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业奇才”王先龙受审

  王先龙案是时任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主抓的两件大案之一,现在王华元也被“双规”

  7月9日上午9时,备受各界关注的王先龙案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根据检方指控,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龙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王先龙(正厅级)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贪污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和项目安置房回购款部分等单位财产,共计6311.28万元。此外,他还滥用职权,阻挠董事会形成的一起收购决议,给浙江石化建材集团造成2.3亿多元的经济损失。

  在3天的庭审中,王先龙案4位被告中的3位均翻供,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其中,王先龙推翻了之前在纪检部门13次供述中的12次口供,并表示那些供述完全是被诱导而作出。

  浙江经济犯罪第一案

  7月9日的庭审,吸引了230多位旁听者。站在被告席上的王先龙两鬓斑白,这是他2008年7月被浙江省纪委“双规”后,第一次与公众见面。

  王先龙的一位老部下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王先龙案是时任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主抓的两件大案之一,现在王华元也被“双规”,“世事难料,结局让人感慨”。

  翻开王先龙的职业生涯,不难发现,王先龙一生都与“商业”有关。

  早年,王先龙毕业于浙江商业学校,在毕业留校后历任浙江省商业厅团委书记、政治处科长、副处长,浙江省商业厅计划统计处处长,湖州市商业局副局长,1991年,时年38岁的王先龙出任浙江省商业厅副厅长,随后在2003年出任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先龙少年得志,省里领导多次夸王先龙是不可多得的商业奇才,谁能想到,会落得如此地步。”他的手下在谈到老领导时如此感慨。

  在庭上,检方控诉了王先龙的三宗罪,分别是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其中王先龙涉嫌贪污6300多万元,此案也因此被称为“建国以来浙江经济犯罪第一案”。

  和王先龙一同涉嫌共同贪污案的还有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如朋、浙江省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郑瑜明以及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张瑞祖。

  其中郑瑜明和王先龙一样,都是受国有企业浙江省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华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职。金如朋和张瑞祖则为台州籍的私营房地产公司股东。

  两个“包干”的房地产项目

  王先龙涉嫌贪污罪,缘起台州两起房产开发项目。

  根据起诉书指控,2003年上半年,台州籍房地产开发商金如朋和张瑞祖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联合签署了开发南山村居住小区的意向协议,因项目需投入大量资金,金如朋、张瑞祖找到郑瑜明,继而找到王先龙,双方约定成立亚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共同开发南山村项目,合资公司成立后,郑瑜明受华龙公司委派,到台州亚太公司担任总经理。

  起诉书认为,上述4人在谈项目合作时,已经知道这一项目可以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优惠政策,王先龙和郑瑜明刻意向华龙公司班子成员隐瞒了此情况。

  2005年3月8日,浙江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518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南山村项目38亩土地的使用权,此后向台州市路桥区土地储备中心缴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之后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分4次将2400余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了金如朋和郑瑜明所指定的台州一家房地产公司。

  而后金如朋与王先龙、郑瑜明密谋瓜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金如朋在2005年4月把220万元先送到郑瑜明家里,郑瑜明分给王先龙60万元。

  除了瓜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检方还指控4人贪污安置房回购款。

  在2004年的七八月,金如朋和张瑞祖又得知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樟岙村村民安置用地综合开发项目要启动,政府提供近9000万元的安置房回购款。

  与南山村的操作手法一样,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开发樟岙村项目的同时,王先龙和郑瑜明向华龙公司班子隐瞒了安置房回购款的情况。2006年三四月间,台州市二期供水工程路桥区指挥部分5笔将8934万元安置房回购款支付给金如朋、张瑞祖的房产公司。按投资比例返还收益,属于华龙公司的款项应为4627.97万元。

  作为台州合资方的代表,金如朋在杭州分7次先后给郑瑜明500万元,其中王先龙间接分得240万元,另有500万元作为王先龙在亚太公司5%股份的投资款。

  此外,金如朋又打了一张2000万的欠条交由郑瑜明保存,并约定按照银行利率来计息。在省纪委介入调查后,郑瑜明当着金如朋的面,把这张欠条销毁掉。

  三被告翻供

  在法庭上,王先龙坚称,他从未隐瞒土地出让金返还和安置房回购款的情节。

  他在法庭上反驳称,华龙公司和金如朋、张瑞祖的公司签订的是包干协议,“华龙公司负责资金投入和项目的整体开发,至于他们多少钱拿来的地,拿来地后有多少优惠条件,那是他们台州方的事情。”

  另两位涉案人金如朋和张瑞祖也翻供。金如朋和张瑞祖在法庭上一致认为,在和华龙公司合作南山村项目时,并未将有关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情况告诉王先龙。

  “土地返还款等都是我们台州方所有,与杭州投资方华龙公司无关。”金如朋说。

  但是,三者翻供后,作为政策受惠方的金如朋和张瑞祖,为何要送720万元现金给郑瑜明呢?

