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是分享型经济?

  • 来源:互联网周刊
  • 关键字:分享型经济,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13-01-31 14:14

  2013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CeBIT)提出的“分享型经济”(Sharing Economy)主题,搭在了时代的脉上。

  “分享型经济”的提出,标志着互联网史前史阶段的结束。历史上的每一场革命,只有涉及到财产权时,才变得货真价实起来,才变得精彩起来。此前的所谓信息革命,由于不涉及财富制度核心,可以权当是过家家、毛毛雨一风吹了。

  “分享型经济”作为一部概念跑车,涉及财产权这个革命的核心发动机,将把互联网卷入真正高强度争夺的利益场。如果说以前过家家时,争的只是利益本身;将来要争的,将是控制利益的权力。真刀真枪的互联网正史,即将拉开大幕。

  为了更好地把握未来方向,我们有必要深究“为什么是分享型经济”,“分享型经济为什么”这样的问题。

  “分享型经济”的表象

  人们最近对大数据关注较多,但许多人没有注意,从去年以来,“分享型经济”理念正在世界范围兴起,这是对更大趋势潮流的概括。在设置“时代主题”这个议题时,存在着各种话语竞争。自2011年12月Sara Horowitz发表《分享型经济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以来,“分享型经济”这个话题在西方媒体上被频频讨论。“分享型经济”最终在CeBIT选择议题中胜出,顺应了人们的共识性判断。

  与历史上的农业革命、工业革命比起来,信息革命至今还比较脑残。因为至今还没忙到财产权这个点上。就象一帮穿开裆裤的小孩,打着革命的旗帜,争的只不过是和着尿搅拌的泥球(哪怕这个泥球已有五六千亿美元之巨)。难怪主流的政治家、经济学家还没把它当回事。分享型经济的提出不同了,别看这个词显得和颜悦色,不见血腥之气。但想一想《旧制度与大革命》吧,那时资本家还没攒出几只泥球,洛克已经把财产权问题提出,后面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

  尽管技术人员谈起分享,一脸轻松。但真正紧张的是法学家,因为一旦分享成为经济,500年来工业革命形成的产权制度,将从法理上被打断脊柱。这就好像洛克把财产权论证为自然权利时,“所有的宗教信仰普遍威信扫地,这对于整个法国无疑起了最大的影响;它构成了法国革命的特点”(托克维尔语)。一代人的既得利益,会在产权革命中受到巨大冲击,甚至轰然垮塌;而滚滚财源,将瞬间涌入抓住门道的新人的钱包。

  让我们由表及里,层层剖析出隐藏在“分享型经济”背后的那个人们意想不到的大秘密。

  第一层,“分享型经济”的表象:分享房间、车和缝纫机

  我们先从现象上看“分享型经济”带来的异象。《今日美国》2012年7月16日有一篇文章叫《新的商业模式——分享》,罗列了一大堆现象,比如:“你可以在Airbnb把房间临时租给陌生人;那些只在上下班时才开车的人,可以通过RelayRides或Getaround把车子其他时间的使用权按小时出租出去;Park Circa和ParkatmyHouse能将你的私人停车位变成摇钱树;Loosecubes能帮你找到免费的办公空间;在Zilok上,你可以分享你的缝纫机,而在Swap.com上,你甚至可以用它换来一台iPad。”文章总括说:这种模式被称为“合作型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或“分享型经济(sharing economy)”。其它文章还会无穷列举现象,这里就不占篇幅了,以尽快接触实质问题。

  第二层,“分享型经济”的实质性现象:区分买和租。

  “分享型经济”同传统工业经济相比,异常在哪里呢?上述罗列中你看到的只是“分享”这个表面现象。不细致区分,人们就会把“分享型经济”的分享对象搞错,以为要分享一切。但这篇文章比别的谈“分享型经济”的文章好在,它还涉及到了表面现象中的实质现象。这就是第二层,区分了分享对象。例如它提及“临时租给”、“使用权按小时出租”和“将你的私人停车位变成摇钱树”,这种味道非常正宗。

  正宗在哪呢?正宗在它区分了租和买,也就是使用权和支配权。私人停车位的支配权归买车位的人,买获得的是车位归属权;“变成摇钱树”说的是把车位的使用权分享给别人,让别人使用,而不是自己使用,这里产生了支配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别人获得(access)的是使用权,而非支配权,不是让车位归属别人;对应使用权的是租,不是买车位,而是租车位。

