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在托运中死亡,该谁负责?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宠物,托运,负责
  • 发布时间:2023-07-22 12:55

  文|方圆记者 方菲

  如何加大对目前宠物托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培养专业的宠物托运市场,减少宠物托运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立法者、行业从业者和宠物主需要共同面对的

  当苏汶莉(化名)抱着九九僵硬的尸体时,她的脑子里不断闪回和九九相处的片段:第一次和九九外出、第一次带它去宠物美容店、第一次参加宠物聚会……

  九九是一只3岁大的金毛狗,不仅活泼可爱,还特别亲近人,苏汶莉和朋友都很喜欢它。“每天回家最幸福的时刻,是看到九九摆动如螺旋桨般的尾巴迎向我。但现在,再也见不到了。”

  九九是宠物托运公司在托运的过程中死亡的,那么九九的死亡,到底由谁负责?

  意外发生在托运的第三天

  今年5月初,在广东深圳工作的苏汶莉决定回河南老家创业,并计划着先将九九送回老家安顿好。经朋友介绍,苏汶莉联系到一家广东本地的宠物托运公司。

  “正规工商局登记注册,承寄宠物,飞机、大巴、火车、宠物专车、专业团队,值得你信任。”商家介绍如此写道。工作人员承诺,运输途中他们负责提供宠物所需的水和空调,是不会发生宠物死亡事件的。出于对商家的信任,苏汶莉支付了120元托运费,没有签署合同。5月16日,苏汶莉将九九送上了车,并让家人在目的地接应九九。

  意外发生在托运的第三天。5月19日下午2点半,宠物托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苏汶莉,因为天气太热,九九和其他同车的宠物在车上被闷死了。当苏汶莉的家人见到九九时,它双目紧闭、舌头变白,浑身湿透,毛发一缕缕地黏在了一起……

  处在悲愤中的苏汶莉找到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已经在朋友圈提醒“天气炎热、宠物托运有风险”,是苏汶莉自己同意,将宠物送来托运的。

  由于双方没有签署合同,宠物托运公司只同意支付500元赔偿。苏汶莉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她告诉《方圆》记者:“这不是钱的问题,九九陪伴了我那么久,不是家人却胜似家人了。我们不想用钱来补偿这种痛苦,只希望以后不要再发生这种事。”

  养宠物成为现代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伴随宠物行业产业链的日趋壮大,涉宠物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宠物托运,近年来出现的问题更多。

  2021年7月,陈女士委托某货运公司从江苏南京将自己的金毛犬Siri托运至贵州贵阳,货运公司承诺空运,收取2600元费用后却采取陆运的方式运输金毛犬,导致金毛犬中暑死亡。这一事件迅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不少宠物博主、网友发文声援。同年8月9日,陈女士发布的律师声明显示,双方已在托运公司公开道歉等前提下和解。

  2022年6月,泰籍华裔女歌手李紫婷发文称其宠物狗在航空托运过程中死亡,后经专业宠物医生检查,结合当时宠物存放地点,宠物疑似处在高温环境,推断死亡原因可能为高温缺氧至死。事发后,航空公司的客服表示,由于当时中泰两国机场温度属于夏季高温,出于对活体宠物安全考量,暂停运输宠物的服务。“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改变,但是这几个月肯定都不会运宠物。”

  宠物托运属于运输活体动物,操作起来并不简单。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陈姝文告诉《方圆》记者,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规定,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

  “如果符合以上程序,双方达成合意开始运输,即使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也默认了口头运输合同的成立,应该按照双方谈好的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里合同的惯例履行。”针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陈姝文解释道。

  根据民法典第81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比如,陈女士联系的宠物托运公司在没有征得主人同意的情况下,用陆运的方式托运,且在托运过程中谎称是空运,因此导致宠物死亡,合同内容已经由此发生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托运人的真实意愿,托运人可以要求宠物托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即便承运人按照合同要求依法运输,宠物运输还是可能出现意外的。《方圆》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宠物在托运过程中死亡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宠物可能会因为运输箱内通风不畅或空气不够新鲜而窒息或者缺氧,也可能因为运输环境的温度过高或者过低出现体温失调而死亡,还可能因为被忘记喂食、喂水而死亡。其他原因包括车祸或者飞机事故,也会导致宠物重伤、死亡。

  “由于以上托运公司方面的过失、过错原因造成的宠物重伤、死亡的,托运公司都要负起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陈姝文总结道。

  宠物主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宠物托运公司应该怎么承担责任?赔偿金额又该如何认定?

