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人大代表朱文臣超生骗贷门_二孩_民生

  •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 关键字:超生,计划生育,党员
  • 发布时间:2015-11-10 17:14

  29日,中国证券期货杂志社和风行网合作的财经视频栏目《峰辉会客厅》第五期录制圆满成功。

  北京电视台《品质生活》栏目主持人蔡冉受邀主持中国证券期货峰辉会客厅,与法律专家一起评析“辅仁集团董事长朱文臣超生骗贷门”的进展和影响。本期到场嘉宾为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建津律师。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首富”朱文臣,涉嫌巨额贷款诈骗、严重超生、贿赂官员、包养情妇等问题被举报。本刊曾就此事多次联系当事人以及河南鹿邑相关部门,均未得到明确回应。

  朱文臣是谁,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内幕?敬请关注新一期的《峰辉会客厅》。

  【以下为本期《峰辉会客厅》的访谈内容】

  各位中国证券期货的读者及广大的网友朋友们,大家好,《峰辉会客厅》第五期又与大家见面了,我是主持人蔡冉,首先非常感谢大成草虫草素含片对本栏目的大力支持。本期节目,主要与财经法律专家一起来评析一下辅仁集团的董事长朱文臣超生骗贷门的进展和影响。

  下面非常荣幸地介绍来到节目的两位律师老师,他们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杨建津老师,欢迎您,杨老师。

  杨建津:主持人好,大家好。

  蔡冉:还有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律师,刘老师,您好。

  刘兴成: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蔡冉:前不久,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首富”朱文臣涉嫌巨额贷款诈骗、包养情妇、严重超生和贿赂官员等问题被举报,本刊就此事多次联系当事人和河南相关部门,均未得到明确回应,时至今日,朱文臣被举报一案进展如何。我们先来认识一下究竟谁是朱文臣,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内幕?今天就为大家一一揭晓。

  1、辅仁集团董事长朱文臣被举报

  朱文臣——全国人大代表,辅仁集团董事长。在我们所接到的举报材料中,详细列出了朱文臣6名子女的信息。其中5名子女是妻子所生,小女儿为情妇所生。朱文臣还安排其情妇王彩雯长期在其实际控制下的上市公司“辅仁药业”以销售人员的名义吃空饷。

  蔡冉:举报人曾向国家还有河南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寄送过朱文臣超生的举报信,而且各相关单位已经签收了。两位老师,我想问一下,在这里咱们这个计生部门有什么样的义务呢?

  刘兴成:计生部门首先就是接到举报以后应该调查,调查以后应该是做出相应的处理,简单来说应该就是这两方面。

  蔡冉:杨律师呢?

  杨建津:我在刘律师的意见基础之上补充两点建议,第一个,各省的计生部门接到实名举报的时候,有义务依据我们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履行他们在那个法律上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另外我们还关注到河南省计生委在2008年的时候,有一个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鼓励制度方面的意见,如果这个举报人是举报到河南省计生委,那河南省计生委也应当根据这个意见,对举报人在查实举报内容的基础之上给予一定的奖励。这个奖励意见是河南省计生委自己颁布实施的,现在这个意见还仍然有效。

  蔡冉:但是我在想一个问题,如果计生委不履行义务,举报人或者社会公众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刘兴成:计生部门如果不履行这个义务的话,举报人首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要求信息公开,而且也可以把计生部门不履行行政职务的情况披露给新闻媒体,然后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蔡冉:杨律师呢?

  杨建津:我完全同意刘律师的意见,如果我们每一个公民在举报的时候,遇到挫折可以完全像刘律师所指出的那样,进一步向有关部门,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进一步举报,来履行公民的义务。

  蔡冉:明白了,也是在您这儿学到了很多这方面的一个相关的法律知识。那么全国人大代表应该如何执行计划生育的规定呢?

