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这场利益博弈谁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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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05 14:26
“你有限购令,我有离复婚。”如今房价居高不下,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滋生了一些家庭的攀比心理。国家调控房价出台的一系列限购政策,催生了全国各地“离婚热”现象。
合肥的王胜利和薛爱娟夫妇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庭,为了能多买一套房子做投资,二人不惜以假离婚的方式来购买二套房。然而,房子买好以后,理想中的幸福生活却并没有如约而至,当两人真正走到尽头,那套以牺牲婚姻换来的房子,又该如何处置?
【案件回放】
跟风买房,竟拿婚姻做筹码
2013年5月的一天,王胜利一进门就冲妻子薛爱娟兴奋地喊:“爱娟,听说胜利路那边有个小区快要开盘,那是高端小区,价格也很划算,我们买一套吧!”薛爱娟听完也很心动,可随即又沮丧地说:“可我听说,有房子的人要是想买二套房,首付要多付不少,咱们上哪弄那么多钱?”
今年40岁的王胜利是一家工程公司的办事员,妻子薛爱娟37岁,证券公司的职员。二人都曾有过婚史,薛爱娟因为忍受不了前夫赌博,带着女儿独自生活。而王胜利也和前妻因为性格不合早就离了婚,女儿被前妻带走。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都很满意对方,也很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
当初,因为前夫赌博,唯一的房子被卖掉还债,如今,薛爱娟带着女儿住在王胜利十几年前购买的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这几年,合肥的房价涨了一轮又一轮,看着身边的亲戚朋友稍微有点积蓄的都买了不止一套房,王胜利早就心动了,如今看到不错的楼盘,更是心痒难耐。
眼看那边楼盘就要开盘了,可二套房高额的首付款却像大山一样横在了夫妻二人的面前。这天晚上,王胜利心情郁闷,便找同事老刘出去喝酒。听了王胜利的心事,老刘一拍桌子,说:“这有啥,离婚呗!”
“说啥呢,我这好不容易又有了家,怎么能离婚呢!”王胜利急得直瞪眼。
“哈!我不是真让你离,是‘假离婚’,把房产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离了婚,那另一个不就没房子了嘛,再买房就是首套房了,哪还用付那么高的首付款。等房子买了,再复婚,一切不就都解决啦!”老刘说。
“原来是这样……”王胜利恍然大悟。
当天夜里,王胜利回家就和薛爱娟说了“假离婚”的主意。起初薛爱娟坚决不同意,王胜利一个劲儿地做她的思想工作,“这是假的,咱们就是去扯个证,日子还是照常过,等房子一买,就立刻复婚。”
薛爱娟经不住劝说,有点动摇,可自己这已经是二婚,万一离了以后王胜利不愿意复婚怎么办?“想到现在的房子本来就是你的,要不就用我的名义买吧。”
听妻子这么说,王胜利也不禁犹豫起来。虽说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但说到底还是半路夫妻,况且,薛爱娟还有个女儿涵涵,难保她不会为了孩子存私心。
“爱娟,这不合适,你的收入不高,还带着孩子,银行未必会贷那么多钱给你,还是用我的名义买吧。”
薛爱娟一听这话,心里顿时觉得不舒服:“说得简单,我收入不高,付首付时不还得从我这拿钱,回头你不认账了我找谁去?”
王胜利也不高兴了:“我能怎么不认账,你这么说也太过分了,到底是我有私心还是你自己有私心!”说完,气呼呼地往床上一躺,不说话了。
这一晚,夫妻二人的感情第一次有了嫌隙。
眼看买房的日子快到了,王胜利拍着胸脯保证,一旦买了房立刻复婚,以后这两套房子是他们共同的,等薛爱娟女儿出嫁,就卖了一套给她做嫁妆。听了这些,薛爱娟终于同意。2013年7月,薛爱娟和王胜利办理了离婚手续。她将自己所有积蓄共计15万元拿出,连同王胜利的20万元,于同年8月按揭买下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2014年10月,二人也按照原先的约定复了婚。
原以一切尘埃落定后,所有的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可现实却给了二人一击响亮的巴掌。
因为这次买房风波,王胜利觉得薛爱娟是在故意刁难自己,根本不和自己一条心。
2014年3月,王胜利和几个朋友去江西做起了煤炭生意。不久后,薛爱娟也办理了离职手续去给王胜利帮忙。可天有不测风云,随着煤炭行情式微,王胜利的生意也亏损得厉害。2015年6月,夫妻二人不得不草草结束生意回到了合肥。
为了补上做生意的亏空和每月的房贷,薛爱娟找了一份销售的工作,每天早出晚归非常辛苦。生意场上的失利让王胜利一蹶不振,整日在酒场买醉。薛爱娟每次刚劝几句,王胜利就恶语相加,甚至借着酒劲在家乱砸一通,还对她拳脚相加。
2015年8月21日,薛爱娟刚到公司就感觉腹痛难忍,被同事送到了医院,确诊为急性阑尾炎,动了手术。术后半个月薛爱娟只能在家静养。这天晚上,看着一身酒气的王胜利,薛爱娟又气又恨:“家里都什么情况了,你还天天喝酒,这个月我住院没什么工资,生活费、房贷现在都没着落,你还不想想办法!”
