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人家里偷偷住了九个月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生活,“寄生”,偶遇
  • 发布时间:2023-11-24 15:44

  文|方圆记者 刘亚 通讯员 王金凤 祝军

  仅仅几天后,李晓萍再次在家里与男子“偶遇”。这次李晓萍发现,男子脚上穿的白色运动鞋正是几个月前孙子丢失的那双

  试想,一个陌生人住在自己家的四楼,与你“共同居住”了整整九个月,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白天,他躲在房间里休息,晚上,他如同幽灵一样游走在你和家人的房间,肆意翻遍你的衣服、柜子、冰箱,甚至为了方便生活,还在房间配备了电饭煲、菜板和菜刀……

  就像韩国电影《寄生虫》一样,主人家在大别墅里过着光鲜亮丽的生活,殊不知地下室还“寄生”了一家人,直到一次意外打破了“井水不犯河水”的平静。

  顶楼上的不速之客

  李晓萍一家四口住在四川省万源市的一栋四层自建房里,生活还算安逸。一到二层是一家人主要的生活区,三层用作亲戚朋友来玩的客房,四层则出租给附近工地的民工。不过,因为疫情的原因,农民工只租了很短一段时间就搬走了,四层就空了下来,但水电还是畅通的。

  由于儿子、儿媳白天要外出上班,孙子上学,李晓萍的日常就是出门买买菜,在村口跟邻居们唠唠嗑,一天时间也很快打发了。并且,因为附近街里街坊都是老熟人,李晓萍家也没有防范意识,有时候外出也不记得锁大门。

  2020年5月的一天,李晓萍偶然间想去顶楼的阳台晒被子,便沿着楼梯往顶楼去,在路过四层时,正好看到一名陌生男子在房间。李晓萍大吃一惊问道:“你是谁?”男子很年轻,穿得也不修边幅,向李晓萍称自己是流浪汉没地方住,看到大门没关,就自己上四楼,在这里借住了几天。

  “这娃儿没地方住,也不能住我家啊?”李晓萍还是紧张地报了警。但当时大家都以为这是流浪汉偶然进来的,简单教育了几句便将男子赶走了。没想到,仅仅几天后,李晓萍再次在家里与男子“偶遇”。这次李晓萍发现,男子脚上穿的白色运动鞋正是几个月前孙子丢失的那双。

  “除了鞋子,这娃儿还有没有偷我家别的东西?”李晓萍和家人再次报警。警方调查发现,这名男子名叫朱文林,虽然才20岁出头,但已经因盗窃多次“进宫”。如果不是朱文林供述,李晓萍还不知道自己家竟被偷了好几次。原来,最早时是一双白色运动鞋被偷。第二次是2019年10月6日,李晓萍儿媳发现她放在卧室抽屉里面的100多元钱不见了。第三次是2019年11月,李晓萍儿媳外套里面的2700多元也被偷了。

  更可怕的是,案发时,他已经在李晓萍家四楼非法秘密居住了整整9个月。如果不是朱文林返回四楼想拿回自己的衣物和电脑,再次被李晓萍遇见,朱文林多次盗窃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情况就险些发现不了了。

  警方在现场调查时,从朱文林居住的房间内发现了电饭煲、电炒锅、电壶、菜刀、菜板等。“在现场看到警察搜出了菜刀,我们家人都感到特别后怕,冷汗都滴下来了。”李晓萍家人说,如果我们当时把他逼急了,他把刀拿出来,后果就不堪设想。

  秘密居住九个月未被发现

  原来,早在2019年,朱文林跟家里人关系不好,父母也不管教,他成天游手好闲、四处游荡。因为没有工作收入,平常就靠小偷小摸混日子。

  城乡接合部、老旧小区、没有监控的地段是朱文林经常“考察”的地方。2019年8月的一天,朱文林盯上了大门没有锁的李晓萍家。从大门进去,发现这家没有人后,朱文林先顺脚穿上了门口鞋柜的一双白色运动鞋,再走楼梯到四楼。当时,四楼的一间空屋门开着,朱文林就想进去偷东西,但进去之后发现房间里没有人也没有财物,只有床,水电也通着。刚好自己没有落脚的地方,朱文林就想把这儿当成一个落脚的地方。

  但楼下就是一家四口的活动区,朱文林又是如何“寄生”9个月未被发现的呢?

