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添了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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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字:公平,竞争,条例
  • 发布时间:2024-10-04 20:45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然而,长期以来,某些地方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依然存在对外地经营者或者民营企业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的做法,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依旧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与落实,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视作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干预市场和调控经济而量身定做的“审查机制”,将政府干预经济的所有立法和政策措施都纳入该审查框架。

  目的是让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尊重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即市场公平竞争规律,通过公平竞争机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从而实现政府更好发挥作用;让政府和市场相向而行,合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创新效率。

  破除地方保护

  公平竞争审查要解决的主要是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为此,《条例》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

  二是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三是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四是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

  以《条例》第十条为例,该条明确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以及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赋予关键角色

  《条例》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更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关键角色。《条例》颁行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主要起指导、督促之责。

  但依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初步审查之后,再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作第二次审查。该规定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独立开展复审的新职能,向独立专业审查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此外,《条例》还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这条规定也预留了市场监管部门未来进行直接审查、独立审查的制度空间,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乃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从现有实践来看,2023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公平竞争政策一体化推进合作协议”,即是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强化监督保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为强化监督保障规定了抽查、督查、约谈和举报等制度。

  例如,《条例》规定的约谈制度,虽然属于软法,但在实践中具有强约束效果。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承担行政责任是一大亮点。

  再如举报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并提出将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原则,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材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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