  刘兴成:全国人大代表应该是率先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楷模,应该是走在最前面的。一方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但是就因为他是全国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所以他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杨建津:对,刘律师刚才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和理念,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的法律,我想无论是谁,无论是一般的公民还是人大代表,都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样一个原则。作为人大代表,他的的确确在履行他的代表职责和义务的时候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他当然还有另外的责任,就是要作为守法的楷模。所以我想他没有任何与其他普通公民不同的对法律遵守的界限,他必须和普通公民一样,还应当有楷模的这样的责任。

  蔡冉:您说的太好了,那么在这件事当中有这样一个角色,他就是河南鹿邑县委书记朱良才。那么朱良才作为当地的一个党委领导,二位觉得他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职责呢?

  刘兴成:根据党内的纪律条例,我们原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县委书记应该是计划生育的第一责任人,很多地方都实行什么一票否决制,所以县委书记也罢,县长也罢,应该对计划生育超生的问题应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杨建津:我们注意到本案的被举报人,也是一位中共党员。作为县委的党委书记他有权利也有责任来管理他们党委下的相关党员成员。我们还不完全了解被举报人是否在鹿邑县过党的生活,或者是进行相关的党组织活动,但无论如何作为收到举报材料的县委书记都应当按照党的规章以及党委领导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的内容,去严格进行调查,严格的安排相关的工作。

  蔡冉:那说到这了,我相信广大的朋友们应该跟我有同样的一个疑问,就是全国人大代表违法违纪,难道还有豁免权吗?还有就是中共党员包养情妇,是不是鹿邑县委该表态呢?

  刘兴成:这个应该是恰恰相反,第一个,如果是党员的话,朱文臣如果是党员的话,现在是从严治党,党员就是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他比普通的公民要求更高。就是从党员的身份角度说的,如果他是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度说的话,他也是要首先成为遵守法律的一个模范,而且是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模范。所以他应该跟普通公民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有区别,那他就有了特权,现在我们的社会是倡导公平正义的,是反对特权的。

  2、鹿邑县委至今未明确回应

  蔡冉:那也就是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像刚才杨律师所说的。

  那在这里中共党员包养情妇的问题,鹿邑县委是不是应该表一个态?

  杨建津:从我们所学习到的党章,或者说纪检部门所宣传的对于党员有关的要求和各个方面的标准,我们认为包养情妇这样的现象,是与共产党员的标准格格不入的,与我们传统文化的道德水准也是格格不入的。党章党纪有明确规定,包养情妇一定要受到党纪的处理。所以县委书记完全有责任依据党章党纪的规定,通过党内的相关程序做出相应的处罚。

  蔡冉:那在这件事情当中,咱们涉及到了一个计划生育的问题,尽管中国的计划生育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是在措施出台之前,我们是否还是要依法执行,如果说不依法执行的话,会不会也什么不好的社会效应呢?

  刘兴成:那当然,如果是一个,无论是政策也罢,还是法律也罢,在修改之前,应该是严格得到执行的,否则的话这个社会就乱套了,再一个就是对原来依法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他的公民是不公平的,比如说张艺谋被举报超生,然后罚了几百万,那都是名人,这个名人不受到处罚,那个名人受到重罚,那肯定就是对张艺谋不公平的。当然对其他普普通通的很多公民都是不公平的,因为计划生育的处罚是非常普遍的,基本上在广大的农村里面都是受到了罚款的处罚的。

  杨建津:刚才主持人所提到的,关于计划生育法律的一些争议,我相信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客观存在。

  蔡冉:对。

  杨建津:但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另外原则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刘律师刚才所讲的大量的例子也恰恰说明了执法必严的一个侧面。所以在法律没有修改变更之前,任何公民都必须守法,如果相关的执法机构发现有人违法,也必须要按照执法必严这样的原则去进行处理。

  蔡冉:所以说对于中国计划生育,我们依然要严格地依法去执行,对吧?

  刘兴成:对。

  杨建津:对。

  蔡冉: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我在想政府的一个角色,就是政府应该如何依法对待人大代表、首富、和企业家被举报呢?

