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委托生产

  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通知称,鼓励支持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升级改造,保障兽药供应稳定,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决定在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经向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后,进行兽药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在升级改造期间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生产委托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委托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2年5月31日,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委托方在实施委托前,应具备与拟委托生产兽药相关的所有行政审批证明文件,且均在有效期内。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兽药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兽药质量负全部责任。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的兽药质量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兽药注册和新版兽药GMP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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