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

  •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 关键字: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法治化
  • 发布时间:2024-03-16 19:09

  佘 翠

  (赣西科技职业学院,江西新余 338000)

  摘 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关注。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的转化以及法制化改进,是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重要引导方向,同时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对此,本文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策略,旨在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法治化

  “十四五”规划要求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整体要求。食品安全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需求。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作为核心力量,其模式转换与法治化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的转换,建立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监管体系。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不同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发生了明显变化。①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卫生部门在这一时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防疫站设立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的监测和检验。此外,轻工业部门、粮食部门、农业部门等也参与了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②多元化监管模式。在经济转型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逐渐从单一的政府部门向多元化转变。除了卫生部门外,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逐渐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此外,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也开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这一时期,政府逐渐放开对食品市场的直接干预,而是更多地通过法律法规来引导市场行为。③联合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部门也承担着各自的监管职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政府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此外,食品安全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机构也在这一时期成立,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媒体等社会力量也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经历从单一行政管理到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演变过程。未来,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和监管需求的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还将继续优化和创新。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调不足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一个显著问题是跨部门协调不足。在实践中,多个部门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但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的情况。①监管空白。由于各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当某一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时,可能会出现无人监管的局面。例如,对于某些新兴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导致评估过程漫长,无法及时保障公众健康。②重复监管。由于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可能导致对同一食品生产商的重复检查和监管。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还可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2.2 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管不健全

  食品安全不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然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管尚不健全。①我国地方政府信息披露不足,公众获取食品安全的信息主要来源是政府公告和媒体报道。受到种种原因影响,这些信息可能不及时、不全面,导致消费者无法进行正确的判断。②第三方监管缺失。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机制,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社会团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限制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多样性和广泛性[2]。

  2.3 监管主体职权法定化程度较差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职权规定相对较为笼统。①法律解释空间大。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给行政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也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过于自由,甚至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②执法不统一。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同地区的执法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样不仅会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还可能导致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模式转换与法治化改进

  3.1 重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主体

  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政府监管主体必须具备更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中,政府部门往往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空白。因此,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对政府监管主体进行重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从而形成高效、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管行为和程序。此外,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和协调机制。通过整合现有的监管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的监管工作。同时,相关部门必须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

  (3)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政府应当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此外,政府部门必须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制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

  3.2 结合大监管理念健全社会性监督

  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传统的食品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食品监管主体模式向社会性监督的法治化转变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通过推动多主体参与监督、加强法治化教育与宣传,可以构建一个更加完善、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确保人们的饮食安全。这一转变需要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推动,以实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推动监督主体多元化。社会性监督的核心在于广泛的社会参与,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构建多元化的监督主体结构。除了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督主体还应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媒体以及广大消费者。这些主体能够从不同角度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近年来,我国多地成立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这些监督员来自社会各个层面,他们通过定期巡查、暗访等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这种模式的推广,不仅增强了监督力量,还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强法治化教育与宣传。法治化是确保社会性监督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监督行为,确保监督活动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法治化教育,提高各监督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依法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同时赋予了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为社会性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强法治化宣传,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和遵从度。可以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制作法治化教育宣传片等方式,有效普及更多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4]。

  3.3 法定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权

  食品安全监管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而法定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相关职权,是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础,是有效保障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本文从3 个方面出发,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权法定化措施,以确保其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1)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司法部门必须通过立法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包括规定监管机构的性质、组织架构、管理体制等,以及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职责和权力。例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时,应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责,规定其有权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检查、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等,确保监管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源和能力,以履行其法定职责。

  (2)规范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司法部门应通过立法规范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包括规定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和规范,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例如,制定《行政程序法》时,相关部门需要明确监管机构执法的程序和规范,同时应加强对监管机构执法的监督和制约,以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等行为出现[5]。

  (3)强化监管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司法部门应通过立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规定监管机构在未履行职责或违法执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促使其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例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时,应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失职行为纳入其中,明确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此外,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监管机构的不当行为。

  4 结语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实现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模式的转换。为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为人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

  参考文献

  [1] 闫海, 王天依. 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地方立法与法治构建[J]. 征信,2023,41(2):49-56.

  [2] 路璐, 刘怡军, 萧国镒. 基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高校智慧食堂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研究[J]. 电脑知识与技术,2023,19(6):58-60.

  [3] 肖萍, 杨彬. 食品安全治理法律责任制度: 内涵, 功能与法治化建构[J]. 南昌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53(1):66-75.

  [4] 耿智利. 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安全监管一体化的法治建设研究[J]. 现代食品,2022,28(16):138-142.

  [5] 赵谦, 索逸凡.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结构论[J]. 西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2,48(4):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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