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作案16起,“人间蒸发”21年

  • 来源:方圆
  • 关键字:作案,蒸发,盗窃
  • 发布时间:2025-05-24 10:29

  文|方圆记者 苏晨 通讯员 马向南 王思齐

  办案民警找到楚大海的那一刻,楚大海感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放松,他对民警说:“我终于能睡个好觉了。”

  楚大海已经隐姓埋名20多年了。2002年至2003年,楚大海伙同他人实施了多起盗窃案后潜逃。在潜逃的20多年里,楚大海已经渐渐忘记自己参与盗窃的种种细节,但潜逃的惊慌和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恐惧,始终伴随着他,从未随着岁月的流逝而减淡……

  两年作案16起

  楚大海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村村民。他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总是游手好闲,但因年龄较大、出手阔绰,被村里人唤作“老大”。

  1998年6月,楚大海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劳动改造结束后,同村的陆晓南就找上了他。陆晓南表示自己最近手头拮据,没有什么赚钱的途径。一听陆晓南这样说,楚大海决定发挥自己“老大”的作用,帮他找找生财之道。于是,楚大海在一家宾馆内,找到了同村其他人,探讨谋划如何赚钱。最终,楚大海几人想出的生财之道是实施盗窃。2001年3月的一天夜里,楚大海带着几名弟兄前往3户村民家中,盗窃了共计5800斤的玉米。自此,楚大海疯狂的“盗窃生涯”拉开了帷幕。

  2002年9月30日,楚大海将“魔掌”伸向了外地。当日,楚大海伙同他人驾车前往辽宁省彰武县某村,盗窃了一户人家的16只绵羊。同年11月,楚大海伙同他人再次前往辽宁省新民市某村,盗窃了一家农户的14头猪。楚大海这伙人来到犯罪现场后随机分工,院内盗窃、院外接应、装车、运输等环节均有人负责。偷得牲畜、农作物后,楚大海等人便会前往偏远的农贸市场将盗窃所得贩卖,之后再将赃款平分。

  几次成功让楚大海等人尝到了甜头,意外也在此刻发生。2002年11月,楚大海等人前往彰武县一个农户院中盗窃,在向外运输牲畜的过程中,夜间巡逻的警察发现了他们,并将楚大海的同伙抓获,楚大海趁乱逃跑了。

  落荒而逃的楚大海并没有停下犯罪的步伐。据统计,自2001年3月至2003年2月,楚大海共计盗窃作案16起。

  在偏远村庄隐姓埋名21年

  楚大海等人不断侵害村民财产安全的行径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2003年3月,在公安机关的不懈追查下,楚大海的同伙全部落网。同时,楚大海也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上网追逃。此后,楚大海的同伙陆晓南等多人陆续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而出逃的楚大海如同“人间蒸发”了一般,一直没有被抓获。就连楚大海的家人都不禁疑惑,这个大活人究竟逃到哪里了?

  原来,楚大海在得知自己的同伙被抓获后,特别害怕受自己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为了躲避抓捕,2003年4月,楚大海逃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一个村屯中,自此隐姓埋名,对外自称姓郝。他在这个村屯租住了一间破旧的平房,开始了他长达21年的逃亡生活。

  在躲避抓捕的日子里,楚大海依靠打零工为生。他在工地做过工,还在菜市场当过帮工。为了不暴露身份,楚大海从来不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楚大海一直独自一人生活,没有家人陪伴,更没有什么朋友,除了外出工作,平常也不怎么出门。

  楚大海从未也不敢和妻子、孩子联系。他出逃时和妻子已育有两个孩子,一个十几岁,一个七八岁。楚大海的父母在他潜逃期间相继去世,作为儿子,楚大海没有回家为父母操办丧事。而在生活中,楚大海也沉默寡言,不敢多与身边的人交往,生怕暴露自己逃犯的身份和行踪。

  在潜逃的日子里,楚大海每天都生活在恐惧之中,夜间经常从睡梦中惊醒。在新冠疫情期间,楚大海更是几乎闭门不出了。彼时,有相关人员上门核查信息,对方无论怎么敲门,楚大海就是不开门,他感到十分惊恐,只能躲在家中。那时候,他觉得自己再这样下去,迟早会暴露。

  事实也的确如此,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放弃对楚大海的追查。2024年1月,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公安机关锁定了楚大海的踪迹,将其抓获归案。民警找到楚大海的那一刻,楚大海感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放松,他对民警说:“我终于能睡个好觉了。”

  对犯罪后潜逃行为零容忍

  科尔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至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科尔沁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01年3月至2003年2月,犯罪嫌疑人楚大海伙同陆晓南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辽宁省彰武县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作案16起,侵犯财产价值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5月10日,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楚大海涉嫌盗窃罪向科尔沁区法院提起公诉。8月9日,科尔沁区法院作出判决,楚大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楚大海曾对办案检察官王昭辉表达过自己的忏悔之情,他说:“我当年干了很多错事,逃了半辈子,很后悔,对不起家庭和两个孩子,现在我年纪大了,想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与家人团聚。”

  此案时间跨度长达21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做到不枉不纵。王昭辉告诉《方圆》记者:“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寻找同案人核实等,我们一步一步深挖案件细节,抽丝剥茧地寻找楚大海是否参与其他犯罪的相关证据。最终,通过调取大量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清了楚大海还存在7起盗窃犯罪,我们一并追究了他的刑事责任;同时,此案还涉及新旧司法解释适用的问题,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我们按照2013年发布的‘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楚大海侵犯的财产价值15万余元为数额巨大。”

  在此案中,楚大海潜逃21年才被抓获,已超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最高追诉时效20年,为什么司法机关仍能对楚大海进行追诉呢?对此,王昭辉解答道:“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案件立案侦查后,同案人被判处刑罚,也查实了楚大海是盗窃罪的同案嫌疑人,并对其上网追逃,但楚大海一直在外躲藏逃避侦查,因此,此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对于此案,王昭辉颇有感慨:“法律的权威性不容挑战。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原则,即‘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后潜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在此案中,即使楚大海潜逃21年之久,最终他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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