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 来源:银行家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商业银行,反洗钱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3-04-23 09:12
基层商业银行在反洗钱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洗钱的主要渠道,同时也是反洗钱至关重要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在洗钱与反洗钱博弈当中,基层商业银行角色的选择成为决定这场对决的关键。基层商业银行的角色选择有两种情况——积极进行反洗钱,或者消极甚至是抵触反洗钱。
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KYC制度(Know your customer)的执行。“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仅仅表现为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只强调商业银行核对登记客户身份的法律义务,对于证件的真伪、实际受益人、商业关系的目的和性质未作出规定。当然,这种立法是立足于我国现实的金融环境,如果要求商业银行能够完全、真实地了解客户信息,尤其是企业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不现实的。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洗钱之前,大都会做出周密安排,比如办理假冒身份证件,设立法人空壳公司等。而各种行政机构、政府机关掌握的相对全面的个人、企业信息只存在于各自的系统内,没有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如果要从不同的政府机关获取这些信息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
关于监管意见的解读。由于“一法四规”是反洗钱工作的唯一标尺,除监管文件外再无其他参照制度,所以商业银行对监管部门的案例通报、工作指引、风险提示等监管意见非常重视,逐级传达,也希望能够从中汲取精髓,查遗补缺。但监管文件内容有时不太明确,只能依靠文件解读人员的工作经验和理解力。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提到“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以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所谓的“合理理由”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且作为基层商业银行单一机构其资源有限,人工甄别只能凭工作经验和职业敏感度提出关注理由,容易出现误差或其他无法判定因素,形成“防御性报告”。例如,随着网银的普及,利用网银转账交易日渐频繁,个别自然人单一账户连续多日频繁略低于每日极限额度进行转账,是否将其列入可疑交易上报难以定夺,上报有可能产生冗余信息,不报则可能漏掉有价值的线索。对于类似情况基层网点缺乏监管部门的相应指导。
商业银行经营与反洗钱监管的博弈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而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要所组成,各种需要之间有先后顺序与高低层次之分。每一层次的需要与满足,将决定个体发展的境界或程度。马斯洛认为,需要是分层次的,由低到高。它们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行为选择也会体现组织行为主体的需求。首先,商业银行有其生存的需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必须保持适度的盈利水平,其关键在于要有竞争优势,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满足其长期生存的需求。但在树立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由于较高的反洗钱硬件、软件投入现实成本和KYC制度造成的服务机会成本,致使某种意义上反洗钱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瓶颈。其次,商业银行有社会需求和尊重需求。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媒介,彼此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其客户之间有交往的需求,需要利益相关群体的认可与尊重,这包括同行业的尊重以及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商业银行非常关心其业绩、名誉、地位和发展空间。最后,部分商业银行还有自我实现的需求,但在之前的各项需求没有完全满足的情况下,追求自我实现需求的商业银行尚在少数。在这些需求存在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目标是追求自身长期效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种目的,其从更长远或者大局出发应该积极进行反洗钱工作,只有每个商业银行都致力于反洗钱,才能有效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然而,由于基层商业银行的领导者可能存在短期效应、投机心理以及基层商业银行之间博弈的结果,可能打击中小型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上的积极性。
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首先,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风险意识,逐步实现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管理。商业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以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的重要内容,可以把有限的反洗钱资源用在风险最集中的环节,提高反洗钱效率,但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比较粗糙,对于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判断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评级也缺乏系统的认识,因此,反洗钱监管部门应给与其具体的指导,要求其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要积极落实以风险为本的方法,而不是流于形式。
一是将根据风险为本所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融于内部控制体系中,并涵盖自身经营中面临的风险点。
二是指导基层商业银行实施与客户、交易、产品等相称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有差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三是持续完善补充客户风险因素和调整风险等级。一方面,对风险越高的客户的身份信息和风险因素进行重新确认和审定的频率也应当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客户的身份和状况会不断发生变化,并且有的风险因素,如客户的交易特征只有在与客户办理业务后才能发现,对低风险客户也应当注意保持持续的识别,并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四是对高风险客户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基层商业银行在与高风险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需要取得管理层的同意,并向上级机构报备,这样能够使基层商业银行在建立业务关系时保持更高程度的谨慎,也能使基层商业银行的上级部门清楚全面地了解风险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好地降低和防范风险。
五是加强对高风险客户交易活动的分析和监测。商业银行应当保证能够在其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系统中,完整地获取高风险客户的全部交易记录,包括交易对手的信息,并由反洗钱工作人员定期予以审查。
六是拒绝或限制办理特定业务。对于风险级别达到一定程度的客户,商业银行继续为其办理某些业务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洗钱后果,这种情况下,不仅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还应当拒绝或限制为其办理业务,以避免卷入洗钱犯罪。
其次,完善反洗钱法规,建立适当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在没有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难以得到最大发挥,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也难以得到保证,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数据冗余、防御性报告,以及由于争客户、保存款造成的反洗钱调查不尽职甚至放宽开户条件、放松现金支取管理等不正当的手段。因此,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应考虑在现有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对于故意瞒报、虚报和非故意未报、虚报数量过大的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负责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基层商业银行主观上不尽职卷入洗钱犯罪的行为予以重罚;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奖励措施,对于基层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案件调查、取证、侦破环节中提供重要线索和重要证据的,可给予奖励。
第三,逐步减少可疑交易客观标准,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基层商业银行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决定其将采取“拿不准就报”、“报比不报好”、“多报比少报好”的策略,而不论所上报的交易或者行为实际可疑与否。这种以牺牲反洗钱报告的情报价值来规避个体潜在的经济和信誉损失的做法,直接违背了反洗钱报告制度的初衷。反洗钱监管部门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指导商业银行提升自主识别能力,促使其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形成可疑交易报告,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可采用通过与报告主体共享罚没收入等方式引导商业银行从恐惧驱动的自卫性报告,转向利益驱使下的自愿提交有情报价值的报告,并与监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合作,促成基层商业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与控制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机统一。
最后,精细化反洗钱培训,提高反洗钱从业人员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监管部门应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培训力度,根据被培训人员层次、机构性质等不同,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应精细化,从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出发,帮助其正确对待反洗钱在工作中形成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效果。可采取主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编印反洗钱教材、在商业银行开展巡回指导、多环节大量案例剖析、建立反洗钱案件线索库、定期组织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经验交流及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答疑会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提高职业认知度和敏感度。亦可在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建立长期人员互派交流机制,一方面可使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第一线反洗钱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反洗钱风险及监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另一方面可使商业银行反洗钱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反洗钱监管视角,学习反洗钱技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李秀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