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拐卖,被拐者身份不同对于人贩子处罚也不同

  • 来源:向导•感悟
  • 关键字:古代,拐卖,人贩子
  • 发布时间:2015-10-27 14:40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买为奴仆。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一样。若拐卖“良人”———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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