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得起奇葩文书“试错”吗?

  • 来源:杂文选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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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2-10 14:26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只不过是儿戏连台。

  继被网友曝光“法官醉酒致休庭”后,湖南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再被曝“奇葩裁定书”。网友晒出的一份裁定书显示,文书中错字连篇,被网友讽刺“文字错误到了令小学生都无法容忍的程度”。据网友曝光显示,文中被执行人“彭志杰”“严洁”两人的名字,分别出现了“彭志洁”“严杰”的写法,性别“女”错成了“吕”,“东安县”则错成了“东这县”。

  这是低级的输入错误,更有“奇葩”在湖北:云梦农民张梅花乘坐甘艳丽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为避让行人撞了对向周祥飞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张受伤。云梦县交警大队认定,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将周告上法院索赔46889.86元,法院判决周赔偿38439.86元。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里,法院引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前面说周是次要责任,后面又称周应承担主要责任。更令人称奇的是,随后的另一份法律文书错得更加离谱。周因不服判决,一直没有赔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2017年3月28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周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这份执行通知书里居然写着:“赔偿周祥飞损失38439.86元”--周是被告,是强制执行对象,执行通知书居然写的是“赔偿周”,而不是“周赔偿”。

  两份法律文书的低级错误,虽然只是个案,却也让人百思不解:如此明显的错误,云梦县法院审判此案的审判长居然没有发现,两个陪审员居然没有发现,书记员居然没有发现,打印判决书的文员居然没有发现,原告、被告律师居然没有发现。如果说基层个别法官素质堪忧、犯点错误难免,那么法院就没有别的程序,直接同意盖上“县人民法院”的大印吗?

  网友们一问再问,不知能否问出法院当事人的一脸红、一身汗?

  【原载《解放日报》】

  ○周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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