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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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30 10:41
无论是进行体制改革还是组建农商行,农村合作金融都必须回归本源,回归“三农”,回归小微,回归县域。
文|白益民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和投入。农村合作金融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台农商银行服务“乡村振兴”
2014年12月23日,天台农商银行正式挂牌成立,其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的天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成立以来,天台农商银行的经营宗旨就是“扎根本土、服务三农”,支持天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每年创造的税收全部缴纳在天台当地。
2018年,天台农商银行启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计划5年时间投入50亿元,针对新农村建设、民生保障、扶贫攻坚等重点领域,重点保障全县乡村振兴信贷资金供给。数据显示,当年的天台农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27.53亿元,是天台县域规模最大、渠道最广、网点最多的金融机构。
近年来,天台农商银行积极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广泛开展银村结对,推进整村授信工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天台农商银行董事长许昌志表示:“要做离农村最近、对农业最真、与农民最亲的本土银行。”
在具体措施上,天台农商银行结合当地村镇的特点,提出了“银村共建‘富裕共同体’”的乡村振兴新模式,即:天台农商银行在以金融产品为农户输出“金融活水”的同时,也在不断推进非金融、公益性的多项举措,开展助农、惠农服务,通过多种手段共同赋能乡村振兴。
例如,天台农商银行曾为天台县后岸村提供4450万元的贷款,帮助全村开设农家乐52家,改变了此前后岸村只能依靠开采石矿的落后局面,并使其在当地第一个成功转型为旅游村。与此同时,天台农商银行还会派驻专门的农村指导员,帮助这些村庄真正做到从外部输血到自我造血的升级转换。
而在特色农业发展领域,天台农商银行则建立起了“主体直报需求、农担提供担保、银行信贷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体系,“量体裁衣”壮大特色产业,已先后为当地的茶产业、滤布产业等提供综合授信20亿元,并制定了相关的支持合作和融资方案。
此外,天台农商银行还联合当地的供销社、农业经营主体,从供销渠道、产业运营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建立起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天台县所在的浙江省正是全国首推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示范区域。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末,天台农商银行涉农贷款余额185.43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93.87%。天台农商银行始终不忘服务三农、支农支小的初心,履行普惠金融的使命,努力成为“天台人自己的银行”,曾荣获天台县乡村振兴主办银行等荣誉称号。
曾经的信用社,如今的农商行
1927年,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到,“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截至 1945 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已经成立了 880 多个类似的信用合作组织。
1951年,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后,决定在全国农村试办信用合作社,这一年也被视为是新中国的信用社正式发起元年。1953年,中国开始把农业生产合作(产)、供销合作(商)和信用合作(融)作为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三种形式。
从1958 年到 1979 年期间,因多种原因,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举步维艰。虽然前期信用社的确为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建立提供了资金保障,其合作的性质明显,但后来由于专业干部缺乏、管理混乱、缺乏发展资金等问题,其已经缺少了合作金融的性质。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农民的生活资金需要转变为经营性资金的需要,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合作性的金融组织。于是在1996年,中国开始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就是要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为服务“三农”提供切实的金融支持。
2000年,国务院批准开展改革试点,并试办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国务院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将农村信用社改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自此开启了农商行时代。从2011年开始,所有的农村合作银行按要求全部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到2019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转制成为农商行已基本完成。
2022年4月,包括天台县农商银行在内的浙江省境内82家农商行共同成立了“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这也标志着全国深化农信社改革的“第一单”正式落地。如今,浙江农信社的新主体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已经成为浙江地方金融的一面旗帜和全国农信的标杆,是乡村振兴的主办银行,各项存款余额45471.99亿元,连续多年保持全省银行业和全国农信首位。
回归“三农”本质
农村合作金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日本,日本商人三井高利通过“乡贷”模式为乡村周边的茶农和棉花种植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不以单纯赚钱为目标的模式其本质上就是农业合作金融的一种。在三井高利推出“乡贷”的同一时期,日本民间也出现了平民相互融资的救助组织——“赖母子”。
目前,合作制金融在发达国家依然占有相当的份额,在农村地区则更是处于主导地位。其中,日本农协体系下的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就具有明显的互助金融性质,由广大的日本农民会员参股,并拥有着数量众多的基层农协(即日本的农村信用合作社)。
在笔者看来,中国在四大农村金融机构外,非常有必要继续培育一大批农民自己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合作金融组织,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下,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三农”金融服务体系。
在这一方面,由日本农协主导的日本农村金融体系值得借鉴学习。农村合作金融和农村政策性金融具有本质的区别,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合作金融的决策,而是应该积极创建适合农村合作社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
2022年,浙江农商联合银行系统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59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三分之二;农户贷款余额1.06万亿元,占全省银行业二分之一。可以说,浙江省的农村信用社体系改革取得了优秀的成绩,改制后成立的农商行焕发出新的活力,有助于更好地服务“三农”。
然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天然的逐利性必然会导致农村商业向城区高速进军,资金向城区流动,从而导致农村地区不可避免地出现贷款难的问题。实际上,许多农商行不仅没有实现反哺“三农”的意图,反而成了“三农”资金的抽水机,富裕起来的农村则成为资金的流出地。
因此,无论是进行体制改革还是组建农商行,农村合作金融都必须回归本源,回归“三农”,回归小微,回归县域。农村信用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性质不能改变,要坚持盈利性和支农性的有机结合,不能片面强调盈利性而忽视了支农的天然功能。
经过5次农村地区金融机制及机构改革,现阶段中国已形成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农商行)、邮政储蓄等四大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必须承认“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改革是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以及乡镇金融现代化、科学化的健康发展的,但仍要坚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必要性。合作制在农村具有天然的优势,它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为了自救而发明的。通过农村合作金融,弱势群体可以利用团体合作、资金联合的方式实现互助,解决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