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生命的“短板”

  • 来源:百科知识
  • 关键字:心跳呼吸,室顫,技术培训
  • 发布时间:2020-11-13 16:36

  近日,两名女医学生在火车站抢救心跳呼吸骤停病人,后者不幸死亡。遗憾的是,两名医学生遭到网络恶意评论。这反映出中国的院外(公共场所)急救不只是技术设备有短板,社会伦理和文化的短板也显而易见,都需要补齐。

  根据《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8》的数据,中国每年发生心脏性猝死54.4万例。其中,发生在医院以外的心跳呼吸骤停(猝死)急救占95%,但是,院外发生的猝死急救成功率仅为1%。科学统计表明,院外猝死的重要原因是技术和设备的短缺。由于得不到及时抢救,心跳呼吸骤停后复苏生命微乎其微。挽救脆弱的生命既需要专业人员,也需要技术和设备。对公众进行人工心肺复苏和使用急救设备培训,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且在公共场所配置AED,就成为复苏生命的重要举措。

  心跳呼吸骤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室顫,这是一种致命性的心律失常。抢救室颤最有效的方法是心脏电击除颤。在1分钟内完成除颤,成功率可达90%;每延误1分钟,成功率下降10%。为此,《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大型商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到2022年和2030年取得急救培训证书的人员比例分别达到1%和3%。

  强调技术培训和设备普及当然是复苏生命的重要条件,而且也能有效抢救生命。2020年4月1日,天津西站一名年轻男子乘坐扶梯后突然倒地,两名路过的旅客对他实施紧急抢救,两人轮流为倒地男子进行胸外按压,女士还摘下口罩,对男子实施人工呼吸。此后,急救人员赶到,判断男子为突发室颤,并用自动体外除颤器进行除颤,男子逐渐恢复意识,随后被送医。幸运的是,这名男子被救活,而且他只有24岁,正处于青春好年华。

  事实上,抢救男子的女士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血液科住院医师马瑞。如果没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救人者就不可能判断这名男子的状况,也不会实施心肺复苏,对男子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还是在急救人员赶到后才进行的,说明会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非常重要,但之前的人工心肺复苏也极为重要。

  尽管专业人员、技术和设备在复苏生命中非常重要,但是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同样重要,如果这些因素得不到重视,也会成为复苏生命的短板,甚至更严重。这些短板既从属于文化和法律,又与技术和设备交织在一起。

  8月14日晚,一位58岁的中年男子突发疾病倒在湖南常德火车站内,前往成都参加考试的两名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医学生立即对其进行急救。她们对中年男子进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整个过程持续近20分钟,直到救护车到达现场前,两人一直没有放弃。遗憾的是,该男子抢救无效离世。这个结果令两名医学生伤心不已,离开现场时还不停抹泪,这一幕也被火车站的公共摄像头拍了下来。令人不解的是,两名医学生遭到一些网友的恶意造谣:“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条留言还获得了6.1万点赞。但事实上,被抢救者的家属没有起诉两位女生,而是表达了感谢。

  恶意造谣竟然获得6.1万点赞,也许是网络时代的特点。一些人以恶搞和离奇角度品评突发事件,来换取关注和流量,这是信息时代社会文化嬗变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嬗变极有可能种下恶之种,开出恶之花,结出恶之果。

  “人溺援之以手”历来是中国人推崇的公共伦理和价值观,也是全人类遵守和推崇的伦理。救人的结果总有两种,一种是救活,另一种是因种种原因难以救活。即便没能救活病人,无论如何都不应受到嘲笑,也不应当受到法律追责。

  《圣经》中有一个故事。一名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经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不闻不问。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应他,在需要离开时自己出金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故事中的施救者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现代社会基于理性认知和社会文化共识,对救人和急救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即便急救出现意外后果,也不应被追究,这就是一些欧美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

  在中国,类似的法律被称为“好人法”。《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之外,中国各个城市也颁布了当地的“好人法”,如2016年11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2018年10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可以看到,“好人法”也是有一些条件规范的。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二是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这种救助是无偿的;三是在病症或伤害事前不存在“照应提供”关系(如父母与孩子)。

  有些人称,医生不在自己供职的医院抢救病人是超范围执业,因而违法;尚未取得医师资格和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医院以外的地方急救,也属于违法,当然要受到舆论指责,甚至法律惩处。

  一些网友称两名女医学生没有行医资格证,所以病人的家属起诉她们。这个说法的前一部分是事实,两名女医学生都是成都中医药大学的研究生,既无医师资格,又无从业资格。但是,正因为她们没有行医资格,属于普通人,完全符合“好人法”的规定,在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通过视频人们看到,这两名医学生的急救符合规范,一点不亚于有急救经验的医生。事后的调查也证明,尽管她们只是医学生,但是已经有过临床实习,并且抢救过病人,有一定的临床行医经验。这说明,她们的急救是专业的,无可厚非。另一方面,即便她们已经毕业,也获得了从医资格,在火车站救人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也属于免责范畴。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不能以超越范围执业来处罚医生。两名女医学生就读的成都中医药大学则旗帜鲜明地表示,两名学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医学生誓言,拟于新生开学典礼授予其校长特别奖。

  让更多濒临死亡的生命获得救助,不只需要专业技术和随处可用的设备,同样需要有普适的文化和法律鼓励人们有勇气在紧急情况下伸出救援之手。

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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