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表态:定牌加工不侵权

  • 来源:消费电子
  • 关键字:莱斯公司,侵权
  • 发布时间:2016-01-18 17:19

  【案情简介】

  原告莱斯公司是第3071808号“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包括: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锁具;挂锁;金属锁(非电)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被告亚环公司与墨西哥TRUPERHERRAMIENTASS.A.DEC.V.(储伯荷拉密斯塔斯公司,以下简称储伯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两份售货确认书,约定亚环公司供给储伯公司挂锁684打和10233打,总金额为3069.79美元和61339.03美元。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6日,宁波海关分别查获亚环公司自该海关出口至墨西哥的228箱684打和3411箱10233打被控侵权挂锁(申报金额分别为3069.79美元和61339.03美元)。该两批挂锁的锁体、钥匙及所附的产品说明书上均带有“PRETUL”商标,而挂锁包装盒上则均标有“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该产品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还用西班牙文特别标明:“进口商:储伯公司”和“中国制造”以及储伯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等内容,相关的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上并未标注亚环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亚环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锁具铸造、五金工具、链条、锯条、工艺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等。

  储伯公司设立于墨西哥。该公司在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第6、8等类别上注册了“PRETUL”或“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其中注册号为770611、注册类别为第6类的“PRETUL”商标于2002年11月27日在墨西哥注册。该公司申明亚环公司生产的标有“PRETUL”商标的所有型号的挂锁均是根据该公司的授权而生产,并全部出口至墨西哥。

  2011年1月30日,莱斯公司以亚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PRETUL”商标挂锁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5年的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认为,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判决书指出: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

  【争议焦点】

  被告亚环公司之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莱斯公司“PRETUL”商标专用权,以及亚环公司之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法院判决】

  该案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原告上诉后,二审改判为构成侵权。被告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认为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亚环公司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要以商标发挥或者可能发挥识别功能为前提。也就是说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在商标并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不具实际意义。

  【律师点评】

  此前已发生多次定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对审理结果,部分法院认为构成侵权,部分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导致相同的案件,出现不同的结果。此次最高院给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表态,即不构成侵权。

  涉外定牌加工是我国目前一种重要的产业形态,此案结果给众多定牌加工企业吃了定心丸。但需要提醒的是,定牌加工企业应当严格审核委托加工企业的商标资料的真实性,并且所加工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只能出口到境外。

  杨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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