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文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管理

  •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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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2-04 13:47

本报讯 (记者 任思源)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2 号, 以下简称《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 有效地规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尧保全了卷烟消费税税基。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明确《办法》有关规定具体执行时限, 细化工作流程,发布本《公告》。

《公告》明确,对于未按照《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尧新规格卷烟, 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野纳税人冶)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 1 年后,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 15 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 30 日内,根据当期已采集的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连续 6 个月的销售价格,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公告》指出,对于因卷烟批发企业申报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 中销售价格信息错误, 造成纳税人对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 纳税人可自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核实纳税人该牌号规格卷烟的生产经营情况, 计算该牌号规格卷烟自正式投产以来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对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应于收到申请后 25 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 重新采集该牌号规格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 采集期为已核定计税价格执行之日起连续 6 个月,采集期满后调整并发布计税价格。

《公告》强调,对于纳税人套用其他牌号尧规格卷烟计税价格,造成少缴消费税税款的,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时,应按照采集的该牌号尧 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确定计税价格, 追缴纳税人少缴消费税税款。

本《公告》自 2017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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