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大型企业与一家有国际背景的猎头公司签署了 叶委托招聘合同曳,猎头公司对被推荐的候选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真实性等进行核实, 企业向猎头公司支付招聘服务费, 最高标准为企业录用人员“年总收入的 25%”。 不久前, 该企业将财务总监岗位的任职要求渊包括需具有本科学历尧注册会计师等冤发给了猎头公司,猎头公司向企业推荐了 “丽丽”,表示对丽丽的各项资质及工作情况均进行了核实。 企业于是与丽丽签订了叶劳动合同曳,委任丽丽为财务总监, 并向猎头公司支付了招聘服务费 7.57 万元。
不料, 猎头公司推荐来的财务总监丽丽才干了 5 个月, 就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税务风险。 事后,该企业进行查证,发现丽丽应聘资料不实。丽丽本人也确认,其本科毕业证书尧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渊CPA冤会员证都是假的,她并不符合企业向猎头公司所提出的岗位要求。 企业遂与丽丽解除了劳动关系, 并将该猎头公司告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企业已经支付的招聘委托费 7.57 万元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12 万余元。
法庭上, 猎头公司提出了 6个抗辩理由院第一,该公司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推荐义务,应当收取中介费用曰第二,丽丽在企业工作 5 个月后, 企业才与她解除合同,其本身有过错曰第三, 核实被推荐的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真实性是企业的义务, 猎头公司仅在企业要求后协助核实,而企业没有提出过这方面的明确要求曰第四,丽丽入职时,企业只对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致性进行了审核,没有作进一步调查,丽丽入职 5 个月后才做信息整理工作, 说明企业存在工作懈怠和疏忽曰第五,丽丽入职后,企业发给猎头公司的邮件中并未指出丽丽工作不合格, 与企业在庭审中陈述存在矛盾曰第六,企业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丽丽的劳动报酬,不应由猎头公司承担。
普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 猎头公司按照企业的要求为企业推荐人才曰 在猎头公司提供了专业服务后, 企业通过面试获得自己需要的雇员,并向猎头公司支付报酬。猎头公司的义务是为企业寻找尧推荐符合要求的人才, 这既是猎头公司的义务, 也是企业履行相应义务要要 要 付款的前提条件。
法院指出,在本案中,猎头公司并未尽到合理的 “注意义务”,已构成违约, 对于企业在此基础上选择的结果, 猎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现企业要求猎头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委托费用,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企业要求猎头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企业主张的“损失”为其向丽丽支付的费用, 该费用为丽丽为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并非损失曰此外,该费用是企业与丽丽协议的结果, 不应由猎头公司赔偿。因此,企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 法院判决猎头公司返还企业委托费用 7.57 万元,同时驳回了企业的其余诉讼请求。
评述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生动尧深刻地揭示了在当今社会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下面笔者将从人力资源尧合同管理尧服务采购尧财务管理等视角进行分析。
(一)高管招聘有短板,未审资格作背调
本案例中, 合同纠纷的起源是企业招聘的财务总监不满足其要求。 企业希望借助猎头公司的专业服务来招聘到合适的人选,这是企业与猎头公司签订 叶委托招聘合同曳的预期目标,其中当然包括被推荐人员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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