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开口说话

  • 来源:科学新生活
  • 关键字:网络证据
  • 发布时间:2014-10-17 16:12

  冯先生用QQ聊天记录举证妻子有外遇遭法院驳回,而卜先生却在没有开具借条的情况下,成功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为自己讨回了债务……

  为什么同样是利用网络证据维权,结果却截然相反呢?网络聊天到底能否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呢?

  特邀专家 罗敏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QQ聊天举证妻子外遇遭驳

  冯先生和孙女士原本青梅竹马,2005年结婚,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冯先生最近怀疑妻子有外遇,就派出朋友马某分别与孙女士和所谓的第三者李某在QQ上聊天,不出所料,孙女士在QQ上承认了自己有外遇……

  得知消息,愤怒的冯先生立刻提出了离婚诉讼,但是孙女士却坚决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孙女士告诉法官,她每天都上网,在网上说自己的真心话,可以发泄心中的忧愁,但是自己早已开始使用新的QQ号。

  法官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对这份聊天记录进行了详细考量——

  “QQ聊天并不显示QQ号码,只显示昵称。虽然记录上有孙女士的图片、包括她和女儿的图片、视频,还有李某的照片,但是孙女士始终不承认涉案号码与自己有关系。孙女士称在网络上这个昵称非常多,再加上木马盗号非常猖獗,这个昵称是别人的。而法院认定的话首先需看信息生成的环节,看它的技术程序和生成系统是否可靠;第二是看聊天记录的传递环节,因为聊天记录是要经过网络进行传输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一些影响,干扰它的证明力;第三要看聊天记录的储存环节,把它摘下来的时候完全可以进行篡改。”

  最后,法院认为冯先生和孙女士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QQ聊天记录具有虚拟性,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孙女士有外遇,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外提示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网络聊天记录确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首先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证明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网络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比如为了证明男(女)方有外遇,那么在聊天记录中应有文字体现,从而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其次就是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做相应公证。当然基于稳妥考虑,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由法院依法收集。网络聊天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被人民法院采信的焦点问题。

  本案中,如果冯先生有证据证明妻子、所谓的第三者,昵称就是这个昵称,而且昵称对应的准确的QQ号,也不能证明妻子的婚外情事实成立,须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才行。

  没借条用微信聊天成功讨债

  卜先生和马女士有多年交情,两人既是生意上的伙伴,也是生活中的好友。去年5月4日,双方微信聊天时,马女士向卜先生借款8万元,承诺几天后就归还。

  因当时马女士急着赶到外地处理事情,她没写借条。事后,卜先生多次催讨,但马女士没有还钱的意思,还改口称这笔钱是生意上的加工款。这让卜先生非常生气,今年1月他把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8万元。

  因为当时没写借条,法庭上,卜先生能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的汇款凭证和当时与马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面对这份微信聊天记录,承办法官说,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1、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2、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

  “微信能成为证据”,当听到法院给出的这一说法时,马女士立即改变了之前的态度,她同意将8万元分期归还给卜先生……

  案外提示

  看到这个案件,很多人会感叹现代技术的强大力量,可真正要让微信成为有效证据,并不容易。首先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借贷案件当事人;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这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有难度。法庭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来断案,而是会要求受害方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所以,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以及证明聊天对象就是借款双方,这两个前提是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硬伤”,需要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对此,腾讯公司也表示,客户如果需要,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联系公司,技术人员将会提供相关帮助。

  所以现实中大家除了聊天记录外,最好还要有其它辅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比如说明资金流向,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专家说法

  书面合同要订好 看护责任要明确

  电子证据公信力还比较低

  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2013年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也就是说,“电子数据”首次被写进《民事诉讼法》,作为第八大证据种类。

  但网络聊天记录公信力比较低,因为它存在众多不确定性。这主要表现在,网上聊天一般都用昵称,注册登记也用虚假信息,当事人真实身份无法确定。对于这一问题,当事人可咨询相关技术人员或网络公司,看能否证明网名和现实的本人一致。另外,在法律实践中,也可以根据聊天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推测,比如有的聊天内容中会提及一方的真实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自己与爱人有什么矛盾等。

  此外,在聊天记录中使用者有可能对内容进行删节,容易造成断章取义的情况发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对其证据形式予以认可,但大多数情况下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依靠单一的聊天记录断案的情况相对较少。

  网聊中的玩笑话成不了证据

  新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此条款中,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这的确会引起一些人的误解。难道自己在QQ上说的一句玩笑话也会变成证据?比如,会不会因一句“我欠你10万元钱”而被起诉?其实,完全不要为此担心。

  因为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不仅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会对电子证据是否和原件一致进行核实,并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进行过删减、增加,保证其完整性。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凭一句聊天记录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还钱,在对方否认、且根据聊天的全部内容难以对借钱事实予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原告方就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

  本刊记者 陈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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