  租对应的是使用权(近于法律上的“占有权”,是财产的利用权),而买对应的是支配权(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是财产的归属权)。内行已注意到这种区别。例如《基督教科学箴言报》2012年9月30日发表了一篇封面文章《租还是拥有?新的分享型经济对使用所有权进行估值》(Rent or own? The new sharing economy values access over ownership),作者Eilene Zimmerman就特别区分了这两种不同的权利。

  access over ownership很不好翻译(我姑且译成“使用所有权”)。它在有关“分享型经济”的各种说法中反复出现。access 本来与 ownership是对立的关系,如Airbnb CEO说 The future is about燼ccess, not爋wnership。但在这里却强调以access 的方式来对待ownership。有点象民法里说的“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拥有、支配,possession)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称之为使用权(或与支配权对应的占有权)。

  不懂行的人,一听“分享型经济”,第一反应可能是“买”这个层面的分享。以为是在财产归属上分享。会把“分享型经济”误解成共产主义。这就不到位了。即使一些专家也经常混淆两者概念。

  Eilene Zimmerman指出,“分享型经济”的趋势是使用而非拥有(access rather than owning)。

  第三层,“分享型经济”通过“利用”突破传统所有权。

  《新的商业模式——分享》特别提到“分享模式能够提升现有商品的使用效率”,具有海洋法系的独特思维特点。其它谈“分享型经济”的文章,由于不懂其中玄妙之处,味道就没这么正宗。

  《编织》一书作者Gansky是分享型经济的积极布道者,她认为分享型经济强调的两个核心理念就是“使用所有权”(“access over ownership”)和“不使用即浪费”(“value unused is waste”)。Eilene Zimmerman也强调,要把被浪费的资产利用起来(wasted assets put to use)。这里反来复去用的一个词use(access就是use的通道)。反映了财产权问题上的英、美思维方式,它与法、德的传统思维方式非常不同。如果我不指出这一点,一般人恐怕是看不出来的。

  这里我们看出一个窍门,“分享型经济”是从海洋法系思维出发,对大陆法系思维的一种颠覆。颠覆的那个着力点,就是这个use(利用)。门道在于,英、美根本就没有物权法,他们对于财产权的认识,不象大陆国家那样,始终纠缠于财产归属,而在判例实践中,形成了相对重视财产利用的倾向。所以英国人、美国人一开口,就是value unused is waste(价值不利用就是浪费),这实际上为“分享型经济”提供了法理依据。潜台词是:哪怕财产不归属我,我也可以用,否则不用就浪费了。而法国人、德国人在物权法上,死守财产归属权,Use或unused是第二位的。只要拥有,哪怕不利用也无所谓。

  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是懵懵懂懂的。但采取的实用化的政策,无意中暗合的是英美思维在财产权上的取向。例如,邓小平1984年就讲“开发信息资源”,后来演化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国家方针。在这里,利用是第一位的,归属是第二位的。再如,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也都暗合了归属与利用两分的潮流。这应该说是中国的福气。而法国人、德国人以及日本、台湾地区等照搬德国法典的地方,搞“分享型经济”,一旦做大,就可能遇到法律问题。

  “分享型经济”产权结构内窥

  互联网如果只是做小买卖,知道交易规则就行了。但要建立大企业,必须懂得产权制度。

  1、“分享型经济”产权入门:从IT人熟悉的SaaS看本质

  SaaS的按使用收费,实际是区分了两种财产权状态,前一个S(软件),对应的是ownership,后一个S(服务)对应的是access。SaaS就是在ownership上分享,而在access上按使用来收费。IT人也许会误认为,“分享型经济”是在产品上实行公有,而在服务上实行私有。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如果分享是公有,就不会有租的问题了。上面列举的现象明明白白告诉我们,无论Airbnb、RelayRides或Getaround,其商业模式都是通过租来实现的。

  我们验算一下,APP Store也是平台、工具的支配权保留于苹果,但其使用权开发给开发者;开源软件(将来还有开源硬件,如3D打印、联发科式的API电路板)是平台部分分享,而通过使用,在服务中收回租金。这些与Park Circa和ParkatmyHouse租赁私人停车位的法理是一致的。

  共同特征在于,“分享型经济”是一种新产权结构,具有双层的产权结构。支配权(财产的归属权)在上层,使用权(财产的利用权)在下层。与国有企业与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法理也是相通的,唯一大的区别是国有企业、土地的使用权,不象软件和信息,可以反复复制使用。

  2、财产权的传统结构与现代结构

  IT人现在对SaaS和开源可能很明白,他不明白的,可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个传统产权结构是什么,与自己是什么关系。自己将来做大以后,会遇到什么样的法律问题。我们现在就来看一看。

