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的司法实践

  2017年“4·26”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提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2017年11月9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协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讨会在广州召开。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界以及相关部门的代表百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就如何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路径和方法以及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在此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就“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与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相契合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问题特别强调:

  (一)做好诉讼指引和释明工作。要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司法能动性,充分发挥好主导作用,做好诉讼指引和释明工作,协调立案部门做好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能够用足、用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维权,提高举证证明侵权损害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实际获利的意识和能力。

  (二)分类施策、繁简分流,把握好重点案件的范围。分类施策是实现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基本方法,知识产权案件种类多样、领域广泛和保护要求的不平衡等特性,决定了在充分适用证据规则查明损失和通过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额的取舍上,不能搞一刀切,既要在重点案件上注重精细化审判和质量提高,又要保证一般简单案件的工作效率。应重点放在创新程度高、有利于体现知识产权较高市场价值的案件上,特别是针对那些有利于明晰试点证据规则的案件。对于涉及价值链低端、销售终端的规模性商业维权诉讼案件、权利人懈怠维权等案件,在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更宜采取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

  (三)要注重实现赔偿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围绕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这个核心问题,将完善证据规则的探索,与健全鉴定、评估、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等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探索与证据规则、证据保全和妨碍诉讼强制措施等民事诉讼相关规定配套的证据披露、举证妨碍排除、证据调查令等制度和措施,使损害赔偿较好地反映和实现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

  本期封面故事特别策划,邀请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就“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的司法实践”展开讨论,深入展现我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经验及探索方向。

  策划:李雪 China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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