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牙带刺”成为今年金融领域关键词

  文 / 本刊记者 刘馨蔚

  今年以来,沪深两市新增99家公司股票被实施ST或*ST。对此,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司长郭瑞明回应道:“今年以来,两市新增ST或*ST公司与往年相比变化不大,预计短期内退市公司不会明显增加。”

  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连发多项文件,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从发行准入、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等各方面系统性提出政策措施。“长牙带刺”成为今年金融领域关键词。

  “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是投资价值的源泉。从上市公司的‘入口’到持续监管,再到‘出口’,都在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安排。”证监会主席吴清在日前举行的第六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表示。

  树立正确“上市观”,提升上市门槛

  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的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

  “该《意见》包括8项政策措施。这些措施有些是对过往行之有效做法的一个强化,也有一些是新的安排。核心就是要让发行监管的链条更加坚固,监管更加严格,板块功能更加突出。”证监会首席风险官、发行监管司司长严伯进称。

  严伯进指出,拟上市企业要树立正确的“上市观”,现代企业制度要有效运行,对信息披露的质量承担起第一责任。中介机构要履行好“看门人”职责,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等方式确保财务真实性,证监会也会对中介机构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交易所要承担起审核主体责任,强化对拟上市企业的审核力度,严格监管高定价超募。证监会也将抓好建制执制和统筹协调,大幅提高现场检查比例,深化跨部委监管协作,对于出现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进行全链条回溯和问责。

  严伯进同时介绍,对于上市门槛会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上市前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募投项目资金规模要合理且做好短中长期规划,不得搞突击的“清仓式”分红,“关键少数”要有良好的“口碑声誉”。二是要研究提高部分板块的上市指标。从监管实践看,目前有的板块上市财务指标是偏低的,综合性不足,引导分流企业到合适的板块作用不充分。三是从严监管未盈利企业上市。

  “从实践看,科技企业发展可能会经历一个未盈利阶段,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差。一些优质的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得到更好、更快成长,但绝不能是那些拼凑技术的‘伪科技’企业。对此,我们将就未盈利企业的科技成色,征求行业相关部门意见,更好统筹支持科技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严伯进透露。

  加强保荐机构监管,压实“看门人”责任

  为回应市场普遍关注的保荐机构监管和执业质量问题,《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同时出台,围绕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

  “作为监管部门,督促投行在内的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真正发挥好‘看门人’作用,既是广大投资者的深切期待,也是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一个必然。”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司长申兵表示。

  在严监管方面,制度规则上已经明确对于“一查就撤”这种问题要追究到底、责任到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关注撤否率比较高和“业绩变脸”等市场比较关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申报即担责”,督促保荐机构切实强化内控,履行好核查把关职责。

  在严问责方面,坚持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落实机构和人员“双罚”,依法用好“资格罚”“顶格罚”等做法。特别是加大对在违法违规中负有责任的投行负责人、高管,乃至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等的处罚力度。对一些涉嫌严重违法,特别是那些帮助造假的中介机构,包括相关人员,会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强功能方面,督促投资银行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已任,加强项目甄别、估值定价这些投行涉及到的核心能力建设,真正为市场和投资人推荐质量好的“货真价实”的公司,把问题公司坚决挡在市场门外。

  在优生态方面,投行的执业质量最终会体现在保荐上市公司的质量上。申兵指出:“我们非常重视发挥已有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和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作用,让其真正起到‘指挥棒’作用。同时,我们会完善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真正让声誉约束硬起来。另外,加强对投行和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监管,重点打击不当入股、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打击财务造假,让其“无处藏身”

  “财务造假触碰的是资本市场的底线,必须坚决打击。近几年,证监会为此投入庞大的监管资源。但坦率地说,仍有很多工作要做。”郭瑞明指出,下一步,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增强合力,构建打击财务造假的综合惩防体系。

  首先,重点打击五类行为。一是长期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对于造假的策划者、协助者,都要严肃追责,坚决破除造假“生态圈”。二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坚决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三是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随意调节利润的财务“洗澡”行为。四是通过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进行造假的行为。五是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过程中伴随的一系列造假行为。

  同时,全方位立体式追责。除行政处罚,还要综合运用多种惩戒手段。郭瑞明介绍,刑事方面,用好公安、检察机关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联合查处一批典型恶性案件;民事方面,先行赔付、支持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可以赔偿投资者损失,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强化公司内控防线建设。郭瑞明称:“上市公司内部有效的内控体系是防止系统性财务舞弊的重要基础,所以我们的重点是压实公司董事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在反舞弊方面的职能,发挥公司治理内部制衡的作用。鼓励内部人举报,研究提高举报奖励金额。督促审计评估机构及时发现、主动报告他们发现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线索,让造假者无处藏身。”

  现场检查是证券法赋予证监会的一项行政执法手段。2021年1月,证监会发布实施《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规定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的程序、方式以及要求。近期,《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就是明确对在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的企业一查到底。同时,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程序,增加不提前告知直接开展检查的机制。”严伯进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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