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宜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重

  • 来源:澳门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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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8-14 16:10

5月 16 日政府公報刊登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南灣湖 A、C、D 區的十六幅土地,包括位於立法會及旅遊塔前方的十三幅 CD 區土地,及位於英皇酒店附近的三個 A 區閒置地盤,按照“土地法”宣告失效,涉及總面積達五萬八千平方米,約四個半塔石廣場。澳葡政府於 1991 年公佈《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訓令,猶如分區規劃,詳細規範南灣土地的建築用途、高度及面積,並嚴格限制南灣 CD 區樓高由十多米至九十一米不等,冀維持低密度的開發,保留南灣的休閒氣息。至 2006 年 8 月,政府宣佈廢止“南灣細則章程”,令到CD 區最高可建一百六十米超高樓。有發展商在未批則情況下,偷步在香港賣樓花,且是一百五十米的屏風樓,引起本澳環保團體的關注和反對,其後,政府以保護世遺景觀為由,緊急凍結南灣湖CD 區規劃。

批示公佈當日發展商或承批人舉行記招,促請政府釐清“過期不能完成利用的土地”的責任誰屬,並重提修改《土地法》,發展商關偉霖形容是次收回的十六幅土地的消息,對於澳門開發商、房地產商及承批人而言是一個冰河失落的日子。新“土地法”生效至今,這些土地均呈現鎖死狀態,房地產舉步維艱,在本地土地緊缺情況下難以發展。可以相信,接下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官方和“地主”方都會各有各說,逹不到共識之下,最終會走和海一居同一樣的路徑,上升至法院審理。

近年,政府收回發展商待發展土地成為一個火爆的全民議題,事關教育界要地,社會設施要地,公屋要地,發展商也在向政府要地……倘有一個政府能點石成金,變戲法就可變出大量土地的話,那必定是人間天堂,國安民富的理想社會。只可惜,幻想始終是幻想,現實終究是殘酷的,尤以不到 30 平方公里的澳門,人口密度全球第一,70 萬人口居住在 30平方公里地方,人均所佔地小得可怜,難以想像澳門人的居住舒適度如何。諻論和 700 萬人口享有 1100 平方公里的香港相提並論,更不用說如何和中國內地任何一個城市相比了。皆因為澳門地方小得可憐,高樓價卻一點也不遜色,發展商擁有一地在手,就可以土能生黃金,以致於很多在上世紀 90 年代所批給的土地,臨近 25 年發展死期之際,競相復活申請發展,這也是造成百多塊土地閒置的背景來源,上述被宣告失效的南灣 16 幅地也是出於同樣的背景。

其實,有關南灣土地爭議早在數年前已風波叠起,社會上更出現强勢輿論—— — 要求修改新《土地法》。如今,一紙政府公報,正式宣告南灣土地按照“土地法”失效。而這恰恰在土地所有人看來,政府强行收地,等同於侵犯私人財產,當私人產權受到衝擊不再安全,進而產生質疑乃至不接受乃人之常情,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本澳是法治社會,保護私有財產是本澳社會核心價值,澳門《基本法》也有專門條例列明: “第六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以及“第一百零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然而,我們也必須強調的是,特區政府利用公權力向土地持有人收回土地,也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 “基本法第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可見,基本法保障了政府可享有公共權力,收回土地是符合基本法,是勿庸置疑的。

筆者認為,針對日後類似的土地“被失效”的事件會陸續有來,政府要有打持久戰的心理戰術,畢竟,每一幅土地背後都有其是是非非的故事,即使是每一單最終交由法律來審判,由法律給予最公證的判決,但對哪一方而言都是耗時需長,勞民傷財,以致社會內耗。筆者建議將有爭議的土地交由專責部門來負責以釐清責任歸屬,而不是交由不同持份者唇槍舌劍針對政府消極地對決,這樣不僅會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甚至連社會應有的和諧氛圍也輸掉,長久而看,社會怨氣累積,必然出現積重難返,人心渙散,影響整體社會經濟發展。(澳門 朱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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