  白天,等这家人都出门后,朱文林会大摇大摆从楼下大门进出,在镇上买回泡面、饼干等速食带回住的地方吃。晚上,等到楼下的人都熟睡后,朱文林就小心翼翼地翻柜子、翻衣服口袋,看有没有现金能偷走。

  转眼就到2020年的新年,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朱文林彻底摸清了这家人的生活外出习惯,在确定这家人长期都不上四楼后,胆子变得更大了。想着过年时给自己改善下伙食,朱文林陆续购买了电饭煲、电炒锅、碗、米、油、佐料、菜刀、筷子等生活用品,开始自己做饭吃。东家菜地薅几根青菜,西家冰箱里拿点肉,再买点面条,朱文林生生把李晓萍家的四楼变成了自己生活居住的地方。

  但考虑到做饭毕竟有风险,朱文林养成了“昼伏夜出”的习惯,白天睡觉养精神,等凌晨一两点钟再进出大门,溜达看周围还有没有可以偷的人家。

  朱文林在万源并没有朋友,生活圈子也很单调,唯一的乐趣就是去网吧通宵。其间,感到生活无聊的他还在另外一户人家偷东西并住了几天。这户人家的主人因为回老家探亲,房子有一段时间没人住,朱文林就从阳台翻进他家,不仅偷了卧室里的1153元钱,还偷走了冰箱里面的几斤猪肉、腊猪脚,享用了不少客厅的瓜子、牛奶和饮料。

  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警方调查发现,在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朱文林在万源市辖区内实施了10起入户盗窃行为,盗得钱款共计1.04万元,盗得白色运动鞋一双、华为手机一部。另外,朱文林2019年8月在李晓萍家中实施盗窃后,发现李晓萍家庭成员主要活动在一至三楼,四楼使用相对较少,便在四楼持续秘密非法居住9个月之久。非法居住期间,被告人朱文林又在李晓萍家中实施盗窃两次,盗得现金共计2800元。

  此外,朱文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20年6月18日,万源市公安局以朱文林涉嫌盗窃罪向万源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经审查后发现,朱文林不仅涉嫌盗窃罪,还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容易引发新的犯罪,此案中朱文林秘密在李晓萍家中居住9个月期间,还陆续盗窃李晓萍家中财物,所以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进行单独的法律评价具有必要性。”承办该案的万源市检察院检察官熊伟告诉《方圆》记者,朱文林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20日居住在李晓萍家中四楼的一间房屋内,并在房屋内购置了简单生活用品。朱文林居住的大半年中,不可能每次都以盗窃为目的进入房屋,因此朱文林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发现该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朱文林是否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认真研判。

  “针对批准逮捕材料中缺少朱文林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关证据,我们多次到李晓萍家中向被害人了解情况,查看案发现场,并拍照取证,并多次进入看守所对朱文林进行讯问。”熊伟介绍说,朱文林的供述能够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对秘密居住房间的描述能够与实地勘验笔录相吻合。

  熊伟介绍,但在审查逮捕期间,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朱文林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一定分歧。公安机关认为,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是牵连关系或竞合关系,应当仅评价为盗窃罪。并且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朱文林的行为不符合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要求。

  检察机关认为,朱文林在被害人家中居住9个月之久,其间多次秘密进出他人住宅,其主观上并不是每一次都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住宅,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其次,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中的“强行闯入”可以是明目张胆的闯入,也应当包括秘密的强行闯入,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没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即可。最后,朱文林在他人家中购买菜刀、电饭煲等生活用品,显然是将他人住宅当作自己的住宅使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罪要件。

  更加重视公民的住宅安全

  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派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表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立场,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6日对朱文林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立案侦查。同时,在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李晓萍及家人准备打扫朱文林居住的房间,朱文林所用物品被丢弃。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了《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及时制作朱文林居住房间内的勘验、检查笔录,搜集李晓萍及其家人的言词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讯问朱文林居住在李晓萍家中时,如何进出房间、平日生活方式等内容。

  2020年8月18日,万源市公安局以朱文林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万源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日,万源市检察院以朱文林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万源市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万源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判决朱文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入户盗窃行为必然伴随着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在此基础上盗窃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存在想象竞合,但个别案件中适用一罪还是数罪,不能单纯地机械司法,而是要综合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准确研判入罪要件。”熊伟介绍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产生分歧时,应加强沟通交流、充分释法明理,并适时采取立案监督、补充侦查等措施,确保案件办理不枉不纵。

  在熊伟看来,住宅安全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入户盗窃既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宁权。虽然看似是一个盗窃的“小案”,但对被害人来说,却会让其对住宅安全、人身安全产生极大的恐慌。在法治社会不断构建和完善的时代,司法机关应更加重视公民的住宅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入侵、入户盗窃或者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的恶性犯罪。对此类犯罪应予以严惩,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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