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论坛:消费公益诉讼既要理性,也要冲动

  • 来源:消费者报道
  • 关键字:论坛,消费公益诉讼
  • 发布时间:2015-01-15 15:55

  “理性”就是依法,“冲动”就是用于实践。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制定之前,应该积极的实践,实践走在前头是非常有利的。

  福喜过期肉事件,高速公路延长收费事件,兰州水污染事件……这一系列涉及范围广、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也即损害了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中,如何保护消费者?如何约束与惩罚侵权企业?

  2014年12月19日,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以及《消费者报道》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中国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案如何破题?——‘消费公益诉讼’法律研讨会”在广州举行。

  就在此次论坛召开后的12月30日,浙江省消委会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打响了消费公益诉讼第一枪。消费公益诉讼难点何在?针对于此,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构、媒体界及消费者的代表的与会嘉宾在圆桌讨论环节从各自的专业角度,为中国消费公益诉讼的现行问题献言献策。《消费者报道》以问答形式,将其观点整理如下。

  消费公益诉讼“四难”

  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各省消委会(消协)和中消协等32家消费维权组织做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但为何目前消委会系统仍踌躇不前?

  杨淑娜: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涉及面广、专业性和系统性强,尚未有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作为诉讼主体的消委会不敢贸然行动。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如何确定,诉讼流程怎么走,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赔偿额怎么确定和分配都是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问题。

  邢益强:消费公益诉讼必须解决立案难、管辖难、取证难和组织难四个问题。

  新消法只规定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和主体,其他方面在法律上都是空白,这将使法院在如何立案上面临困难。“高级会所的300个高级会员侵权案”和“大型超市300个草根消费者侵权案”,哪一个才算是消费公益诉讼的范畴,到底多少人才算“公”,什么情形才是“社会公益”受损害,都需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去进一步解决。

  消费公益诉讼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不特定性,商品和服务的流动性大和辐射面广这些特点也使消费公益诉讼在管辖权层面面临争议。

  此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要求的诉讼主体太高、太难,只有省一级的消委会才能启动消费公益诉讼,基本没有可行性。个体受益者需从区消委会向上一级一级反应情况,再由省消委会来决定是否符合起诉要求。

  消费公益诉讼启动后,涉及面非常广的侵权案件应该交由谁来取证?同时,消委会的经费有限,涉及范围广、不特定性强的公益诉讼费用从何而来也是一个问题。

  如何细化?

  问:哪些案件适合提起公益诉讼?

  吴景明:针对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种类尚不明确的立法现状,我提几个目前国内适合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几大案件,包括马航失踪乘客的损害赔偿、手机流量月底清零、包装食品分量不足、银行理财产品隐匿重大风险信息、有毒食品致多数人受损、各行业霸王条款和霸王交易、537开头电话对广大消费者的骚扰、高速公路无限期收费等有明确侵害对象,侵害事实确凿的案件。

  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应提起“禁令之诉”,“损害赔偿制度”之诉,亦或是“穷尽非法所得之诉”?

  邢益强:我们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不应陷入通过诉讼手段达到经济和赔偿目的的怪圈,对不法经营者的经济处罚应该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去实现;同时,公益案件里受害者的损害程度不一,赔偿额很难确定,赔偿数额如何分配也是一个问题。

  何山:原则上不能拒绝赔偿的提出,否则会有鼓励不法经营者之嫌,且禁令之诉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问:如何细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以诉讼推进制度完善还是通过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先完善制度?

  何山: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是母亲,法律是儿子;十亿人民是母亲,法律是儿子。法律多从实践中来,只有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才会通过司法解释去进一步规定和细化。

  法律既然已经确定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我提倡省级消委会可以率先提起公益诉讼。实践走在前头,其他问题都可以通过研究、探讨来解决。这样做对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很好地促进。

  问:公益诉讼是否应该缴纳诉讼费,应该由谁来承担?

  吴景明:省级以上消委会都是全额拨款单位,交费交的都是纳税人的钱,等于从这个兜装到那个兜。公益诉讼就不应该有收费这一说。退一万步讲,应由被告,也就是经营者去交费。诉讼管辖问题,省级消委会还好说,中消协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谁去受理这是个问题。

  司法机构如何作为?

  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会扮演怎样的角色,未来是否会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刘长兴:虽然当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四中全会之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发起人已经在探讨之中。

  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会怎样支持省消委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如何去发挥作用?

  陈宏:检察院一直在关注和实践公益诉讼,新消法实施之前,主要的实践领域集中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民诉法修改之后,检察机关主要从事支持起诉的工作,针对邢益强律师提到的消费公益诉讼中立案难、管辖难、取证难、组织难的问题,我想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发挥我们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优势。

  省消委会在实践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中既要“理性”,又要“冲动”。“理性”就是依法,“冲动”就是用于实践。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制定之前,应该积极的实践,实践走在前头是非常有利的,特别提倡各地消委会能积极做这个事件。法律规定省一级的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就可以和法院、检察院一起研究,有了探讨和经验对司法解释出台是好的促进。广东是改革开放前沿,更应有所作为。

  本刊记者 姚玮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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