  刘兴成:政府首先应该是中立的,因为政府是裁判员,但是政府的组成人员那就不一定了,政府的组成人员也许跟朱文臣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把权利私有化的话,他就可以忽视这个问题,然后不去追究这个问题,那其实是一种失职。所以如果政府履行法律赋予他的职责,应该有所作为。

  蔡冉:杨律师认为呢?

  杨建津:我们讲政府的职责可以进行一些细化,政府可以通过很多具体的职能部门去发挥政府管理社会的责任和权利。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有计生部门,有其它的执法部门。所以无论是哪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也都应当按照政府的职责去履行他们的义务。如果说因为其它的人情,或者说其它的经济的原因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他们应当受到相关的追究。

  蔡冉:下面我们就上升到一个比较宏观的问题,就是追究举报人家属的刑事责任,举报人举报和被举报人反举报对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国家治理有什么样的一种启示呢?

  刘兴成:这个要回到我们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们十八届四中全会举行了一个中共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一个党中央的全会,所以这个案子应该是成为是否依法治国的一个试金石。首先就是举报人的家属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也要依法来,就是他是否构成犯罪,那就是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了,要进行一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一个侦查活动。现在举报人举报这个,政府以及相应的司法机构应该进行受理,应该对举报人以及社会公众做出一个交代。被举报人这方面来说,如果举报人是有虚假的成分,那么他也有权利捍卫,也可以向有关政府机构进行投诉和反应,但是如果举报人举报的是事实的话,那么被举报人就没有权利打压举报人。

  杨建津:这个问题的确是一个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本案中相关的一些事件,那么贯穿这个问题的核心,我认为是证据。举报人的举报是证据的一种表达,被举报人反举报也需要有证据,相关的办案机关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或者是采取相关的执法行为也要坚持以证据为依据,要讲事实,要依据法律。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法律并不是只鼓励举报,并没有剥夺被举报人应有的合法权利。所以他依法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来行使对自己保护的权利,也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我想这件事情对我们的启示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我们都应当重事实,我们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去作为。

  蔡冉:对,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且凡事要讲证据。在这里我觉得应该是有一个先后顺序的,比如说举报人应该是先去调查,举报人举报了朱文臣,应该是先调查朱文臣这个被举报人,然后在调查举报人的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所以我认为先后顺序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对吗?

  那么下面我就是想问一下,对于上市公司辅仁药业,它应该如何依法应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被举报这件事情呢?

  刘兴成:这个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证监会的相关规章制度等,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它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被举报,上市公司应该履行详尽披露信息的义务,应该把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然后告诉资本市场,告诉它的投资者,对社会公众,对投资者负责。

  杨建津:对,这个是我们作为上市公司这样一个公众企业所必须要面对和承受的一个法律义务。

  蔡冉:在这件事情当中,我们都知道涉及到了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举报和反举报,对于这两个字眼、关键词:举报和反举报,涉及到了哪些法律上的规定呢?

  杨建津:主持人刚才问的这个问题,我想要根据举报人所举报事由的特点。刚才我们所谈论的是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方面的举报,那么它所依据的法律,当然主要是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假如它涉及到贷款诈骗,骗贷,那当然可能要依据刑法。就举报本身而言,举报者要依据的就是要实事求是,这里所涉及到的法律是很广泛的。

  刘兴成:刚才杨律师说的很好了,我就补充两点,第一点就是举报人有举报的权利。那么他举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举报人不应当打压举报人,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相对的被举报人,他也有权利,如果举报人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那么被举报人有权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举报人诽谤了被举报人,那么被举报人也有权去提起刑事自诉,如果举报人进行诬告陷害,也就是比如说捏造了虚假的证据,那么被举报人也有权把举报人这个诬告陷害的事情,举报到公安机关。所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大家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公平的。

  蔡冉:那么在举报巨额贷款诈骗后,利益相关方应当如何做出反应呢?

