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不会限制“买卖自由”?

  • 来源:英才
  • 关键字:买卖自由,投资,证券
  • 发布时间:2017-08-25 10:36

  适当性制度的落脚点之一,就是强化投资者自身的风险约束。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从7月1日正式实施,普通投资者将会受到哪些影响呢?是不是要限制买卖自由了?

  首先要从《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一些投资者的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而市场创新不可能停下来等人。既要管控风险,又要鼓励创新,就必须完善制度,督促一线经营机构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可见,《管理办法》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而是为了实现信息对称,更加公平。

  客观来说,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不适当的投资者参与了不匹配的投资活动,就可能使风险无限度地放大。在特定的条件下,还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下,各专业服务机构必须了解购买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必须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并制定分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风险等级。这就相对于在风险前设立了一道门槛,增加了一个防范的隔离层、缓冲带。

  有人提出,实施适当性管理办法之后,普通的投资者就不能便利地购买股票或其它金融产品,这是一种误解。投资者通过了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风险评估测试后,不仅可以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级别一致的产品,也可以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级别的产品。

  不过,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即专业服务机构要履行告知义务,投资者要履行承诺义务。当然,相关硬性规定是不能够突破的。比如,专业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及必要的从业履历,这是基本规定,不能突破。为了便利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类别转换,管理办法也制定相应的转化规则,体现了市场化原则。

  笔者认为,无论是专业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还是普通的投资者,都应当将风险意识、风险门槛要“内化于心”。证券期货经营服务机构对投资者风险承受级别的评估测试,是一项硬的制度安排,但要落到实处,也必须有“软机制”的配合,要不断强化理念建设。

  无论是已经推出的股指期货、期权等产品,还是未来可能推出的风险较高的产品,普通投资者都不宜参与,这一点要讲清楚。这样“限制”不仅不是不公平,而且是为风险泛滥设置了“堤坝”,是对公平和秩序的切实维护。

  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这是对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的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则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买给自己,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适当性制度的落脚点之一,就是强化投资者自身的风险约束。在实际工作中,也会出现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为了多销售产品,对投资者风险测试弄虚作假、走过场,为不符合条件者放行的情况。

  对此,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行动,发现舞弊者予以严惩。每一个投资者都应当把风险测试当作保护措施,通过测试对自己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而不要为突破测试而弄虚作假。

  文/董少鹏

  作者系经济日报集团证券日报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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