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师生关系,创造甚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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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9-22 17:54
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如期而至。当我们手捧鲜花歌唱节日的同时,却深深忧虑于近期频发的某些师生关系的不和谐。
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学生胆大妄为而老师无力或不敢管束,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学生伤害乃至杀害老师,此其一;老师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学生人身权利乃至戕害学生,此其二。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同时存在,不少舆论归因于师道不彰或师德沦丧,希望人心向古,回归“师严、道尊、民知敬学”的和谐状态,想法虽好,但往往存在两重误解。
误解之一是古代的“师生和谐”主要系“尊师重教”、注重“师道尊严”等美德所致。实际上,更根本的是古代有一整套严格甚至可算森严的正式制度对师生行为作出了限定,“尊师”背后,除内心的敬服之外,还包含着对不尊师之不可承当的严重后果的畏惧。
《唐律》规定,学生打伤老师比打伤其他人在量刑上要加重二等;杀师更是十恶不赦的罪行---从《唐律》至《大清律例》都列入“十恶”中的“不义”项而不予赦免。《大清律例》中还载明,受业师大致相当于伯叔父母,骂师如同骂伯叔父母一样,要判打六十大板并罚一年有期徒刑。当然,师父对弟子的行为也负有连带责任,如果弟子犯了重罪,师父便不得再行招收弟子,若违令再招,即照违令律治罪。
除刑事问题之外,关于师生交往的一般准则,古代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学生与老师初见面时,必先奉赠礼物表示敬意,叫做“束脩”。致送束脩是使学生对教师表示尊敬,增加师生的感情,与政府所发给的薪俸绝无关系。束脩的做法,在现在看来迹近利益集团寻租、分赃的制度化腐败了吧。
误解之二是认为古代的“师生和谐”为一种理想状态。在现代社会看来严苛或有悖职业伦理的正式制度支撑下,中国古代形成了尊师重道的悠久传统。虽然也不乏传道、授业、解惑的良师,但传统师生关系中的相当部分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首先是师生在人格上的制度化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学生对老师的依附关系。座师径直把录取的门生视同田庄一般的私产,其性质比现在的“老板”让学生打工恶劣百倍。
那种师生关系和教育制度用以培养“以孔孟之是非为是非”的卫道士是绰绰有余,但这是以牺牲大多数人创新能力为代价而实现,对欲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现代中华而言,这样的“师生和谐”绝不可取。
即便如此,创造和谐的师生关系,我们的传统并非全无借鉴价值。
首先,教育必然带有某种性质的强制,老师也必然需要一定程度的权威,此二者都需要正式制度的坚决保障。学生对老师缺乏应有的尊敬,对知识就很难有虔诚的信仰。
某种意义上讲,“吾尤爱真理”系以“吾爱吾师”为前提。教育部出台关于班主任的新规定从制度上确认了班主任以合适方式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力,无疑有助于老师合理权威的树立。但仅授权班主任显然还不够,批评教育应为老师行使合理权威的义务所在。一些地方把对学生的批评和处罚悉数戴上“政治不正确”的有色眼镜,绝非教育之福。这种权威不仅体现在老师对于其特定的学生身上,也体现在老师作为一个整体对于全社会之上。如此在客观上也促使老师珍惜作为权威的荣誉,从而提升了其专擅或滥用权力的个人成本。
其次,老师的权力应当受到监督、约束、限制,但不宜由学生或家长来实施。学生或家长直接实施无疑动摇了老师对于学生应有的权威,从教育效果看,于个人或社会都殊为不利。老师相对于学生而言,多数情况下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学生一方难以通过合适的方法来实现对老师行为的干预。此时,政府教育当局、教师职业团体及存在竞争的同行等,都应当成为干预和规范老师行为的来源。事实上,第三方的参与,还能避免将师生之间的授受关系简单化为购买与出售的市场行为的误解。
最后,教育行业应当保持较其他行业更高的效率工资。效率工资理论指出,只有企业支付给员工比市场保留工资高得多的工资时,才能形成促使员工在该企业努力工作的激励。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如果真以“科教兴国”为方针,必须保证优质的人力资源配置到教育行业之中,那就需要提升行业报酬率,增加从业者主动或被迫放弃本职的成本,以使他们乐于对教育事业和学生奉献尽可能多的热诚。
总之,创造新时代的师生和谐虽任重道远,但前景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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