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一点”的商标案

  • 来源:中国品牌
  • 关键字:商标案,知名度,啤酒
  • 发布时间:2024-10-04 20:52

  然而,乌苏啤酒火到全国的知名度让一些不法商家眼红,打起了“搭便车”、蹭热度的心思,甚至出现了“鸟苏啤酒”。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披露“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

  “乌苏”“鸟苏”真假难辨

  据最高法披露,新疆乌苏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啤酒,2006年起在啤酒等商品上先后注册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乌苏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多次被认定为新疆名牌产品和新疆著名商标。

  自2016年起,新疆乌苏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毫升”的包装装潢,在全国啤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市场上出现与乌苏啤酒近似的红罐装500毫升啤酒,叫“鸟苏”。鸟苏啤酒的“鸟”字,“点”笔画用缩小的“闪电”图标代替,与乌苏啤酒中文商标只有一“点”之差。同为红罐装,鸟苏啤酒与乌苏啤酒的包装均以红色为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净含量等信息及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

  乌苏啤酒方面称,鸟苏啤酒使用“鸟苏NIAOSU”标识,使用乌苏公司啤酒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一纸诉状,乌苏公司把鸟苏公司,连同侵权产品的委托生产方宗创建新(天津)有限公司,受委托方无锡市新力啤酒有限公司、山东麦迪有限公司,一起告到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一“点”之差高价赔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乌苏”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各被诉侵权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一审支持了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

  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指出,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类似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这样的案件胜诉,不仅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还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从严惩治“傍名牌”行为

  类似的案件频频出现。今年6月,小米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相关涉事的数码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00万元。小米称,被告在京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小米粽”等标识,并在产品详情页等展示页面中使用与原告“小米”“小米pad”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此外,还将“小米”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加剧了侵权行为的恶劣影响。

  无独有偶,近期,不少江苏无锡市消费者投诉称,多家“山姆洗衣”门店冒用、仿用山姆会员商店品牌标志,误导消费者充值消费。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其制作使用的招牌标志与山姆会员商店的注册商标相近,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并且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其服务来源。

  当前,一些商家和加盟商出于“傍名牌”“蹭流量”等不良目的,耍起了“小聪明”、动起了歪脑筋,采取仿冒、假冒、伪造他人注册商标等手段,导致各类消费纠纷频频发生,不仅损害了被仿冒品牌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明确罚则。

  然而,重拳打击侵权行为,必须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据了解,2023年全国法院在319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117%,判赔金额11.6亿元,同比增长3.5倍。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从严惩治侵权假冒,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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