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代骂”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承担,法律,责任
  • 发布时间:2024-02-02 16:44

  文|徐铭尧

  “网络代骂”绝非双方合意的花钱解气和代骂挣钱这么简单。这种自认为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实则是包裹在商业外衣下的违法行为

  如今,网络服务遍及千家万户,“代经济”因便捷、高效而深受百姓欢迎。“代购”“代驾”“代排队”等花样百出的代服务已经渗透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花上十几元钱就能雇“嘴替”贬损对手、骂惨仇人的“代骂”服务也悄然兴起,但这能成为一门生意吗?

  悄然兴起的“新业态”

  所谓“网络代骂”服务,就是由“职业代骂人”在网上以“专业代骂”的旗号招揽生意,只要对方支付“佣金”,并提供被骂方的具体信息,“职业代骂人”就会全天候不间断地在网络上通过各种聊天软件向对方发起言语攻击,甚至用污言秽语破口大骂。

  据了解,人们寻找“代骂服务”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情感纠葛、人际冲突等,不一而足。“职业代骂人”出语越狠、越辣、越毒,人们也就越满意。据悉,“代骂”这类服务的好评率很高,大多为100%,留言往往是“骂得好,服务超级棒”“有水平,骂得痛快”“骂功厉害,给我出了口恶气”等。雇主花钱不多,心里消气不少,“职业代骂人”动动手指、动动嘴就赚到钱,双方各得其所,均心生欢喜。殊不知,“网络代骂”不仅侵犯被骂者基本人格权利,甚至可能引发生命权、健康权损害的严重后果。

  小强和小芳本是一对亲密恋人,后因一些误会,感情出现了嫌隙,争吵不断。最终,小芳向小强提出分手,而气头上的小强不甘心被分手。某日,小强在网上看到“专业代骂”的广告,便按图索骥找到小刚,以每天100元的价格,雇请其在约定时间内代骂小芳。即便小芳警告小强停止对自己的侵害,小强仍无视小芳的气愤,甚至变本加厉。小芳被彻底激怒,愤而报警。

  毫无疑问,“网络代码”是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网络环境的行为。而“网络代骂”服务也并非新近出现,几年前已有平台进行治理,只不过仍然屡禁不止,在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仍大量存在。一些“吵架大神”自称“专业选手”,出价越高,骂得越狠,声称“骂不赢不收钱”。而这样的自我标榜和宣传引来了不少“合意者”,短短时间竟有不少人“求助”,寻找“代骂”服务。

  除了有所谓的市场需求,“网络代骂”具有匿名性,其行为溯源难,确定主体难。这些网暴言论会被即时删除,侵权证据固定难;网暴行为参与人数多,地域跨度广,受害者举证难。此外,“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使不少当事人无法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不少网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一些“职业代骂人”在网上通过替换关键词、利用隐晦语、谐音词等方式躲避平台监管。凡此种种都助长了“网络代骂”这一“新业态”的兴起。

  有观点认为,想要让“职业代骂人”付出代价,平台需要重点关注代骂服务监管,扩大监管审查范围,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出“代骂”服务的多个“马甲”,不容其“狡兔三窟”。

  或涉嫌违法犯罪

  “网络代骂”绝非花钱解气和代骂挣钱这么简单。这种自认为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实则是包裹在商业外衣下的违法行为。无论是雇骂者,还是所谓的“职业代骂人”,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职业代骂人”通常言辞极具侮辱色彩,更有甚者信口雌黄,捏造本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代骂”,无疑将承担对被骂人的侵权责任。

  以雷某某侮辱他人案为例,雷某某因与李某某存在矛盾纠纷,为发泄私愤,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多条关于李某某的图文视频,传播针对李某某的侮辱信息,并在评论区散布李某某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引发网民围观攻击,损害李某某个人名誉。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雷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络代骂”也有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能被拘留或罚款。同时,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章某雇用“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为例。为长期控制被害人,章某通过安装定位和窃听设备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隐私信息,进而购买互联网账号、雇用“水军”团伙,大肆传播炒作被害人“不雅”视频、图片和侮辱性文章,偷用他人名义向被害人单位邮寄虚假内容举报信,给被害人带来眼中的精神创伤,从而患应激障碍。目前,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另一方面,有些“雇骂者”天真地认为自己可以利用网络空间匿名性、虚拟性的特点,躲在“打手”身后,逃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雇骂者请代骂者进行代骂,已构成代理行为。代骂者实施了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二者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代骂者的行为,若触犯刑法,则雇骂者将成为共犯,一起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以诽谤罪为例,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就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调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近期,一则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微信群里散布的“网络代骂”广告引起了黑龙江齐齐哈尔警方的警觉。经侦查,警方锁定男子朱某某,并依法将其传唤。经询问,朱某某上网时发现类似挂单侮辱、诽谤他人盈利的帖子,认为通过这个方式赚钱比较轻松,在明知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想通过此方式获利。截至案发,朱某某从事“嘴替骂人”累计获利1650元,约成交25单。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朱某某处行政罚款5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朱某某一案并非孤例。据悉,公安部部署严打网络暴力信息的编造者、首发者等,依法处理多起网络明码标价“有偿代骂”的案件。例如,湖南长沙警方近日依法处理了一名为他人提供“代骂”服务的违法人员。涉事男子李某东自2022年10月起至案发,以100元一天的价格,帮助客户在指定社交平台上对不特定人进行网络言语辱骂,非法获利近万元。又如,黑龙江哈尔滨警方发现,辖区居民在微信群内发布“有偿代骂”广告信息。经查,此居民收到有偿辱骂他人的请求,但仅向对方提供前期编撰的骂人话术脚本,并未有实际辱骂行为。对此,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批评教育。

  遭受“网络代骂”侵害怎么办

  通过以上种种案例能感受到,“网络代骂”的出现不仅侵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乃至家庭和谐,造成部分当事人精神失常、自杀,还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在2023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今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惩治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等行为。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重点打击网络暴力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可见,“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等,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对于个人而言,当遭遇“网络代骂”,受到辱骂与威胁时不要慌,不要因怕被人知道和耻笑而持隐忍、逃避态度,更不要用“以骂还骂”予以回击。

  我们应正确看待“网络代骂”行为,及时收取证据,及时报警。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网络代骂”说不,看到“网络代骂”相关信息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知道,每一次对不法犯罪的不容忍,都是为净化网络环境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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