  金如朋在庭上陈述表示,自己代表台州方到杭州送给郑瑜明的220万元和500万元两笔款项,是按郑瑜明要求,作为华成公司的工会活动资金送到郑瑜明手里。此外还打了一张2000万元的借条给郑瑜明,都是写给“华成工会”的,而华成公司是华龙公司的姊妹公司,同在石化建材集团的控股之下。

  对于送钱的动机,张瑞祖说:“郑瑜明告诉我,这些钱是作为领导的小金库,作为工会的活动资金放着比较安全。”

  据金如朋供述,他当时曾问郑瑜明,这些钱为何不写进合同,郑瑜明告诉他说,每个公司都有小金库,让上面的领导知道不好。对于那张2000万元借条,金如朋也当庭回忆说,是写给“华成工会”的,并说明与王先龙毫无关系。

  但是,公诉人提出,在之前的供述中,金如朋承认借条里有“王先龙、郑瑜明”的名字。对此,金如朋说,当时纪委工作人员让他交代写这张借条经过,要求他把王先龙、郑瑜明的名字写上去,他以为说明问题后,就可以回家了,但是,最后自己还是被刑拘。

  王先龙、金如朋和张瑞祖的证词无疑对郑瑜明形成不利,郑瑜明却在庭审中反击王先龙等人,认为他们全部是撒谎。

  郑瑜明为自己辩护时认为,很多东西凭借她一个人是无法完成的,她只是企业里的一个普通干部,做这一切,都是王先龙授意的,“按我的身份,就凭我一个人说我要做一个项目,财务部会不会给我成百上千万的资金拿出去用?”

  郑瑜明供述,自己收取的720万元中,有300万被王先龙以现金方式分多次取走。但是,王先龙在庭上对此完全否认。

  地下车库里的100万现金

  根据起诉书陈述:2001年下半年,浙江中矿事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和杭州市滨江区政府签订了总部迁建意向书。

  但中矿公司自身开发资金不足,董事长陈燮中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龙,双方协商共同出资3100万元,成立新东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联建办公大楼“华龙国际大厦”。陈燮中因此约定将中矿公司工会中5%的股份送给王先龙。

  2004年初,华龙公司的子公司欲溢价收购新东方置业投资公司30%的股份,王先龙为了将5%的干股套现,在2004年2月19日将155万元打入中矿公司工会账户,作为5%股份的股本金,在股权转让结束后,王先龙收受了陈燮中送的5%股权的溢价款98万元。

  根据检方资料,2005年底,浙江省国资委对华龙公司财务审计,王先龙怕自己的事情败露,在华龙公司地下车库内,将100万元现金(其中包括98万元溢价款和2万元利息)退还给陈燮中,同时双方补签了借款协议。

  2006年六七月份,还是在华龙公司的地下车库,陈燮中又将100万元现金还给了王先龙。

  在一年之后的2007年6月,王先龙又在地下车库把100万元现金交给陈燮中,由陈把钱存入王先龙提供的名叫叶红英的股票账户内。

  2008年3月,在省纪委开始调查王先龙问题后,王又让陈把股票账户里的钱清掉,表示自己不要这笔钱了。

  庭审中,王先龙一口咬定,与陈燮中100万现金是借款还款关系。

  他在法庭上说,在华龙公司和陈燮中合作中,他并未让陈燮中的公司占到一点便宜,双方完全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合作协议进行合作,在新公司里的5%的股份,是他投入155万元按照市场价格入股的,这是投资行为,他应该享受股份的溢价收益,不构成受贿。

  其实,在2005年,浙江省纪委下发了22号文件,其中第2条规定,“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在下属或其他关联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对已经投资入股的,必须立即纠正,予以退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按照原投资额(值)退股??”

  王先龙认为,在浙江省纪委相关文件出台后,自己已经退股并返还盈利款,此事也已经向纪委汇报过,因而不存在刑事犯罪问题。

  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检方指控王先龙涉嫌的第三个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并认为,王先龙的滥用职权行为,导致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3亿元的经济损失。

  根据起诉书陈述:2002年3月15日,浙江省浙联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联房产”)出资8000万元入股华龙公司,但在2006年,因浙联房产资金紧张,向华龙公司提出退出合作,所持股份按每股8.66元的价格转让。

  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3次召开董事会,在讨论是否收购浙联房产所持有的股份问题时,会上有五名股东主张收购股份,并要求形成董事会决议。而身为董事长的王先龙却认为每股8.66元的价格太高,以国有公司受让股权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等为由,极力主张放弃收购。

  2007年7月,王先龙私下与余杭海欣董事长俞海平讨论由余杭海欣来收购。王先龙和俞海平还约定,从浙联房产受让来的股份两人各占50%。2007年8月17日,余杭海欣和浙联房产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经过对华龙公司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华龙公司在2007年8月31日的股权评估价值为每股21.37元,浙联房产在华龙公司当时持股35%计1615万股,扣除10830万元的实际转让价,浙江石化建材集团至少损失2.3亿多元。

  对于检方的指控,王先龙认为,在当时的董事会上,自己并没有明确主张放弃收购,而且按照程序,把董事间的争议通过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向浙江省国资委作了汇报,浙江省国资委相关领导的意见是:在中化入主之前,持股比例暂时保持不变。

  王先龙认为,国资委“保持不变”的意思是希望公司的股份保持稳定,能够让中化集团顺利入主。

  王先龙还说,在董事会上不表示支持收购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有人曾到处举报他在浙联房产持股,当时有关部门已经找他谈话,但又没有结论,他不表态是为了避嫌。

  至于他和余杭海欣董事长俞海平有过收购成功两人各占50%的约定,王先龙表示,俞海平只口头有过这样的表示,不应该以此认为他通过余杭海欣代持华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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