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该当何罪?

  • 来源:消费者报道
  • 关键字:微信朋友圈,虚假广告
  • 发布时间:2015-11-04 16:58

  转发广告要被连带处罚,一来是需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二来要对转发行为采取责罚相适应原则,即如能认定转发广告时不知其为虚假广告,也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转发者所负责任会相对有限。

  随着新《广告法》的施行,除了被玩坏了的“广告语”,有两条规定格外显眼。新《广告法》第2条,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时,新《广告法》第56条也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在朋友圈中“闹心”的虚假广告将受到惩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就是说,凡是在微信圈里向他人散布或转发虚假广告致人损害的,只要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据新《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微信朋友圈已经越来越多的从一个私密空间演变成为公共平台,这从近期时不时安插的硬性广告可见一斑。随着鼓励创业和互联网+的概念不断深化,朋友圈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微商用户。他们既是消费者也是经营者,但越来越多的以经营者的身份出现在微信平台上。正因如此,把他们纳入到广告法的监管范围是很有必要的。微商应该靠自己质优价廉的商品、服务,提高综合竞争力,在创新的同时牢记“诚信”。

  新《广告法》规定的每一条都适用于朋友圈广告。微商发广告,除微商本身为广告主之外,有偿或无偿帮忙转发者,本身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者。所以,把微商和转发者纳入监管,是顺势而为。此外,微信平台的监管者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况且当前出现了一定数量的硬性广告。每名消费者都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在转发一条信息前都应该对内容的真假做一个判断;而人们在看朋友圈广告的时候,也应该保持理性,不要因为是熟人的广告就掉以轻心。

  另外,社交网络平台要主动加强朋友圈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适时提醒社会公众防范交易风险。市场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制度,罚款不是目的也不是最终解决方案,它的作用只是倒逼大家自律,让大家自觉净化微信朋友圈的生态环境,避免让朋友圈成为虚假广告重灾区。

  不过微信、微博用户也不必人人自危,转发广告要被连带处罚,一来是被认定为虚假违法广告,如果是正当合法的广告,则转发传播并不违法。二来还要对转发行为采取责罚相适应原则,新《广告法》中有前置条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需要认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即如能认定转发广告时不知其为虚假广告,也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转发者所负责任会相对有限。

  至于代购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关键是代购产品广告是否符合真实合法有效原则。总的来说,没获得国家行政许可的产品本身就不该生产,更别说打广告了。并非所有的朋友圈广告都是违法的,但违法的一定要处罚,这一观点已成为社会共识。

  广告主要用货真价实的商品服务占领市场。做广告要遵循八字原则:量力而行,适度承诺。消费者在浏览朋友圈广告时,要擦亮眼睛,若是虚假广告不要转发;运营商应提高微商注册登记门槛,探索推动实名认证等保障措施。

  文/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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