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结局并不完美——评董宇辉分手东方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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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9 21:25
文/姜奇平
7月25日,东方甄选发布上市公司公告,宣布董宇辉离任。随后,东方甄选董事长俞敏洪个人发布公开信,决定将东方甄选旗下与辉同行100%股权以7658.55万元出售给董宇辉。本来,去年12月18日,新东方宣布董宇辉为“东方甄选高级合伙人”,被认为是引入合伙制的一个积极成果。但这次分手,意味着结局并不完美。从中反映的一般问题是,生态组织在替代企业组织中,应形成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符合规律。
当初,成立由东方甄选100%控股的与辉同行,是为了解决董宇辉与东方甄选(主要是孙东旭)的内部矛盾。让董宇辉以东方甄选高级合伙人身份,拥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和一个运作团队。而7月25日,董宇辉、新东方、与辉同行订立出售协议,新东方同意出售,而董宇辉同意收购与辉同行100%股权,代价为7658.55万元。从数字上看,等于俞敏洪把与辉同行“送”给了董宇辉。这件事的不完美在于,它不是一个制度性的安排和严谨的法律行为,更多是俞敏洪息事宁人的个人安排。这说明原来的合伙制安排存在某种缺陷,让大家学习这种制度设计的话,说早了。以合伙制为基础的生态合作机制,看来还需要有一个磨合探索的过程。
本来,孙东旭是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执行董事,新东方是与辉同行的控股公司。现在,与辉同行成了董宇辉个人全资拥有的公司。矛盾是解决了,因为孙东旭不再从法律上“控制”董宇辉。但问题就来了,俞敏洪需要向股东解释,何以把股东占有权益的股权白送他人。在具体处理中,这次董事会看在俞敏洪的解释和面子上,可以不计较,但这毕竟不是一种规范的、值得别人借鉴的办法,说明原来的制度安排有不成熟的地方。
可以为这种变通行为找一个理论上合理的解释,即新东方转型成了一个生产企业家的企业。这是一个既高大上又前卫的说法。此前,海尔就是这样一个定位,即不是以生产产品,而是以生产企业家(创客、小微主)为使命的企业。但新东方与海尔相比,缺了一个制度安排,这就是集团企业(海尔集团)对派生企业(如海尔智家、盈康生命、雷神科技、海尔生物、日日顺、众淼创科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比。以7月22日刚通过上市聆讯的众淼创科为例,海尔集团通过青岛海盈汇及青岛海创汇间接持有众淼创科约60.44%的股权。把这个例子套在俞敏洪与董宇辉的关系上,相当于新东方“生产”出与辉同行,应该占其60%的股权。当然这不是固定的比例,也可以低至30%。可是此前,与辉同行100%不是董宇辉的,现在又100%不是新东方(通过东方甄选持有)的。这是不是一个制度上的漏洞呢?经过此事,我们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
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合伙制,应是平台企业(如集团企业)与应用企业(如个人企业)共同构成的生态组织。它们之间要形成稳定关系,按理来说,应取决于重资产(生态固定资产)与轻资产(生态可变资本)合理分配权益。这一点,在去年12月22日关于与辉同行的安排中没有体现,以致产生了如今对转让股权意图的解释,即“确保与辉同行有更好的发展舞台,避免业务冲突和舆论纠葛”。言下之意,原来由孙东旭当法人、董宇辉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结构是不稳定的,无法“避免业务冲突和舆论纠葛”。
现在这个安排,也不是值得人们效法的。因为虽然它令董宇辉称谢,但董宇辉应想到,这是俞敏洪“让”给他的。如果按海尔那种经得起上市考验的成熟做法,新东方、东方甄选一直以来为董宇辉搭建平台,应作为一种重资产,折为将来与辉同行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虽不是100%,但可依双方协商,确定为六四(如海尔)或三七(如苹果商场)之间的某个比例。
此事发生后的股市反应说明,人们期待对游戏规则形成稳定预期,而不是由人情或面子决定如何处理事情。这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创新与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