听到抱怨,王胜利操起烟灰缸就扔,薛爱娟的额头立刻一片红印,“老子养了你和你闺女那么多年,这么快就翻脸不认人啦?良心喂狗了!”薛爱娟气得浑身发抖:“我没良心能辞了工作跟你去做生意?我闺女不是你亲生的,但她也叫了你这么多年爸,你这样说太让人寒心了!”
“呸!”王胜利朝地上狠啐一口,“少跟我诉苦,当初买房子你那算盘打得多精,就想把我的钱搜刮干净,嫌我这不好你别待啊,给我滚!”
说罢,他不顾薛爱娟术后尚未恢复,连拖带拽地把她从床上拖了下来,直往门口拖去。女儿涵涵听到动静连忙跑了出来,使劲掰着王胜利的手:“放开我妈!你这个坏蛋!”
王胜利气红了眼睛,扬起手就是一巴掌,打得涵涵摔倒在地。薛爱娟大叫着扑到女儿身上,一边抱着女儿,一边朝王胜利哭喊:“你这个混蛋!我要报警!”
当晚,接到报警后,一家人被带回了警局,后来,在家人的劝说下,薛爱娟同意不追究王胜利责任。
可回家后的王胜利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稍有不顺心就拿薛爱娟出气,甚至还威胁要对涵涵不利。百般无奈,薛爱娟向王胜利提出离婚。
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在分割财产时,王胜利居然要求将两套房子都划归自己名下,“当初买房子定金、首付款还有月供我都有份,你说不给就不给了?”薛爱娟气愤难耐。
“房子是我们离婚时用我的名义买的,法律都规定了婚前谁买的房子就是谁的,你敢不服?”王胜利耍起了无赖。
一席话让薛爱娟哑口无言,当初自以为聪明的“假离婚”,不成想现在却成压倒自己的最后一根稻草。悔不当初的她无助地哭诉:“难道真的要眼睁睁地把房子让给他?”
【法律援助】
法律维权,助你追回权益
面对王胜利的刁难和无赖,薛爱娟彻底慌了神。就在她几乎要放弃的时候,妹妹薛爱丽提醒她:“咱还是去找律师咨询下吧,不能就这么便宜了他。”在家人的陪同下,薛爱娟找到了长期为安徽省妇联提供法律援助的薛平律师。她详细叙述了事情始末,薛律师在表示同情的同时,也答应为其做维权诉讼。
2016年3月,薛爱娟与王胜利的离婚案正式开庭。在法庭上,王胜利出示的证据显示,他与薛爱娟系2013年7月办理的离婚手续,8月交的房屋首付,并于2014年4月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人为王胜利,而他与薛爱娟复婚时间为2014年10月。因此,他认为自己是在离婚时以个人名义购买的这套房子,跟薛爱娟没有任何关系。
针对王胜利的说法,薛律师出示了2013年8月王胜利购买该房产时缴纳首付当天的银行账户信息,信息显示,当天从薛爱娟账户中转了15万元到王胜利的账户,且就是用了这笔钱缴纳的首付款。除此之外,薛爱娟还提供了自己多次转账用来支付房屋贷款的凭证,由此证明该该房屋系自己与王胜利一同购买。
种种证据之下,由不得王胜利再狡辩。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王胜利与薛爱娟的婚姻关系,这套市场估价210万元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令该房产归王胜利所有,但其须补偿薛爱娟房屋折价款961374元。
在听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后,薛爱娟如释重负地出了一口气。
【维权提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薛平律师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安徽妇联专家顾问律师)
假离婚成真,莫用房子考验婚姻
随着各地房产限购政策的频频颁布,很多夫妻用“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对己不利的购房政策,然而“假离婚”常常变成了真离婚,或者“假离婚”复婚之后再面临感情破裂真离婚的问题,此时房产分割的处理成了一个难题。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切记:“离婚无假,购房是真,共同购房行为一定要留好证据,才能在分割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本案为例,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双方的买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假离婚”之后,且登记在男方名下。相信很多人看了这篇文章都会感觉有点疑惑:不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离婚之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子就是男方的,女方在本案中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分得房产的呢?
诚然,男方“假离婚”后购房,之后再复婚,该购房行为属于婚前买房,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但这些规定也是建立在一定的原则和规定之上的。一方的婚前购房必须是其一个人购房的行为,如果是双方共同购房,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属于单纯的一方婚前购房行为,也就存在否定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的可能性。
本案中,男女双方于“假离婚”之前共同交付了争议房产的定金,之后离婚。离婚不久,女方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离婚的目的就是为了共同购买争议房产,该房产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首付款的支付行为系男女双方共同完成的。并且在购房之后,复婚之前,女方多次向男方转账支付房贷,对争议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在争议房屋内。以上行为皆证明了争议房屋为男女双方共同购买,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回顾本案,女方根据我所律师要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转账记录、装修合同、订货单及物业公司证明等有利证据,最后权益得到了保护。
事实上,对于婚前婚后的购房行为,不同情形很多,十分复杂,并非一个法条就能全部包含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购房行为,都不能简单地按照房产证登记姓名来认定,应结合出资,结合双方之间的协议等情况统筹考虑。即使最终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另一方依旧能分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因此,在购房时,一定要保留好出资以及含有共同购房意愿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文/谢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