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销售总监如此“飞单”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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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4 15:45
文|秦风
陈静离职不久,环保公司发现,该公司与联芙公司的业务量急速下降
销售总监跳槽,没想到公司业务也急剧下降,公司认为其中有猫腻,调查才知道是中了前销售总监“飞单”的招。
协议锁定保密义务
广东省佛山某安全环保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是一家专业代理服务公司。2016年起,该公司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纳入主营业务范围,为知名企业提供国内外认证。
2017年4月,具有丰富营销经验的陈静顺利入职环保公司,工作内容为组建销售团队和进行市场推广。
陈静入职第二天,就签字确认了环保公司的《保密协议》。该协议第2条载明,保密内容包括客户信息、招投标信息、产品及服务报价、进货渠道等。按照《保密协议》,陈静在工作期间,对接触到的环保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离职后仍对这些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保密协议》第3条规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视为违反保密协议,应向公司支付其离职前上年度年薪5倍的违约金。
当天,陈静还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第1条约定,陈静在环保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环保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环保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业务。
陈静上岗不久,环保公司将其采取物理手段进行保密的商业信息“密钥”告知陈静。
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环保公司每月支付的薪酬待遇都包含了保密津贴。陈静出色的组织能力以及与客户沟通的水平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肯定。在环保公司工作期间,陈静负责的销售团队为公司争取了重要客户广东联芙公司。双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分成合作协议》,联芙公司授权环保公司对其代理的广东某公司的职业卫生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产品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
2019年3月25日,陈静突然递交辞呈,环保公司再三挽留未果。4月14日,环保公司批准陈静离职。
“飞单”露出端倪
陈静离职不久,销售部的汪力也提出辞职。
很快环保公司发现,该公司与联芙公司的业务量急速下降。环保公司调查后得知,陈静在职期间就与广东博辉公司的职业卫生检测业务代理人周浩往来密切,帮助周浩推广其代理业务,且动用的客户资源大多与环保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环保公司认为陈静利用职务之便,私下“飞单”,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
环保公司聘请律师收集证据,并通过有关部门介入,查明了陈静与周浩建立关系的来龙去脉。
2018年1月初,周浩到环保公司推广检测项目,在销售总监办公室认识了陈静。
周浩知道陈静的收入不高后向其吹嘘道,自己狡兔三窟,给几个单位做代理,年收入翻好几番。
“要不陈总也试试?”见陈静没有吭声,周浩递上了两家公司的空白合同,承诺只需给点“飞单”,他就支付提成。于是,二人达成了合作推广业务的默契。
环保公司很快就获取了陈静通过周浩从事“飞单”业务的大量事实。那段时间,陈静将掌握的环保公司客户需求,多次通过微信发送给周浩,并告知环保公司的报价。周浩接到信息后,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说服客户,拿下不少业务。不仅陈静,连销售部的汪力也很快成为周浩的“合作伙伴”。
2019年4月起,陈静与周浩的合作由暗转明。经周浩确认,陈静离职前后,二人合作服务的客户与环保公司的客户重合率高达83.67%。环保公司分别制作了陈静和汪力违规交易及获利情况的统计表。表格显示,陈静和周浩合作推广的业务共124单,对应合同金额共计50多万元,获利共计11万元。其中78单为陈静在职期间发生,对应合同金额33万元,获利7万多元。汪力与周浩合作推广的业务共24单,对应合同金额合计10万多元,获利合计2万多元。其中23单为汪力在职期间发生,对应合同金额近10万元,获利近2万元。
是否违反保密协议
2020年7月,环保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陈静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不得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环保公司的客户名单及客户信息,陈静支付违约金60万元。
一个月后,仲裁委下达裁决书,陈静应当继续履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环保公司的客户名单及客户信息,驳回环保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请求。环保公司不服裁决,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10月21日,经佛山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以竞业限制纠纷为案由公开审理该案。
法庭上,陈静辩称,在职期间,其先将原告的业务报价告知客户,客户觉得价钱不合适,才将有关联的其他报价告知客户,让客户自行选择,该行为并不违反《保密协议》,也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做“飞单”。至于《竞业限制协议》,其内容是环保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性条款,侵犯了员工离职后的自主择业权。陈静还否认知晓环保公司与联芙公司签订过《产品销售分成合作协议》,并且环保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都经过网上公示并可以查询。
庭审期间,环保公司提供了陈静2018年基本工资表,证明陈静离职前上一年度年收入为19.76万余元。对此,陈静确认。
一审法院指出,判定客户信息等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不为公众熟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等三个要件。陈静主张客户信息是网上公示经查询所得,但在法庭询问下,其无法说明查询信息的来源,也无法演示查询的过程。因此,可以确定环保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并未对外公开,具备不为公众熟悉的法律性质。陈静与环保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对于商业秘密涵盖的范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原告亦将相关客户信息进行了整理汇总并储存在公司的业务办公系统,并限制了获取人员,表明环保公司已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环保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予确认。
法院还指出,陈静在职期间,环保公司已与联芙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分成合作协议》,联芙公司授权环保公司代理相关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工作。陈静作为营销总监,声称对此不知情难以令人相信。即便陈静是真不知情,陈静在客户处获取需求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后,此时客户的需求信息等对于环保公司而言就是自身的商业秘密。而陈静却私自将这些商业秘密泄露给周浩,在职期间及离职之后均经手促成了环保公司客户与其他单位的合作,且收取了周浩支付的提成,该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规定。
法院认为,至于违约金金额问题,依照《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陈静应按其离职前上一年度年薪的5倍支付违约金给环保公司,应向环保公司支付违约金98.81万元。环保公司主张被告支付60万元,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申请,予以准许。
2022年1月28日,顺德区法院依照反不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规定,判决陈静继续履行与环保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环保公司的客户名单及客户信息。陈静向环保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4月1日,判决生效。(文中涉案单位、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