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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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13 13:56
文/张丽
【摘要】在招标投标领域,常见的问题包括围标串标、暗箱操作、虚假招标、资质挂靠等。治理招标投标领域乱象和顽疾,关键在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通过流程规范、制度约束、风险防控等,可以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文章结合实践中的情形,分析和探讨了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内涵以及如何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确保招标人能够更好地履行其主体责任。通过这种方式,交易活动将更加规范有序,从而保护各方主体交易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招标投标;招标人;主体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均要求,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若招标人主体责任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将造成项目的质疑、投诉和举报,这不仅会影响项目进度,还会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的营商环境,还会导致项目相关利益人诉讼招标人,制约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甚至使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招标人主体责任未履行或履行不当负面情形
笔者结合招标投标实际,从项目招标前期阶段,招标文件编制与招标公告发布阶段,开标、评标、定标阶段,发布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约管理阶段等5个阶段,梳理招标人主体责任未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形如下:
项目招标前期阶段
第一,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第四,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未合理划分标段/标包、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编制与招标公告发布阶段
第一,评审因素设置,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样品及技术标准设置,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四,各类保证金条款:限定或指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以现金等特定形式提交,招标文件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第五,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未依法设置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缺陷责任期等。
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第一,开标前,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评标前,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定标前,泄露定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造成投标人与定标委员会串通损害公平竞争。
第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业主代表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未予以更换。
第三,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发布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签订阶段
第一,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未征得其书面同意,未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
项目合同履约阶段
招标人未按规定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履约第一责任人责任,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擅自更换主要设备、材料、货物及关键岗位人员,不按规定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插手项目转租、转让、转包、分包等活动;违规指定材料、设备、货物、劳务等供应商。
强化全流程制度+风险防控机制,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策
加强项目标前管理,建立招标投标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项目立项审批、资金预算、招标采购需求、信息公开和交易文件等重要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资料要形成完整记录备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编制招标需求,推行招标条件标前公示制度。为优化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便于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提前了解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计划、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提前发布制度,招标计划发布和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招标、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招标文件预公示不少于3日。
招标文件编制,避免“量身定制”或模糊条款,确保公平竞争。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当与项目实际需求直接相关,评分标准依赖客观证据而非主观判断,杜绝排斥竞争、权力寻租空间;避免“高配低用”或“参数虚标”预设争议解决路径,降低合同履约纠纷概率。允许投标人通过多种路径满足招标需求,对于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工程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招标文件。
禁止设置歧视性条款,负面清单示例:限定特定地域/所有制投标人(如“仅限本地企业”);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关联关系(如“需使用指定品牌”);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如“3年内完成过2个同类项目”远超实际需求);设置超范围资质(如市政工程招标要求“具备民航专业承包资质”);技术参数排他(指定单一品牌/型号且未注明“或同等级产品”);要求投标人拥有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非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形)等妨碍其他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情况,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议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深化交易过程管控,规范评标、定标等行为
规范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是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环节。招标人代表均需取得项目单位授权参加评标,参加评标要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独立评标,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或暗示性意见,评标代表仅能基于投标文件内容打分,不得讨论或受他人影响。评标前不得接触投标文件以外的信息(如投标人背景、招标人倾向性意见)。
在“评定分离”模式下,建立集体决策机制,避免暗箱操作。自2022年以来,全国各地对于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推行“评定分离”改革,“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进行。即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标准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按优劣顺序推荐不少于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第二阶段,招标人自主定标,包括对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首先,在评标前要求评委签署《评标承诺书》,明确责任义务,避免利益冲突。审查评标报告,首先核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是否完全遵循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如技术评分、商务条款响应性等),审查否决投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随意否决有效投标。重点对评委的评分差异、异常表决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发现明显偏离合理范围的应要求书面说明,同时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如社保记录、合同备案等),确保中标结果合理合法。对审查中发现的评委违规行为(如串通评标、倾向性打分)或招标人内部失职行为,依法依规追责。
畅通招标异议反馈渠道。项目单位是异议质疑处理的责任主体,实行在线提出异议质疑、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质疑答复。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3日内应按规定处理答复异议质疑。
强化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主体管理意识,加强项目联动监督
强化主体管理责任意识。项目单位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按时在线发布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规签订合同,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协商,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及时公开合同,按照约定,提供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履行合同履约日常管理、验收、资金支付、履约信息反馈等职责,按合同约定对违约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违规和违法行为。
加强行业主管及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联动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共同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重点查看合同签订时间、内容及信息公开情况,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及建设单位考勤管理情况,履约及项目进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及执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的违约、违规和违法情况。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结语
笔者集中分析了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主体责任未履行或履行不当负面情形,针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情形从强化招标投标项目全过程管理,促进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项目监督管理更加精准有力等方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推动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明确权责边界、强化监督问责,能够有效平衡效率与公平,构建多方共赢的市场生态。
(作者单位: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1]王浩然.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务操作探究[J].中国招标,2025(02):113-118.
责编:辛美玉;编辑:张曼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