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问题、挑战与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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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专利法,问题,应对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22-08-17 19:57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飞快,给人们的生产生活质量提供了重大的便利,这个技术的到来颠覆了人类传统理念上的认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时代下的专利体系模式已经到来,但是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专利法面临着很多的机遇和问题挑战,对于专利来说进行人工智能技术综合评价可以做到高效准确,对专利度评价内容更加的精确,也便于对专利对象的扩张,但是同样突显出的问题有人工智能技术能否成为未来专利的主体,在专利法面前如何有机的将人工智能技术有效性融合起来,仍然能够体现专利法制的管理模式实现人工智能的有效性辅助,但是也相应的也有了新的改变如何去进行专利制度的实施,所以说在人工智能技术在专利管理中的应用,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建立人工智能自身的评判专利的管理办法,让人工智能进行机器学习专利法的评判逻辑,实现在人工智能专利管理的改革,迎接新的技术挑战。推进人工智能下的法制社会,确保专利法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引言:近年来,伴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发展迅速。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的普及,专利评价审查工作被人工智能机器人所取代。人工智能机器人可以比人类更加高效地完成繁琐、机械和高度重复的专利评价审查工作,人工智能专利管理系统将对这些专利信息进行合理分类和汇总,自动匹配相应的数值,专利评审的效率也将大大的提高,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时代下的专利体系模式已经到来,但是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专利法面临着很多的机遇和问题挑战。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专利进行监管,实现人工智能专利管理的法制管理模式。
1人工智能时代专利制度难题的类型化
1.1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专利法律保护
人工智能技术以其基本的智能算法作为动力,将相关的算法与必要的硬件或场景进行有机性的结合起来。因此,可以说,人工智能技术能否受到专利法体系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有效性和科学性的算法,即算法是否与相应的硬件或场景有机性的结合起来,使结合后的技术成果能够满足专利许可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在人工智能技术的两种基本形式,即“算法模型与特定硬件”和“算法模型与应用场景”中,硬件和场景通常只是技术成果的基本载体。该算法只有结合新的运行机制才能提高其专利性。当然实际上,对于特定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可专利性评估,必须按照专利体系中明确规定的专利许可规则有序地进行相应的具体的评估和案例衡量。
1.2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法律规制
根据本发明,人工智能的性能是人工智能的发明和创造,人工智能由机器学习的独立产生,无需进行人工的干预和控制。对此类发明进行专利监管的第一个问题是,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专利发明人[1]。为了能够有效的克服这一障碍,从科技创新成果专利制度标准化的工具属性出发,科学家们勇敢地提出了人工智能虚拟人格假设,并主张:弥补人工智能在法人资格方面的不足,以实现人工智能与专利实体要求之间的联系。事实上,人工智能和社区法律人格之间的高度功能相似性无疑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它们的法律人格是围绕核心协议建立的。唯一的区别是,该协议在联合法律实体中以宪法的形式表达,而在人工智能环境中则以算法的形式体现。
2应对人工智能挑战的专利制度调适
2.1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专利保护模式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综合复合技术结构,在专利保护中,我们不能像之前传统的单一技术方案那样进行直接的评估技术特征与法律标准之间的关系,而应该首先分解综合人工智能技术,将它们一个接一个地分解为单独的技术方案,然后分析这个单独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但是,需要高度注意的是,由于语音技术、图像技术、视频技术、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的“特定硬件的算法模型”和“应用场景的算法模型”的有效生成模式,人工智能感知层和认知层中的用户肖像和其他技术模式通常也会围绕一个核心算法形成数十个甚至数百个技术模式。专利技术丛林的叠加不仅仅会限制相关专利权的行使,还会产生阻碍后续创新的副作用[2]。因此,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优化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保护模式,将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深化到最基本的算法层面,将算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许可标准,将某些硬件和应用场景以及算法对专利判断的影响降至最低。
2.2开展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的专利法律规制
人工智能技术资格的缺乏是规范人工智能发明专利法的关键规范。在此基础上,为了能够实现人工智能的发明成果与基本专利理论的有效契合,必须要首先模仿法律体系中的“人” 构成的法律人格体系,并从罗马法中赋予其资格,将人工智能视为“虚拟人”,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法人资格,使人工智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合格发明人。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延伸专利法中发明人的相应概念,承认人工智能的发明人资格,使其等同于公司的法人地位,以及开发或管理人工智能的相关主题,作为人工智能独立发明专利权的实际持有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后续人工智能发明专利法律规制的有序性和高效性的发展。
2.3创设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实践指引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计算能力使得相关应用工具具有更加强大的功能。它不仅仅能够支持市场参与者实施专利战略,还能够有效地支持专利法实践。然而实际上,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的技术限制。我们不能盲目的相信人工智能的超级功能,也不能只是利用新兴的人工智能工具来做我们想做的事情[3]。因此,为了能够确保人工智能工具的合理使用,非常有必要为人工智能应用工具制定具体的专利实践指南。一方面,它可以彻底的消除滥用人工智能制作技术文件和破坏相关市场竞争规则的活动;另一方面,在支持专利执法和判例的过程中,可以有效避免“算法恶”和“算法黑箱”操作的失败。
结语
简而言之,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专利监督评价管理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随着专利监督评价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对专利监督评价管理人员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减少,工智能技术时代下的专利体系模式已经到来,但是人工智能时代下的专利法面临着很多的机遇和问题挑战。因此人工智能对法制的管理模式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因为法制管理涉及到的管理部门较多,需要将人工智能下的专利法运行起来,打造新时代下的人工智能专利管理法律体制。对于运行中的不合适的管理措施要及时的修正,将人工智能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其他法律程序的整个过程,并使用法律人工智能帮助建设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刘鑫,覃楚翔.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法:问题、挑战与应对[J].电子知识产权,2021(01):73-82.
[2]吴汉东.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J ].当代法学, 2019,33(04):24-38.
[3]杨延超.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J ] .治理研究, 2018,34(05):1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