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创新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并提出20字的总要求,其中治理有效是基础,要形成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格局。这一要求正契合我们当前乡村社会治理的实际与要求,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后,尤其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速,我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已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求,需要创新治理方式,形成新的治理体制机制,乡村振兴既向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指明了新的方向。本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乡村社会治理的现状及问题和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村民自治;社会组织

  习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农村的不平衡不发展问题尤为突出,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农村基层党建存在薄弱环节,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两个现代化”(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要求,而我们目前的乡村治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随着乡村社会的变迁,乡村社会治理复杂性增强,主要表现为人口结构发生转变,人民权利意识增强,利益更加多元等,而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相对单一,同“两个现代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们要在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央一号文件的指引下,不断完善和创新乡村治理体制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是社会治理格局。

  一、乡村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

  “社会治理”一词在近年来受到各界普遍关注,一般理解它都是同“社会管理”比较而言的,因为中央首次提“社会治理”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在此之前社会建设领域用到的概念还都是“社会管理”。概念运用的转换是因为思维的转换,治理和管理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建设思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两会”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治理”一词源于西方,但是我们在讲“社会治理”时要理清同西方语境下的不同含义,要基于我们的文化和制度背景,契合我们的国情、政情和社情。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可见我们的社会治理指在党委领导下,由政府负责,吸收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运用依法治为保障的多种手段的治理。

  乡村社会治理可以说是在特定领域下的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相对于城市社会治理而言的,其目的在于维系乡村社会秩序,增强乡村社会活力,继而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充满活力既是乡村社会发展的一种体现,也是乡村发展的基础保障。

  二、乡村社会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1.精英流出造成的治理主体缺失

  目前乡村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就是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对于乡村社会治理来说最大的影响是造成村庄的“空心化”,留在村庄的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三留守”人员。流动到城镇打工的大多都是村庄的青壮年劳动力,这部分人是村庄发展最主要的人力资本。从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村民自治实施好的地方有个共同的特点,村干部能力强、有威望,这类干部大多数都是村庄能人或精英。但是目前农村精英处于净流出状态,多数的精英离开村庄,村级治理已经缺乏能人来支撑局面,缺乏能人出来竞争,选出来的干部呈现出高龄化的特征,很多村干部对党和国家的政策缺乏了解,对村庄外部的变化不甚关心,思想观念落后,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发展带来的变化,农村治理“领头羊”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同时,普通村民缺乏参与自治的意识及能力。调查显示,农村的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政治参与意识淡薄,缺乏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大多数留守人员不关心村务,导致村庄的公共事务无人过问。

  2.公众参与有限造成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村委会组织法》从1988年实行到现在已30年了。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现实中这“四个民主”实践的并不尽人意,目前主要实现了民主选举,但是选举中也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又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资源匮乏村的选举和资源密集村的选举。前者表现为没有人愿意当村干部,因为觉得“划不着”,后者表现为竞争激烈,贿选现象非常普遍。有些行政村,在选举时,一张“羊肉票”、“一盒烟”就可以换来选票,因为,村民认为选谁都一样,还不如看得见的东西实惠,这也说明了村民民主意识非常淡薄,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手中选票的价值。除此之外还存在村民代表会议难以召开,村务公开存在盲点等问题,使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只是空口号,“四个民主”变成“一个民主”。

  3.基层党支部建设薄弱造成党组织领导力不强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首先要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前提是基层党组织建设要过硬,一方面能够起到领导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到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各地实践证明,发展的比较好的村庄都有一个规范化和领导力凝聚力强的党支部,而发展较差的村庄党支部的力量都相对比较薄弱。但是目前农村党支部建设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党员老龄化,吸收和发展年轻党员困难,党支部在村庄治理中作用发挥有限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4.基层干部和群众法治意识淡薄造成治理效果不确定

  如果说传统的乡村社会是礼制社会,那现在的乡村社会应该是法礼相结合的社会。传统的乡村社会,村民生活的相对稳定,长期的生活和交往形成了可以共同遵守的“礼”,现代乡村社会既有行政机构依据法律对乡村事务的管理,也有外部力量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村庄社会不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所以必须要有共同的规则——法律去规范乡村社会内外部的行为。但是,目前很多地方的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常常打破打破法治的底线,认为“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不出事就是本事”,不管方式合不合法,只要搞定就行,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法治环境。而群众也遇到矛盾和冲突也首先想到的是上访而非走司法程序,使得乡村社会治理的效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这段话给我们当前乡村社会治理指明了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1.加强基层党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实践中我们发现给农村送物送钱不如给农村建立一个具有战斗堡垒作用的党支部,而一个坚强有力的党支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一个信仰坚定且能力强的党支部书记;二是对党员的严格管理。党支部书记在基层党建和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领头雁”的作用,而党员是一面旗帜,旗子树立的好、树的端正才能有号召力,才能真正发挥组织群众的作用。

  2.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与传统乡村治理相比,现代乡村治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合作共治,而不仅仅强调某一主体的作用。人民公社时期,乡村各级党政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是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一元”主体,他们治理范围非常宽泛,从生产到社会,人们的衣食住行方方面面都在党政的管理控制之下。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治理主体逐渐多元化,乡村党政组织不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农民群体、社会精英、社会团体、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都在乡村治理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从实践来看,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中仍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其他治理主体的力量还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农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以及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包括重视妇联、共青团等准政治类的组织、专业合作社这里经济服务组织以及公共卫生、治安保障等群众组织,以及公益类志愿者组织,来满足农村社会治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3.增强留守人员的在村民自治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农村的这种人口结构在短时期内不课,不可能很快改变,留守人员仍然是村庄治理中的主要人群。针对这种情况,有意识的培养留守人员的自治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的乡镇基层政府及妇联可以有意识的培养村庄“女能人”来带领留守人员组织起来共同治理村庄,例如合阳县的女村官起到一个非常好的带动示范作用,涌现出全国人大代表合阳县黑池镇五丰社区党总支书记雷温芳、合阳县百良镇陌西村党支部书记李林洁、合阳县王村镇联合村党支部书记王培青、合阳县花园社区党支部书记吕晓梅等一批优秀的女村官,她们在带领村民发展经济、改善村庄面貌,抓村庄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村庄文化生活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4.加强“三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现代乡村社会是“法礼社会”,不同于传统乡村完全封闭又熟悉的社会,也不同于现代城市陌生人的社会,是一种开放的熟人社会,所以既需要现代社会的法治,又需要熟人社会的“礼制”。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标志,可以提高治理效果的确定性;德治在弘扬正能量、解决法律边界之外的矛盾纠纷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发挥法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法治意识不在于灌输式的普法,而是实实在在的用法治手段去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例如富县的“村民说事,法官说法”,以及浙江、山东等地的法治村长模式都起到很好的效果。德治中榜样的作用很重要,应当在群众中树立德治先进典型,并进行一定的奖励,加大对典型人物的宣传,起到道德教化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党的十九大报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1月2日

  [3]陆益龙.《乡村社会治理创新 现实基础、主要问题与实践路径》

  [4]黄家亮.《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变迁与基层治理转型》、《社会建设》,2015年第6期

  [5]郎友兴.《村政的现状与乡村治理的走向》、《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02期

  [6]任中平、王菲.《城市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黑龙江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7]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9

  [8]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朱凡凡(中共渭南市委党校 陕西渭南 7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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