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自叶环境保护税法曳出台以来,关于 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曳渊财税[2015]71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71 号冤的废存问题,一直颇有争论。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叶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曳渊财税[2018]4 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4 号冤给出了权威解答。 财税[2018]4 号明确院自 2018 年 1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曰 废止财税[2015]71 号等有关文件。
财税[2018]4 号指出,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曳、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曳渊财综[2004]100号冤、叶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曳渊财税[2016]33 号冤等有关规定,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发布该通知。
财税 [2018]4 号 明 确 , 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其中,排污费包括院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曰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院 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 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财税[2018]4 号要求,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 2018 年 1 月 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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