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消除“养老怨” 入养老院未签约须担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观念的转变,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进入养老院或者老年公寓安度晚年。与此同时,老年人在养老院中受到意外伤害带来的赔偿问题,或因服务标准引发的合同纠纷等问题也日渐增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养老院的选择和入院时合同的签订上,大家需要谨慎对待,不要在第一步就“走错了路”。

  案例1

  人身有伤害

  免责条款无效

  李女士和北京某养老机构达成养老入院协议,将母亲张女士交由养老机构照顾和看管。合同中约定张女士在室内、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或身体因素受到意外伤害,养老院应及时通知家属,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女士入住几个月后,在房间内不慎摔倒。事发时护工不在,养老院只进行了简单的处理,且在张女士伤情加重后,才将此事电告李女士,并将张女士送医治疗。入院治疗两个月后,张女士心脏骤停死亡,经鉴定,引起张女士心脏骤停的原因是心肺复苏术后高血压、冠心病、左股骨颈骨折。李女士认为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要求养老机构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5万元。

  【法官说法】

  意外发生原因是护工未尽到看护义务,且事后院方未及时联系家属,而左股骨颈骨折也是张女士的死亡原因之一,养老机构的过错行为与张女士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入院协议中有免责条款,但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最终,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案例2

  入院未签约须担责任

  汪女士入住某养老院时,虽未签订入住服务合同,但按月交纳养老服务费。入院一年半后,汪女士因心脏病突发猝死。汪女士的儿子吴先生认为养老院存在过错,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吴先生认为养老院未按规定在老人入住前进行体检,也没有签订必要的入住服务合同,导致养老院连汪女士子女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而汪女士发病时,养老院既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导致老人病情被耽误。

  【法官说法】

  汪女士与养老院形成事实上的护理合同关系。汪女士的发病和死亡虽存在不可预见性,养老院不构成直接侵权责任,但养老院未签订服务合同,且在急救车到来前未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因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3

  老母外出看病失踪

  去年10月8日,张女士将母亲送至养老公寓入住,并签订入住协议书。老人虽有些腿脚不便,但思路清晰。根据张母的健康状况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等级被确定为三级,即张母在请假后可自主决定离院外出,该约定也得到了张女士的签字认可。

  一个月后,张女士致电母亲无人接听。当向养老公寓询问时,却被告知“老人昨天外出看病后就一直未归”。张女士焦急万分,去派出所报案。负责办案的警官表示,派出所已找到当天接载张母的出租车司机,司机表示当天从养老公寓接张母上车,最终将其送达张女士所居住的小区。但此后,再无关于张母下落的任何线索。

  今年3月份,张女士将养老公寓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面对指责,养老公寓有话要说:张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护理等级为三级,其可自由出入,一般情况下外出无需陪同。事发后,养老公寓积极配合张女士及其家人寻找张母,已尽到了职责。

  经过调解,养老公寓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付1万元,张女士接受了这一方案。

  【法官说法】

  作为子女,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与父母分开居住的,应该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不能认为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就得到了减轻。作为养老机构,应该与老人及其家属签订好护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护理制度、程序,避免纠纷发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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