  中国的物权法是2007年颁布实施的。我们搞“分享型经济”要感谢一个人,他叫孟勤国。正是由于他的努力,使物权法发生了有利于“分享型经济”方向的修正。

  说来话长,当年郑成思生前一直有一个困惑,就是在财产权问题上,水火不相容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可不可以融合,而为中国所用。解开这道题的,就是孟勤国的《物权二元结构论》。所谓二元,就是指归属与利用的二元,用我的概念就是支配权和使用权(我采用的是从罗马法到人权宣言中沿用下来的说法)。孟勤国指出:“现代社会的财产问题,集中表现于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两大范畴”;“现代中国物权制度中应有独立的财产利用制度。财产利用制度与财产归属制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平等共处,这是物权制度二元结构的基本定义所在”。从前面描述大家可以看出,建立这种二元结构,正是“分享型经济”在法理上成立的根本前提所在。

  2004年8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开了8天会,修改物权法草案。专家中主张归属与利用二元的,只有孟勤国一人。有一个插曲,在专家辩论中,一张嘴对几张嘴,怎么才能不吃亏?孟勤国的招居然是加快语速,结果一张嘴说了不亚于几张嘴的信息量。最终物权法开宗明义写上了“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此前正统的法理,以法德大陆法系为主流,片面强调归属权;而与之相反的英美海洋法系,则十分强调利用权。SaaS正好是各取一半的典型二元结构。云计算既不能用大陆法系建立法律保护,也不能靠海洋法系建立法律保护。只能寄希望于二者综合。由此可见孟勤国当年所做工作对今天保护互联网发展的意义之重大。

  3、从物权法看“分享型经济”

  物权法当然不是为“分享型经济”制订的,而且“分享型经济”所涉及的财产主要是信息和数据,而不限于物(好在物权法并未采用《德国民法典》中“有体物”的概念来界定“物”,留下对网络财产的解释余地),但针对财产的法理是相通的。

  按照归属与利用二元对等(支配权与使用权二元对等)原则,真正构成一对的,是所有权(支配权)与占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的物权的总和或概括,用以表述财产利用关系。方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占有权的独立,意味着对传统的他物权的扬弃。他物权虽然也有从所有权中分离占有功能的含义,但作为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概念,它是从属于作为绝对支配权的所有权的,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形成的限制物权。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现有民法分别列编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其中,用益物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占有,没被明言为占有权,而是这样解释的:“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这很难说达到了物权二元结构的标准。要达到能支持“分享型经济”的程度,还要进一步调整。

  我在《新文明论概略》上卷中谈支配权与使用权关系时,曾有一个观点,认为使用权是自然权利,而支配权是由其派生的法权。很不赞成洛克把支配权当作自然权利的观点。这与大陆法系的观点正好相反,相当于说用益物权在先(因而无异于独立的占有权),而所有权在后。只要深算几步就会发现,“分享型经济”要求明确占有权,才能真正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用”,在权利的根基层面,落在受法律保护的地方。否则云计算等深入到产权深水区后时,仍会遇到问题。

  即使孟勤国主张的物权二元结构真的能在法律上实现,对于“分享型经济”来说,具备的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法律仍需创新,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首先,当“分享型经济”涉及到物以外的其它财产(比如知识产权)时,就不能光靠物权法了。需要把二元结构推广到产权的全部领域。其次,物权并没有考虑具有支配权的“物”(例如待租之房)可近于零成本复制这种情况,而这在“分享型经济”中是常态,例如平台与开发工具都可以被使用者(占有者)近于零成本地复制。这时的用益物权或占有权,与支配权应怎样“结帐”,与“物”不可复用时有什么区别,法律没有来得及解释,将来需要考虑。第三,在支配权与使用权之间,产品免费而服务收费(如SaaS)这种利益关系本身,仍有待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护。同样是双层经营,它与土地等实体的双层经营实质区别,需要深入研究。

  除此之外,“分享型经济”在产权法律之外,还有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当分享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时)、知识产权(当分享涉及软件服务化时)等其它法律关系的调整,要求产权制度的改革,要求政策的配套,要求商业和技术创新等。

  总之,“分享型经济”只是开了一个头。就象核裂变一样,它既可能带来巨大的正能量,弄不好也可能变成巨大的负能量;我们既可能成为它的驾驭者,从中收获成功,也可能成为它的受害者,从中遭遇毁灭。但它既然来了,你就无从回避选择。

  文 姜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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