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无关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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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9-16 15:17
从今年1月江苏省率先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起至今,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上调或宣布上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涨幅高达20%。各地普遍大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甚至被某些舆论视为“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步伐”,“奏响了众望所归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序曲”。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能否担当起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急先锋”的重任,其实很值得怀疑。
虽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宏大的命题,绝对不是一两句话能够阐释清楚,可但凡提及改革,至少要改变现有的制度或者打破现有格局,而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不过是按照现有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按部就班实施制度的“保守”之举,把落实制度的常规做法和突破性的改革混为一谈,是否有小题大做的意味?
事实上,与其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序曲,倒不如说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有的常规之举。
有人把近期各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喻为“松绑”最低工资,这是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比喻。其实,本轮各地不同程度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对2009年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停止调整的一次迟到的“补偿性上调”。彼时最大的问题是尽可能地维持企业生存,保障就业,启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尚未提上日程。因此,将对过去的“补偿”视为对广大职工期盼已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许诺”,这如果不是一厢情愿,就是削足适履。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关乎社会底线正义,而非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直以来,最低工资都是一个饱受争议的制度安排,争论者始终从维持市场绝对自由竞争还是政府适度干预市场的层面进行论战。直至今日,经济学界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利弊尚无定论。不过,撇开理论层面的争论不谈,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还真没有发展到像一些经济学家担心的那样,“其实施效果会与善意初衷背道而驰”,“非但提高不了弱势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反倒会造成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削弱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带来失业人数的增加”。
以广东为例,虽然今年广东大部地区也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然而近日出炉的广东省重点课题《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现状问题、ELES科学测算结果和建议》研究表明,目前在广州、深圳等珠三角城市生存费用达1385元,大大高于目前广东最低工资标准中最高一档的1100元。
先前世界银行的普查报告也显示,考虑每人每天的营养摄入量及养育孩子的需要,在中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平均费用应是每人每月1684元。若与这一数据相比,目前更是没有任何一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达到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程度。
各地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尚且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所需,这样的调整既谈不上影响经济发展,更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步伐”相去甚远。
另外一组数据可以证明,看起来是“大幅度”提高,实际上提高幅度确实小得可怜:1995~2008年间,广东GDP增长7.4倍,人均GDP增长4.2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4.3倍,但最低工资标准仅增长1.7倍;2009年深圳市人均GDP与1992年相比增长了7.4倍,但最低工资却只上升了4.1倍;天津市最近三次连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平均增幅为11.6%,但仅2009年该市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增速就分别高达16.5%、21.1%。
其他各地的数据也大体如此,这说明最低工资标准表面上在“大幅度”上调,事实上其购买力却在“大幅度”下降。调与不调关乎的都是社会的底线正义,而不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只能惠及很小一部分低收入者
更能够说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无关的依据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特别是要不断增加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通过规范秩序,遏制收入分配的混乱现象,逐步缩小地区间、部门间的收入差距;通过统筹兼顾,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
而最低工资制度的目标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对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所应获得工资收入的强制干预,使得劳动力市场中一部分最弱势劳动者能够获得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存需要的劳动报酬。
可以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最低工资制度无论在目标、内容、途径和方法上,还是在涉及人群的数量上都有明显的差别,特别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要通过改革惠及广大职工群众,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只能惠及很小一部分低收入职工群众。因此,决不能错误地把最低工资的调整幅度视为所有职工群众收入的普遍提高程度,更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视为广大职工群众的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
比如说,虽然今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幅度为20%,但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也仅有10万人直接受益,而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的就业人口已经超过1000万,两相对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只能惠及不到1%的就业人口。
如果仅有北京市一地的数据还不够有说服力,那么,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高达31.7%的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也只能惠及大约12万人,这又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可见,相比于庞大的需要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受益的人群而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实在是微不足道。
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尚未完全散去,我国经济发展受外部经济形势影响再度出现波动也并非没有可能,而且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的“两难”问题日渐增多,但谁都无法否认,这一轮的国际金融危机终将成为“过去式”。对曾经一度被“绑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松绑”,今年各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幅度较大,不过是弥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应做必做之举。
工资集体协商才能惠及所有劳动者
可以预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有多么重要,社会各界对其有多么大的期待,它的出台就会有多么艰辛。
从2006年就拉开帷幕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其间历经数次近在咫尺的“即将出台”传言,终究还是在一次次“难产”中让广大职工为之感受莫名煎熬。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国际金融危机虽然即将成为“过去式”,但它之于中国经济的教训却是清晰明了的,要汲取教训最关键的是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中之重又是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通过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高普通居民和广大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扩大内需,从而找到新的突破点和增长点,切实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不管未来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多么复杂,它终究还是离不开两个维度的利益平衡:一是GDP中国家和居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二是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和企业利润之间的利益分配。
按照两者之间难易程度的比较,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应该从平衡初次分配中的利益分配关系入手,而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下,必须建立起企业内部的利益分配平衡机制,这样的机制就是目前工会大力倡导、全社会正在逐步形成共识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近期,各地频繁发生的因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所能发挥作用的高度重视,刚刚结束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说全总是把工资集体协商摆上了工会工作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
虽说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状态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并定期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保护最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底线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相比于普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仅能惠及十分有限的劳动者,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则能惠及所有劳动者。因此,也只有从体制、制度、机制上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渐次推向深入的工资集体协商,才能从“松绑”最低工资标准手中接过“接力棒”,在深化改革中奏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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