  刘兴成:举报贷款诈骗以后,它的利益相关方首先是银行,那么银行应该首先去自我审查,就是看究竟有没有,自己发放的贷款有没有被诈骗。那么主要就是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说贷款申请的时候有没有虚构事实,有没有隐瞒真相。具体比如说他申报的贷款申请资料有没有虚假的成分,比如说它的销售收入,它的利润有没有虚假的。第二个就是他的担保是不是足额,担保有没有虚假的,如果银行发现自己确实被骗贷了,那么银行也有义务,当然也有权利把自己骗贷的情况,举报到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想主要的利益相关方应该就是银行,银行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蔡冉:杨律师有什么补充的吗?

  杨建津:我补充一条,作为一个正常的贷款法律关系,通常很可能会有出借方的银行,贷款人的企业,我认为本案的借款人很可能是这家上市公司。那么一般也会有一个担保人,那么现在担保人是上市公司本身,还是有一个第三方,我们还不太清楚,我非常同意刘律师的意见,作为利益相关方,在知道了被举报这样的信息,首先依据法律和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法律文件进行梳理,如果发现确实有被对方欺骗这样的事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或者说是刑事举报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进一步的侵害。

  那么像担保人如果是第三方,也做了相关的担保物的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的情况下,也应当采取同样的民事保护或者刑事保护的方法。当然这里边作为民事也好,作为刑事也好,他有很多可以采用的对涉案利益关系人更重要的保护方法,比如说一些证据或者是一些财产保全,我相信也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3、人大代表身份能成“免死金牌”?

  蔡冉:两位老师总结的非常完整,非常严谨。最后我想问人大代表涉嫌犯罪,有什么特殊性吗?

  刘兴成:人大代表涉嫌犯罪确实有它的特殊性,就是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是侦查机关,要逮捕拘留,也就是这个人大代表执行强制措施的时候,就是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必须通过相应的人大会议或者是人大常委会的许可批准才能进行逮捕,就是侦查机关或者是检查机关不能直接逮捕全国人大代表。这个是在人大代表法里面有这样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要赋予人大代表这样的一个权利,其实是为了保护人大代表履行自己人大代表职责的一个措施,但是这个权利并不是特权,如果是这个人大代表确实是犯了罪,那么相应的人大机关应该批准进行采取强制措施。

  杨建津:对,人大代表在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时候,事实上是有对公检法或者其它的执法机构的一种监督权,那么难免有监督权行使过程当中会受到一些不正当强制措施的破坏。所以刚才刘律师讲到对人大代表的这种保护,是对人大代表正常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一种保护,而并不是对人大代表有特权的一种保护,所以仍然还是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样一个基本准则。

  蔡冉:二位老师我们都知道,河南省人大给成员定的规矩,说严重违反守则者应辞职,就比如说我们知道了蓝翔学校的校长就因为超生主动向人大提出辞职了,对于这件事,二位怎么看呢?

  刘兴成:这个就是蓝翔学校的校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主动辞职,也是自己率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一个表现,也是一个自我检讨,然后以身作则,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一个表现。那么结合到这个案例,不管是计划生育超生,还是涉及到其它的刑事,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如果本人检讨发现自己有过错,应该首先向人大来提出辞职,而不应该利用这个人大代表身份做一个庇护,因为最后事实总归是事实,是掩盖不住的,如果是被人大机关去解除人大代表这样一个职务的话,那就不如自己主动辞职比较好。

  蔡冉:杨律师呢?

  杨建津:对,那位主动去辞掉自己人大代表资格的这位先生,我想他至少表达出他敬畏法律的一种心情,他也愿意接受法律的监督,如果本案的被举报人,正向刘律师所说,不仅没有去按照对敬畏法律应当表达的这种行为方式,反而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或者手里其它的资源,通过其它的手段打压举报人,显然他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法律的敬畏都是有严重问题的,我们反而应当对这样的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蔡冉:非常感谢二位律师老师对本期节目严谨的评析,也感谢您做客本期的峰辉会客厅。任何人都不能无视党纪国法,顶风作案,古往今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当今社会主义社会,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更应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才不至于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好了,感谢您的收看,本期的峰辉会客厅就到这里了,让我们下期再见。

  刘兴成:再见。

  杨建津: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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