  陈姝文告诉《方圆》记者,宠物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关于其他合理方式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种认定方式:一是按照购置成本价格计算。宠物多来自宠物市场、商店购买,有购置价格,如果宠物主人能够证明购买价格,则应该按照购买价确定赔偿额;二是根据市场价值酌情认定,一些案件中,宠物是他人赠予或者自家宠物所产,缺乏购置宠物成本的证据,参考市场价格可以酌情认定;三是航空运输案件中,按货物法定限额计算赔偿。航空运输为宠物运输的常见形式,根据航空相关法规,宠物亦准用货物进行管理,对于有价值的货物,旅客可办理行李价值声明并缴纳附加费用,如未办理声明,则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所规定的每公斤100元标准进行赔付。

  “不过,目前社会对于宠物的价值认识还是有分歧的,还没有较为普遍的衡量标准。”陈姝文提出,在确定损害标准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还应考量养育时间、购置成本、宠物的功能属性等。比如,有的宠物是陪伴犬、导盲犬等功能犬种,这种宠物对主人的价值明显是更重要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宠物死亡的“损失”应当分为两部分考量,一是宠物作为财物、物品的经济价值,二是宠物死亡带给宠物主造成的精神损失,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实践中认定的,一般都是从经济价值部分进行考量。现在尚有争议的,是关于精神损失的法律问题。

  两年前,陈女士将Siri之死发布到网上之后,网上掀起了一场对宠物生命价值的讨论。陈女士希望丧失宠物的主人能够主张精神损失费。苏汶莉也表示,自己虽然拿到了赔偿金,但无法满意,“因为我失去的是一个家人”。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是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陈姝文认为,Siri已经陪伴陈女士多年,超越了通常情况下动物与主人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Siri已经被视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而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陈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于法有据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据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并无明确标准,而是根据过错程度、后果等情况,酌情进行认定。”陈姝文补充道。

  然而,《方圆》记者调查发现,近两年支持宠物主人获得精神损失费赔偿的案例微乎其微。究其原因,是因为此类案件大多以“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而在民法典颁布后,或给此类案件处理以新的方向。民法典第996条关于违约行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以及第1183条关于侵害人身意义特定物的精神损害求偿权,或将成为此类案件追求精神损失费的新路径。

  此外,除了对于宠物主的各类赔偿,如果宠物运输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运载工具不符合国家相关动物防疫要求的,宠物托运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92条、94条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动物、 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自负”条款有无效力

  除了责任认定和赔偿中的问题,宠物运输合同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大部分宠物托运合同是商家起草的格式合同,部分托运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例如最常见的,‘不论死活,一律责任自负’的托运条款。”陈姝文举例,一条宠物狗在从广东深圳空运至湖北武汉后不幸死亡,当时,航空公司解释,他们与代理公司签航空货运单,上面写明:“机场自提、活体动物、死亡自负。”因此航空公司认为自己是免责的。

  “即使宠物主人知情,‘死亡自负’的效力仍然待定。因为这一条款是航空公司单方事先拟定的,属于格式条款。”陈姝文解释,根据民法典第497条中关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没有告知宠物主人的情况下签订类似条款,后者可以不知情为由,不予认可该条款。

  “从法理上说,宠物托运不同于货物托运。”陈姝文进一步解释,“货物运输是商业活动,货主通常愿意接受小部分货物损毁的商业风险,但宠物运输则不同,从常理上说,任何一位宠物主,都不可能愿意接受宠物死亡的后果,因此‘死亡后果自负’的条款,显然属于不合理条款。”

  “从人道上来说,宠物主人付费托运宠物,就是为了让其平安抵达。货运代理公司、航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保证宠物在托运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最底线的义务。”陈姝文说。“宠物死亡,责任自负”条款免除了航空公司的主要责任,宠物主作为权利人,是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的。因此,此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航空公司不能够据此免责。

  那么,如何预防或者减少宠物托运事故的发生?在陈姝文看来,首先,宠物主要谨慎挑选具备资质的托运公司,对运输机构的筛选做好前期尽调工作;签合同前务必和运输机构确认运输方式和相关注意事宜,要求提高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数额,引起商家重视,避免被商家忽悠;预防大于维权,若悲剧发生,即使维权成功也难以挽回宠物生命,一定要在运输开始前与商家沟通确认托运相关事宜,告知商家自家狗的习性和其他情况,动物不会说话,只有主人充分且严肃的重视,才能大大降低商家抱有侥幸心理忽悠主人的概率。

  其次,于宠物托运公司而言,陈姝文认为,托运公司一是要重视宠物运输,谨遵诚信原则,和客户充分了解宠物的生活习性以及需要注意的方面,全面按照合同、承诺人性化履行;二是加强员工管理,落实追责机制,制定员工考核规范,对于行为不规范的员工提高处罚标准,日常为员工进行专业化培训。

  最后,从立法角度,陈姝文建议,民航局可以重新修订相关规则,明确对动物航空运输的具体规定,例如允许宠物随客舱运输等。而动物保护法相关配套规则也应该出台并落实,每个社区甚至每个小区也制定范围内动物保护的相关制度,以便层层加强监管。

  随着人们工作和城市的变动更加频繁,宠物托运的需求一定会不断增加。如何加大对目前宠物托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培养专业的宠物托运市场,减少宠物托运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立法者、行业从业者和宠物主需要共同面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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