邮局和快递只能行使报告权,发现可疑物品向上级报告,如果是危险品,上级单位可以请公安来协助处理,如果是违禁品就向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快递公司为了节省时间,只要不是鞭炮等特别明显的危险品一般不会做过细的检查;另一方面检查普遍遭到拒绝,如果每个包裹都开箱验视势必严重影响快递公司的业务量和市场份额。还有一个因素,电商公司会跟快递公司之间有合作协议,发生危险品和违禁品一般由电商来承担责任,所以对于电商的快件,快递公司一般采取抽检和免视。

  因此,综合来看,邮局和快递承担不了检查的专业要求。

  广西发生过一起爆炸案,快递员因为开箱验视被包裹内的爆炸物炸伤眼睛。这里就牵涉到了另外的问题:比如,我国对于危险品运输没有专门的小规模运输渠道,整车运输成本很高,邮寄人为了节省成本往往采用邮寄或快递的方式。再比如,除锈的溶剂都是用硫酸等,普通快递运输此类物品并不鲜见。甚至,枪支弹药如果拆成小的零部件,分包装邮寄,也很容易蒙混过关。

  这么多问题都和邮政快递的检查有关,但单靠邮政快递又解决不了问题。国外邮寄快递普遍实行的是源头追踪制,谁邮寄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参考,但具体落实源头制,还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

  落实国家标准的3个“100%”

  邵钟林(中国快递协会原副秘书长、现永驿物联智库负责人)

  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信息类的载体应当怎么管理。拿U盘举例,邮局的检查其实不切实际,遇到U盘加密就无法打开,数据量超大的内容也无法做到当面查看。

  具体看我国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中的禁寄物品,铀、钴等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危险病菌,医用废弃物等,如果没有专业仪器和人员,邮局和快递都是无法检查的。

  我曾经在邮政部门工作过,海关有驻邮局办事处,公安、安全机关也经常根据线索来邮局抽检,国际进出口的快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也会定期来抽检。检查邮件快件是否安全,需要多部门联合监督管理。

  2016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国家标准正式施行,规范要求快递企业落实100%先验视后封箱、100%寄递实名制、100%X光机安检等制度保障,欲从源头上杜绝寄递物流行业的安全漏洞。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是否给快递员每人配备一台公安机关在用的手持身份证验码器还存在争议,快递公司也没有技术能力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黑客盗取。此外,快递公司本身不愿增加运营成本。

  要想落实国家标准的3个“100%”,首先,应加强法律监管,扫除用户对信息安全的担忧。目前的邮政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涉及信息保护这一块,相关部门应制定对快递企业有约束力的条例,加大法律法规对快递业个人信息保护的支撑。其次,应尽快落实快递实名制的配套服务。此外,快递公司要加强技术升级,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多部门通力合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快递物流行业的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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