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日清
案例要点
供应商不具有装修工程资质,不具备项目的资格条件,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利害关系,就没有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进行质疑投诉的权利。
基本案情
采购人T中学在“T中学图书馆装修工程”项目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Y公司就该项目磋商文件提出质疑。Y公司不满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暂未履行。
投诉事项1:采购人在被质疑后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补充通知更正技术部分评分。但更正后的评分条款中,“护眼筒灯、教室护眼灯、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护眼灯、教室平板护眼灯、六类非屏蔽双绞线、六类非屏蔽跳线、智慧主机、25A智能空开模块1P”,这些设备占整个项目预算金额的比重约3%,却赋分14分,占了技术部分总分的25%。其余材料检测报告的评分占了技术部分总分的36%。护眼筒灯、教室护眼灯、LED护眼灯、教室平板护眼灯、六类非屏蔽双绞线、六类非屏蔽跳线、智慧主机、25A智能空开模块1P技术参数均已指向特定品牌产品,均仅有一个品牌能满足所有评分项的要求。该项目通过对设备的评分来达到控标的目的,将装 修工程项目变成了货物采购项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2:技术评分项1—5“中性盐雾”,技术评分项1—8“铜加速乙酸盐雾试验(Copper Accelerated Acetic Acid Salt Spray Test,CASS)”,技术评分项1—10“中性盐雾”,采购文件均要求检测时间达到500小时,约为21天,但该项目补充通知发出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仅有14天,进行检测所需要的时间远远超过公告的时间。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Y公司的投诉不满足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第一,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为,供应商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二级及以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经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未查询到Y公司具备该项目要求的资格条件。Y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应视为Y公司不具备参与该项目的资格条件。
第二,Y公司不符合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该项目采购活动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Y公司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第三,关于要求检测时间达到500小时的理解。检测是生产厂家对其产品的常规做法。采购文件对检测报告并没有落款时间限制,不应理解为采购文件发出后才可送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作者系厦门市翔安区政协副主席)
责编:辛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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