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草案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_保险_金融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公布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说明全文,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已是《保险法》的第三次修订。修订草案一方面适应经济环境变化,引入了偿二代、保险消费者等新概念,另一方面也强化维护市场秩序,体现刚柔并进,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大处罚力度。

  亮点:将偿二代写入保险法

  本次《保险法》中亮点颇多,但其中保险业法部分新增的偿二代最值得关注。《保险法》不仅将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同时将偿二代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等也写入了保险法。此外,还建立了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了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分析人士认为,对于偿二代而言,修订草案放宽对保险公司的资金管制,将提升保险公司资本运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有望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管机构、保险资金运用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则说明对违法投资、风险管控失当等行为,未来管理将有法可依。

  本次修订草案修改54条,删除1条,新增24条。起草者用大量篇幅对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作了详尽的规定,不仅仅明确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总体要求,明确了保险公司治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管处置措施,还反向规定了不合格投资人通过收购保险公司现有股权间接入股保险公司,规避监管审核的处置方式,同时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增加保险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及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行为时的监管处置措施。

  维权: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

  《保险法》每一次修订都与现实环境密不可分,随着险资投资渠道和范围的扩大,资本市场制度与模式也不断创新,偿二代的引入、互联网金融崛起等都在倒逼法律依据做出调整。

  其中,修订草案也对近年来被监管层当做首当要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巩固。例如,修订草案就首次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明确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这样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销售误导带来的退保风险,保护消费者合理的购买权,修订草案打破之前10天的犹豫期,将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类保险产品的犹豫期调高至20天。

  “调高犹豫期限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重要一环,”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郭金龙表示,由于保险产品复杂、条款晦涩难懂,很多的产品是消费者在糊涂的状态下购买的,犹豫期的延长可以给消费者更多的时间去了解产品内容,并在不损失所交保险费的前提下顺利退保。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完善治理销售误导和治理理赔难等也首次在修订草案中提及。

  管理:扩大险企经营自主权

  目前,各类监管机构都在推行简政放权,属于市场的要还给市场,《保险法》也正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光明大道上阔步前行。

  在险企经营过程中,修订草案进一步放松了业务管制,扩大险企经营自主权。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对此,郭金龙认为,保监会监管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转变,此举意在为发挥保险机构的内在活力,为险企自主经营减少更多障碍。

  经营自主权的放开还体现在资本金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保险公司保证金为“资本保证金”,资本保证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可以不再提取。而此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并没有设置提取上限。

  处罚:机构罚款多上调至20万以上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持续高速增长,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也在不断增多,扰乱市场秩序。究其原因,违法成本过低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为此,修订草案也正在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修订草案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作了大幅上调。如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罚款幅度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适度调整罚款幅度是为了适应经济形势,提高违法成本。

  在资金运用方面,草案还根据违法情形和危害程度,将资金运用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未执行资金运用决策程序、风险管控等要求的行为。另一类是不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从事资金运用业务,未按照规定的投资形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从事资金运用业务,以及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的行为。对于第二类,保监会的处罚力度更为严格,只要有上述第二类行为之一的,将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也将受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中介机构事后监管方面,草案还增加一条对未按照规定动用保证金、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增加处罚规定。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保险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保险业务管控不力、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文/《中国证券期货》记者 雒招霞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