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给保险咨询培训机构设限吗?

  • 来源:金融理财
  • 关键字:保险,咨询培训机构,设限
  • 发布时间:2018-05-03 14:05

  作为保险行业的一名资深从业人员,也是国内最资深的咨询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最近在和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的时候,一些公司的管理者表示,虽然站在个人的角度看,培训就是培训、咨询就是咨询,这就是服务行业,不需要什么保险中介资质。但是站在公司的角度看,还是希望培训机构持有中介资质,这样会更加有利于合作……

  春节以后,作为咨询机构我们例行拜访客户、了解市场,但当和一家保险公司领导交流的时候问题出现了。保险公司老总反馈道:希望我们持有中介资质,这样便于合作,并表达出一些关于合规的顾虑。

  回顾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台湾保险培训咨询机构就是我们的“黄埔军校”。以梁天龙老师为代表的台湾前瞻保销集团,为中国大陆保险营销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西方咨询公司麦肯锡也为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的培训系统建立提供过专业的培训咨询。

  湖北某保险公司2005年队伍老化严重,自身由于各种原因突破很难,时任总经理外请咨询机构进入湖北分公司,当时有近百名顾问沉淀于湖北各个职场,短短一个季度两万多人的新人进入公司就职。这个案列无论在财务核算、成本管理、时间空间关系上都是经典之作,这几年山西、云南等地的保险机构更是一边高速发展一边受益于咨询机构的协助。

  开启优势咨询项目有错吗?

  众所周知,在国家提倡服务外包的大环境下,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服务外包,提高了专业化服务品质,节约了财务开支,专营业务更加专业,就如同盖楼需要找土建工程公司,装修需要找装修公司一样。咨询公司更是如此,作为优秀管理与培训的提供者,在公司治理,业务流程再造,公司系统化经营建设等方面更具有优势,保险行业的几个大型高峰会就是保险咨询培训机构经典之作。

  目前国内保险专业咨询培训从业人员过千人,机构过百家,他们以自己第三方的视角、独特的思路、专业的培训正在帮助保险机构快速发展,其监管是否在这个领域给予一定的规范已经迫在眉睫了。其实选择培训机构也是目前行业比较难的一件事,笔者站在咨询行业本身的角度认为:第一,理清咨询工作内容很关键,就是保险公司希望咨询培训机构服务的具体涵盖,保险公司还必须在合规经营上严格把控,不可以一包了之;第二:招标管理是科学之道,对于一个咨询服务展开招标,让不同的咨询公司进行路演汇报,选择合适的机构;第三:案列为王原则,通过实践检测这个咨询培训机构过往的项目与客户的口碑。

  咨询培训违反保险法吗?

  从法律层面讲,作为给保险公司提供业务培训与咨询的机构来讲不需要保险行业执业资质,保险法的规定是:(保险法原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们这样解读:

  第一:具有保险行业中介资质,与保险人书面合同的委托,签署了代理协议或者书面授权,保险公司本身是认可这个关系的存在,比如给予业务办理的通道:工号?代理号?业务票据?第二:收取佣金是代理关系的核心,保险公司支付了直接佣金,或者变相支付了直接佣金(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结算代理费用的标准、唯一合法渠道);第三:办理保险业务,比如签署投保单,或者变相签署投保单,具体应该包括:寻找客户、推销产品、签署契约、收取保险机构佣金,提供售后服务等等。

  而“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我们是这样解读的。首先,获得投保人书面的认可、委托,投保人愿意接受其提供的保险中介活动。其次,在保险机构也取得中介资质,特别是签署了业务经纪合作协议或者授权,保险业务保险人才会接受。最后,收取佣金是中介关系的核心,保险公司支付了直接佣金,或者变相支付了直接佣金(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结算代理费用的标准、唯一合法渠道)。

  基于以上规定我们理解:是否从事中介业务或者是否需要中介资质的确定,要看是否和保险机构有相关产品销售代理中介的授权合同、代理中介合约、是否在行为上实施了中介业务的结果---取得佣金收入。参与或者实施中介业务行为具体应该涵盖三个层面:是否完成了从寻找目标客户、推销保险产品、签署投保单、完成保险契约、获得佣金这个流程;是否在保险机构具有了出单的渠道(正式、变相);最关键是否获得了保险机构的直接佣金(是否开具佣金、手续费发票、保险公司是否在佣金里面变相列支)。

  咨询培训机构要有资质吗?

  助力保险业发展,咨询培训机构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误导、虚假内容,从这个问题上在银行保险监管合并的今天我们也可以深度进行思考行业服务准入的精细化管理与授权的问题,笔者建议:第一:不涉及行业本身专业的领域,计算机硬件设备、装修、采购、安防等领域,虽然不属于行业监管范围应该有专门的部门,但应接受行业单位的报备和备案,关于报备与备案准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厘定。第二:涉及行业的一些专业的领域:所有的培训、业务咨询、财务咨询,上市、资产重组、股东管理、人力资源咨询等咨询培训,公司治理问题,建议出台实施细则等,明确报备要求与报批要求,便于被监管企业执行。第三:监管部门对于敏感、而且常态化发生的行为,比如销售类的营销会议,销售类的客户答谢会议,理财产品销售讲解行为,贵金属销售,基金销售行为、外汇炒汇行为,应该出台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合规监控方法。

  总之,在服务外包常态化科学化的当下,客观上保险行业已经呈现出一个服务的业态---咨询培训,在严格控制金融风险的新形势下,监管前置非常重要,管理风险要制度先行,规定具有合理,既有利于监管也不刻板,让金融行业在监管下、阳关下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随着区跨链技术的介入、特别是当下虚拟货币满天飞的乱象,各种第三方金融平台硝烟弥漫,笔者认为真正的治理还没有开始,监管应该与时俱进地投入到科技革命的浪潮里,以此推动正当正规金融机构大胆合规合法开展业务,保护改革开放继续提速,为金融领域保驾护航。

  文/本文作者 张贵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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