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成风口,侵权怎么破

  短视频是2017年以来最热门的数字内容产品之一。中商产业研究院近日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短视频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为53.80亿元,2018年则有望达到113.25亿元。

  短视频成为内容创业的风口,但很多平台上出现了掐头去尾、未经许可随意下载或转发短视频的侵权现象。B站和快视频在今年春节假期就打响了“2018年短视频维权第一炮”。

  在市场潜力巨大的背景下,短视频侵权怎么破?

  “高性价比”是侵权频发的诱因

  常亚春(知识产权律师)

  短视频制作并没有像微电影一样具有特定的表达形式和团队配置要求,它具有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又比直播更具传播价值。超短的制作周期和趣味化的内容是短视频的特征,短视频的出现也丰富了新媒体原生广告的形式。

  在B站和快视频的版权纠纷之前,2017年就有多起短视频侵权事件引起社会关注。2017年4月,电影短视频网红谷阿莫被多家影视公司集体起诉,称其侵犯著作权。2017年9月,快手诉补刀小视频侵权,索赔11万余元。

  短视频侵权问题基本上每个平台都难以避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短视频深受用户欢迎,市场需求量大;专业短视频的制作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侵权的“性价比”高,风险低;平台、作者以及用户的版权意识都比较薄弱,而监管以及短视频版权保护制度并不完善。

  在这些原因中,“高性价比”是侵权频发的最大诱因。对侵权方而言,诉讼所产生的成本和赔偿与盗用他人作品所带来的收益相比,可能不值一提,而在此过程中的曝光度反而也能成为侵权者的某种收益。

  对于“性价比”的考量也限制了短视频原创作者的维权意愿,而平台企业与用户的版权意识缺失则助长了更多侵权事件的发生。“移花接木”、“掐头去尾”的伪原创作品比比皆是,甚至滋生出许多靠搬运、复制赚取平台补贴的地下短视频供应者。

  要彻底治理短视频抄来抄去的混乱局面,相关监管法规必须跟上。进行版权登记是保护短视频版权的重要手段,在制作者遭遇侵权时,登记过版权的作品也更便于举证。2017年2月,界面旗下团队箭厂视频作品《川普背后神秘华人助选团长的一天》,申请到了中国第一张短视频版权登记书。然而,原创短视频作者中有主动登记版权意识的,目前还为数不多。

  如何判定“合理使用”

  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7年5月发生了短视频作者谷阿莫被诉事件。谷阿莫是一位影评领域的短视频创作者,擅长将几小时的电影浓缩成几分钟的故事,比如9分钟概括完8部《哈利·波特》系列电影。从2015年2月起,他开始在微博上传短视频影评,基本保持着两天一更的上线速度,凭借“X分钟带你看完XXX电影”系列作品迅速在微博爆红,短短十几天涨了将近一百万粉,他的每部短视频点击量都在100万次左右。

  根据原告方之一的台湾视频网站KKTV的披露,他们买下了韩国某电视剧的网络播放权,但谷阿莫通过剪辑将其缩成11分钟的短视频。KKTV称谷阿莫在没有获得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将电视剧重新剪辑解说,扭曲剧本原意,并通过YouTube、Facebook、微博等平台公开传播,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谷阿莫公开发表声明,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电影评论,属于合理使用。为了评论的目的而适当地引用作品,是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容许的合理使用行为。

  短视频不仅仅经常引用其他影视作品,也经常引用其他短视频,那么究竟如何判定引用行为是否“合理使用”呢?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网络上的合理使用是当作品被用于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的情况下;使用人可以在未先经著作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在网络上找到的已公开的、任何人都能免费下载的他人著作之内容,但同时要考虑使用数量和范围。就短视频而言,不仅要考虑短视频使用的作品片段与该作品整体的比例,也要考虑作品片段与短视频本身的比例,如果短视频基本上都是他人作品的片段,很难证立其引用的合理性。

  探索短视频版权保护之道

  孙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

  2017年6月,教师施正南发现自己在百度传课发布的6个网络教学短视频,被淘宝、闲鱼上的商家进行售卖。面对侵权行为,施正南主动维权,在淘宝、闲鱼平台上分别进行了投诉,并提交了作品版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是施正南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的服务接口MF+妹夫家申请的,最终淘宝、闲鱼对侵权店铺的盗版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施正南有相似遭遇的原创作者还有很多。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意见稿里,为“视听作品”专门增加了相关内容,这是为了契合包括短视频在内的互联网内容产品种类的保护需要。

  视听作品是否涉嫌侵权,与作品长短没有直接关系,是否使用了别人具有独创性的劳动内容才是判断侵权的依据。短视频虽然短小,版权保护同样不可忽视。

  短视频版权登记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短视频传播周期短,传统版权登记的受理审查周期不能满足短视频快速上线的需求;另一方面短视频准入门槛较低,多数作者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必须加大版权宣传以吸引创作者前来登记。

  目前,行业界已经开始探索版权保护之道。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MF+妹夫家开通了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以在线登记为基础,为创作者们开展短视频的版权确权和维权服务。权利人向MF+妹夫家平台申请版权登记有很多优势,一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就具有了版权唯一性;二是作品登记随时随地可以进行,非常便捷,登记费用也比较低廉,最大程度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成本;三是登记无中间环节,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体系实现嵌入式对接,十分安全。

  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在开展网络版权监测,只要权利人把权属清晰的短视频作品委托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我们会第一时间为权利人维权。

  平台是否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平台在满足用户观看、创作、沟通等需求的同时,也应对平台内视频负有监管责任,引导用户形成正确价值观,这就愈发凸显出视频审核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平台在用户生产内容作品中扮演的角色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避风港规则”,二是“红旗规则”。

  “避风港规则”比较好理解,即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后若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要与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红旗规则”比较复杂,至少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平台是否有“教唆”或“帮助”用户侵权的行为。“教唆”指的是平台是否存在用“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用户侵害版权的行为;“帮助”则是指应知或明知侵权行为存在,却依然提供网络服务。

  其二,平台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来避免侵权的发生。若平台不能证明已经健全避免侵权的制度和技术,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其三,需要综合平台服务性质、作品知名度和热度、平台是否有主观行为、预防措施是否足够、针对重复侵权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等方面,综合衡量平台的责任问题。必须强调的是黑名单制度,在侵权人反复侵权之后,平台应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得再向其提供网络服务,否则,该侵权用户以后的侵权行为都避免不了与平台之间的连带责任。

  其四,越是获利高的平台,责任也就越大。一些平台为了获取广告收益或流量,将未经审核的短视频选入“热门”或置顶,这些行为都将被认为是平台对侵权作品进行了主观审核,一旦作品被认定为侵权,平台的连带责任也就跑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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