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还是一味打改革的“外围战”,不彻底打破原有利益格局,不改变煤电的事实优先地位,将丧失掉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体制改革的最佳机遇期。
回顾中国风电刚刚过去的一年,有一个问题无法回避,它使我们的风电发展成绩和效益都大打折扣——那就是自2011年开始出现的弃风限电。实际上,这一直是行业无法解开的“魔咒”。
弃风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
2015年以来,由于全社会电力需求增速放缓以及火电疯狂上马,常规能源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挤出效应加剧,致使弃风问题越发严重。尤其是入冬以来,甘肃、宁夏、黑龙江等“三北”地区省份的弃风比例超过60%。
实际上,2015年全年弃风电量预计达到350亿千瓦时,比2014年多出200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80亿元,弃风损失几乎抵消了2015年全年新增装机的社会经济效益。
这种现象造成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巨大浪费,致使发电企业全面陷于亏损状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资本市场的态度开始变得谨慎,产业的长远发展受到极大影响。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消纳过剩的火电产能,保障火电企业利益,运用行政手段推行所谓的“风火交易”,要求风电补偿火电,造成事实上风电需要购买发电权的“逆向替代”现象,与能源结构调整方向背道而驰。
云南省工信委于2015年11月20日下发的《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314号文件),就要求风电企业将部分收益支付给火电企业。宁夏、新疆等地甚至要求关停风电为煤电让路。
上述做法明显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和优先上网的规定,损害了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发电权,但现实中的制衡手段明显缺乏,致使弃风问题演变了到危及行业命运的地步。
制度问题是根本
中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难的问题之所以久治不愈且愈演愈烈,战略上的低碳发展共识之所以不能形成现实中的共同行动,归根结底是因为它触及到了传统电力市场的制度性安排。
在现有电力体制下,火电因为每年有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先发电权,挤占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空间。不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电力体制,不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价值形成机制,其他任何措施都只能是“隔鞋搔痒”,有的甚至是“病急乱投医”。
换言之,能否解决弃风、弃光问题,既是电改的重要内容,更是衡量电改成败的标志。如果我们还是一味打改革的“外围战”,不彻底打破原有利益格局,不改变煤电的事实优先地位,将丧失掉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体制改革的最佳机遇期。
可再生能源保障措施正在完善
所幸的是,我们看到国家正在正确的方向上不断作出努力和创新。
前不久,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虽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但作为落实电改系列文件中提出的有关目标和任务而制订的具体措施,其体现出的几个关键原则,构成未来新型电力市场机制的基础:
一是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什么是有法可依的,什么是必须禁止的,例如,《办法》提出“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采取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取优先发电权”,据此,类似上述云南的做法将被禁止,类似新疆、宁夏关停风电为火电让路的做法也不合规,有了这个《办法》,各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也能够“有法可依”;
二是由计划向市场过渡的原则。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保障全额收购,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受法律保护的公平权益,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技术进步等方式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边际成本,获得额外收益;
三是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电网是实施责任主体,承担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统计和分摊可再生能源弃发电量、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加强输电通道建设等责任,除电网故障检修原因以外不直接承担对可再生能源的补偿责任,这有助于调动电网的积极性,而保障性范围内弃发电量视为优先发电权自动转让给优先级较低的火电机组,由火电机组承担补偿责任,这种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将发挥很好的应用效果。
上述原则体现了中国在能源管理工作中的科学和法制精神,并在多年的探索经验之上有所创新,是在用正确的方式做着正确的事,我们期待这些措施能有助于弃风问题的早日解决。
文/秦海岩(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鉴衡认证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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