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商业险,怎么买最“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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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2 10:18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会给员工购买商业险,其中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员工流动性大,为了操作方便,统一购买团体商业险;有的是单位逃避法定义务,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仅为其购买商业险;还有些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单位为了防范用工风险而购买商业险;还有些福利较好的单位,将商业险作为一项额外的福利“赠送”给员工。
既然实践中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那么商业保险怎么买、如何买才能体现出其最大价值,在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的同时,又能为员工增加一份保障呢?
商业险能否冲抵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安某为深圳市某渔业公司船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安某等48名船员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2012年9月,安某等14名船员被派遣至“中洋26”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2013年8月5日,该船发生侧翻。2014年1月16日,安某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向安某父母支付了赔偿金60万元。2015年3月1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某为工伤死亡。随后,安某父母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原告已经拿到了商业保险金60万元,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最后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20808元。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公司为安某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公司为其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员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
本案是2017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借此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因任何约定而免除。即使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因为投保的受益人属于员工本人或其亲属,因此该保险的性质属于员工福利。单位不能以此免除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不能主张以此抵冲应当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义务。
当然,如果单位给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的同时也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员工或其家属而言,在发生工伤后,除了可以享受商业保险的保险金,也可以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医疗费不能获得双重赔付。当然,有些商业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其他保险项下也能获得赔偿的,则本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限额的比例支付保险金。多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此种情形下,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即使作为福利而言,其意义也并不是很大。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不符合购买社会保险条件的,比如员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差异性很大。但即使在不认定工伤的地区,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根据过错比例,承担人身损害的赔付责任。此种情形下,单位为员工投保的人身意外险,也不能免除或者抵冲单位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不可忽视的雇主责任险
既然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并不能达到规避自身风险的目的,是否有其他的途径来防范员工发生工伤给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对于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员工,此类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的可能性更高,又该如何规避该类用工风险?下面再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2014年8月1日,苏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苏某岗位为保安员,工作期限三年。公司为苏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未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1月19日11时,苏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2015年5月13日,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苏某为工伤死亡。苏某家属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10万元。其后,苏某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能否在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0万元保险金。最终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做法。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金虽然可能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约定或者被保险人的指示直接支付出险员工或其家属,但该理赔金的性质属于补偿雇主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合同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该险种实际受益人是投保人(雇主),而非被保险人的员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员工支付的保险理赔金应当折抵雇主应承担的责任。
雇主责任险与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的投保人都是用人单位,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形也十分类似。但这两类保险的性质却有着本质区别,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其承保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出现保险单载明的情形时,由保险公司在一定限额内赔付用人单位,补偿本该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的受益人,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也应当是用人单位而非员工。大家可以参照车辆所有人投保的交强险来理解雇主责任险,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责任险的一种。此时,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都可以在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额。
优化操作,确保风险最小化
对于招用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否则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员工一旦发生工伤,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招用的不符合缴纳工伤保险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以此来分担用工风险。
对于工伤频发的单位,多是制造业、建筑业,除了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可以在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购买雇主责任险,进一步化减风险。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达不到上述效果,人身意外险赔付的保险金属于员工福利,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免除应当由其承担的保险责任。除非有特殊缘由,否则一般不建议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
在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可以同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保险金支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而非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其亲属,以避免后续与员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用人单位在给招用的不符合缴纳工伤保险条件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应当确认该员工是否符合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除了需要听取保险推销员的建议,还需要仔细检查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尤其是对雇员的释义。如部分保险合同中的释义为“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等”。企业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往往与其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此时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各地法院的观点略有不同),在需要保险公司理赔时,不排除保险公司会以员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用人单位欺诈投保为由拒绝赔付。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保留,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投保员工具体信息的证据。
文/牛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