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岗位上晕倒,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 来源:方圆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晕倒,工伤,岗位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23-11-24 15:46
文|检察日报记者 李轩甫
“在学校工作期间突发重病为啥不算工伤?”李菊不服人社局行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丈夫发病后,家里的生活完全被打乱了,现在我领到了津贴和护理费,我们会过好今后的生活。”2022年10月下旬, 领到丈夫的第一笔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李菊,专门向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表示感谢。看着李菊越来越放松,她一家人步入正常生活,办案检察官也感到十分欣慰。
校长在工作中突发重病
6年前, 李菊丈夫郑康担任海南省儋州市第三中学的校长。
2016年6月25日,郑康在学校监控室正在向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领导汇报中考考点情况时,突然发病晕倒地上,立即被送到医院。医院的诊断为:脑动脉供血不足、腔隙性脑梗塞、颈椎病、颈动脉硬化。从此,郑康就开始漫长的治疗,目前郑康仍在治疗中。
2016年7月,郑康的妻子李菊以丈夫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为由,向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以郑康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第15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为由,不予认定郑康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在学校工作期间突发重病为啥不算工伤?”李菊不服市人社局这一行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7日,儋州市法院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且在诉讼中逾期举证,应当视为无证据。郑康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李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该判决书向市人社局送达。
市人社局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判决驳回市人社局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2019年10月19日,市人社局却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李菊百思不得其解, 于是再次向儋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儋州市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市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李菊认定工伤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2020年7月8日,市人社局仍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菊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随后,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当时,儋州市行政案件皆由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管辖)审理认为,因证据不足导致构成工伤认定条件不成立,于2020年12月9日判决驳回李菊的诉讼请求。李菊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2021年4月25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判决撤销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市人社局在60个工作日内对李菊的认定工伤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不服,申请再审,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2年2月22日,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情就这样陷入一个令人头疼的循环。
行政机关拒不履职被纠正
无奈, 李菊想到了检察院。2022年4月12日,李菊以市人社局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向儋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审查后,我们认为工伤认定合情合理合法。”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颜树宗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了解李菊诉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争议纠纷案反复诉讼情况,又向李菊了解情况后,儋州市检察院依法予以受理。
调查查明,市人社局作出的前三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法院行政判决中,对郑康晕倒的事实予以认定。市人社局多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依据是该局于2018年调取收集到的证据,市人社局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未进行新的调查,也未收集到对郑康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相关证据。
儋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对李菊认定工伤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该局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多次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法院判决撤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相一致的工伤认定结论,导致行政程序空转,使得争议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侵害了郑康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2022年4月20日,儋州市检察院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郑康属于工伤的认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考虑到双方围绕争议问题已进行三轮反复诉讼,争议问题始终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儋州市检察院决定包案化解。检察机关邀请市人社局进行座谈,听取市人社局多次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的经过和理由,通报案件审查调查情况,指出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存在的问题,从法、理、情层面深入分析应当对郑康作出属于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依据,消除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属于工伤认定的疑虑,解开案件症结。
公开听证达成和解
为增强办理行政监督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这起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4月26日,儋州市检察院对李菊诉儋州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监督一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共3人担任听证员,2名人民监督员应邀到场进行监督,申请人李菊、被申请人儋州市人社局、第三人儋州市第三中学代表参加听证。
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后,3名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评议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人社局违反法律规定,多次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进行监督的意见。2名人民监督员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均支持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后,市人社局表示接受听证会意见和市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尽快对郑康作出属于工伤认定。李菊在最后发表陈述意见时,对检察机关依法及时进行监督,解决多年来未决的问题表示感谢,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市人社局做好对郑康的工伤认定,不再就此事进行信访或诉讼。
听证会结束当天,市人社局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撤销了该局于2022年2月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5月10日重新作出给予郑康认定工伤的决定。
“认定后,我们全程跟踪监督落实,10月12日,市人社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市人社局已按照有关规定为郑康落实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办案检察官颜树宗说。
至此,历经近6年的工伤认定纠纷争议得到圆满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