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2013年被人们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国民经济产生了更加深远的影响,当然,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也会相应的增加,所以人们应该对其给予更多的关注。实践创新对监管创新具有倒逼作用,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过程中,一定要对其风险特征重新梳理,将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原则加以明确,将有效性高、针对强的监管路径探索出来,促使互联网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和体制内的金融相比较来看,已经被边缘化,它已经成为体制外金融的代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业态,如何才能够在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且为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转变国内经济发展方式做出贡献,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当前面临的全新课题。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

  与生俱来的系统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依赖于移动设备或计算机的硬件配置,所以天生就具备较高的系统风险。第一是外部支持的风险。外部技术支持者如果违背职业道德或面临财政困难,就会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拥有品质较高的网络服务设施,进而导致电子货币伪造以及欺诈风险的出现。第二,互联网与生俱来的高联动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高风险感染的可能性。

  用户信息在互联网金融这种模式下有极大的可能会被控制,所以信息安全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第三方支付当中支付宝是最为普及的一种支付方式,客户仅仅需要在网上输入账号以及密码就可以进入,这种支付平台通常都是难以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的,所以经常会出现账号被盗的现象。

  市场选择风险。互联网金融之所以会出现市场选择风险,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提供金融和互联网服务的商家虚拟性十分明显,利用电子信息当中的虚拟世界展开最适合的商业活动构成了种种不对称信息。客户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可以对他们的隐藏信息进行使用,这就造成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供应商难以获取客户真实的信息,难以对网上客户信用的真实水平进行区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极有变成“柠檬市场”的可能。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一种虚拟的服务,加上中国的网银业务还是刚刚起步,客户对各种组织还不熟悉,很多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供应商会因此降低服务水平。

  立法比较滞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内在和外在两种风险。首先,内在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主体,比如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是互联网企业没有履行对现有法律规定加以遵守的义务,银行内部人员故意将客户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泄露出去,互联网金融企业故意向客户隐瞒理财产品具备的高风险,这类风险和传统金融业务相类似。外在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依然还处在法律的相对空白区,和现实的金融环境相比较来看,与网络借贷以及安全支付有关的法律存在着滞后性。

  监管遵循的主要原则

  仅2014年就有1228家新上线的P2P平台,年末的P2P贷款余额超过一千亿。128家众筹平台覆盖了17个省。仅手机移动支付在2014年发起的业务就超过了45亿笔,总金额超过了22万亿元,同比增长的幅度分别是170%和134%。基于此为了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就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正视创新的风险性,应该做到对风险进行适当地容忍。不断成熟的互联网技术以及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促使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陆续出现的P2P贷款和阿里小贷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衍生促使广大金融消费者获得更加的利益。对于这一类自主创新的金融业态,在一定程度上基于其试错空间是存在着极大的必要性的。其次,金融监管应该高度警惕系统性风险,及时施加措施对其进行干预和化解。

  监管针对性与一致性相结合的原则。促使监管一致性得以确保的重点在于避免相关从业者借助监管标准之间的差异性或者是模糊地带展开监管套利,对于一些金融功能相同或者是金融服务相似的机构,在执行监管标准的时候应该坚持一致性,比如,传统以及互联网金融都为客户提供房贷和支付等服务,只有执行一致性的监管标准,才可以避免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监管的针对性指的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发展情况进行密切监督,并定期展开评估工作,结合评估结果对监管资源做出合理分配,采取有差异的监管强度与方式,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加强信息披露与扩展信息监测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强化信息披露,就一定要将相关、准确、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体系有效的建立起来,促使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得到提升。第一,有利于提高行业的自律性,市场主体借助及时可比的信息,有效评估自身业务及内在风险,促使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第二,能够促使消费者和投资者做到理性投资,增强对互联网的信任,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第三,能够帮助监管机构更加充分地对行业经营风险状况作出了解,推出适当合理的监管手段,促使互联网金融获得发展。

  全范围地对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是风险得到控制和及时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的前提,大数据为发展互联网金融奠定了技术基础,并且也为监管层监测、识别、计量、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提供了相应的措施。及时并且充分地获取数据信息,对于监管层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来说是基础也是关键,所以,需要以良好的行业实践为基础才能够制定出信息监测技术标准,监管层应该与从业者展开沟通与合作,将数据监测以及分析机制建立起来并加以完善。

  监管主要路径

  加强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约束力。信息披露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管理、风险、财务以及经营等信息公布给股东以及时要降低购买理财产品的门槛,以及利率、费率限制,取消一些不必要的障碍。在创新上要紧贴市场,防止出现产品与需求脱节现象。结合其他业务进行交叉营销,循环营销,也促进其他业务的发展。这些都需要相关的技术和人才,才能吸引投资者,才能实现利润和市场份额的扩大。

  细分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银行应关注对投资者群体的细分,个性化服务是理财的重中之重。理财产品千差万别,正确评估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产品推销:按收入、年龄、学历、风险偏好等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客户的预期收益和具体需求,为客户分析和规划人生不同阶段,如青年期、成熟期、退休期等时期的财务状况。针对高端客户,可提供高档、全面的产品如证券、外币代客境外理财信贷类理财产品。对低端客户可提供风险度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储蓄组合、基金买卖等。并制定长远理财规划方案,提高客户忠诚度。提供并有高质量的动态跟踪服务。

  改变服务理念,改变营销策略,加强市场营销力度。商业银行在发展客户管理与营销活动中,要把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与金融服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向顾客传递产品形象,通过引导、介绍、劝导、说服来刺激顾客的购买欲望,充分利用媒体如网络、手机、微信微博等传播工具,全方位提升与客户的联系,提升影响力,通过移动客户端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有力地推进理财业务市场。营销过程中不仅仅只追求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率,要真正确立“以顾客需求为中心”的营销观念,制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适合的产品组合,贯穿始终。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应做好投资者风险教育和评估,同时向理财客户提供市场和银行风险控制系统。包括日常监测、电脑信息与决策系统,及时计算银行的资产组合以及各种的价格、波动幅度、市场风险等,分析出现各种情况的概率及对策,帮助其分析市场趋势,决定资本额、风险敞口额、止亏限额和流动性限额等。使投资者真正感受到国有商业银行强有力的信用与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体系。使国有商业银行同互联网金融企业激烈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力的位置。

  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金融业已不再是以前的传统发展形式,其他行业的竞争也相当激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创新势在必行。一方面,改革创新能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给客户创造一个多元化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也为银行业甚至是金融行业提供发展动力,甚至提高国家金融市场在国际上的地位及影响力。

  文|蒲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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