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赌博怎么破

  微信赌博群近期可谓“甚嚣尘上”:操盘软件接入,职业中介拉客,24小时不停聚赌,赌客一年输掉百万巨资。

  微信赌博不分地点时间,加之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庄家和赌徒来自全国各地,赌博方式和赌资支付都极具隐蔽性,打击这样的赌博对公安部门来说存在一定难度。

  利用微信平台参赌行为如何定性,电子数据取证有何难度?执法怎样追上新型犯罪的发展?

  群主涉嫌“开设赌场罪”

  万学伟(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结合抢红包金额随机的特点,一些人发明了新型赌博方法,在微信中建赌博群,拉人进群,最常见的方式是拿出20~30元发4到5个红包,抢到数额少者负责发下一个红包,如此循环,几分钟一局,一夜竟能有几十万上百万的输赢。后来又衍生出多种多样的微信赌博行为。2016年初至今,不到半年里,警方公布破获的微信红包赌博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5亿元。

  2010年两高、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进行了规定。虽然在表述上说的“网站”,没有提到“微信群”,但两者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虚拟赌博场所。

  赌博微信群主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2016年2月,辽宁省阜新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赌博案,7名被告人均因该罪名获刑。参与微信赌博的,则视情况可能涉嫌赌博罪。

  还有,微信群主利用技术软件操作“抢红包”或其他类似赌博游戏,无论怎么抢怎么玩,群主都是赢家,此种行为还涉嫌诈骗罪。

  关于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陌生人拉进赌博群应该怎么办?首先,请务必不要参与赌博,然后确认该群是否真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建,并截取群里涉及赌博的聊天内容作为证据;然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如实向民警反馈情况;及时退出该群,同时向腾讯举报该涉赌微信群。

  厘清赌资数额与投注金额、非法获利的关系

  印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没有超出传统犯罪的本质,多数网络犯罪实际上就是传统犯罪通过网络空间来发生。但是,如果将微信赌博放在大的刑事司法环境中,它确实给监管和惩治带来了实质上的挑战。第一,微信赌博者未必实名化,可用不同手机号、QQ号注册;第二,参与者处于不同地区,侦查上成本高昂;第三,除电子证据外,几乎很难找到其他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灭失特性。

  腾讯也一直努力地在应对该类犯罪,开展了“雷霆行动”,成立专业打击团队,处理了很多涉赌聊天群及违规账号,并积极配合警方。从6月15日后,微信用户还会收到《关于严厉整顿利用微信群进行赌博行为的公告》。然而,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侦查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仅靠腾讯人员难以应对。未来,如果让腾讯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话,必须提高技术能力,通过更多智能化方法筛查和辨别赌博平台,并且将其向警方配合的义务更加法制化。

  微信赌博的“组织犯”和“实行犯”除了要按照相关法律接受惩罚外,厘清赌资数额与投注金额、非法获利的关系,是对行为人合理量刑的前提之一。

  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对赌资的界定是一致的,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同时还规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即赌资数额应当等于投注金额和非法获利之和。

  要有针对性地创设新机制

  魏英杰(时事评论员)

  微信赌博泛滥成灾,手机点点就可参与,电子赌资投入让人麻木而不感“肉疼”,不知有多少家庭因此破碎。

  针对微信赌博的隐匿特点,首先要做的就是微信平台强化账户实名制措施。目前,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在这方面仍存在一定“缓冲地带”。据2015年央行公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近日,支付宝、微信官方均宣布,届时若用户仍不实名,将限制部分功能。既然有相关规定,也有现实需要,支付平台就应不折不扣执行,避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后门。在加强支付实名制基础上,平台应提高技术防范措施、完善不法行为举报制度,从资金流动的异常或网友举报中及时发现不法行为。

  除了落实实名制,微信平台自身还要加强对微信转账数额次数和总额的限制,要将监管关口前移,提高微信空间巡查频率,加大微信技术监控力度,最大限度压缩微信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的空间。

  微信赌博的确存在立案难问题。有用户表示,向警方举报微信赌博,却没收到立案反馈,这种现象可能并不少见。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微信不分地点,对以辖地管理为主的办案模式构成了很大挑战,部分地方公安机关或可能因此采取消极做法。

  对此,一方面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的办案模式,由率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另一方面应建立全国协作模式,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新特征,建立各地联动,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打击犯罪的手段必须要有创新思维和创新机制,否则就会跟不上社会发展变化,甚至落后于现实需要。日前公安部针对P2P网贷平台违法特点,建立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全国统一登记平台,就是一个不错的做法。

  做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采信工作

  李永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侦查机关在办理微信赌博等网络犯罪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电子数据的收集,避免错过取证时机。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系统的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

  第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对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证据的范围予以明确,具体包括:能够证明网络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第二,要更加细化程序性事项。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基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很多网站设在境外,或者有的网站留存数据时间很短,或者数据证据是在抓捕嫌疑人之前通过远程勘验提前固定的,对于这种情况,包括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记明有关情况。

  除了程序规范以外,还要从强化认识、完善法律规定等方面做好电子证据采信保障工作。

  强化取证意识。收集电子数据时要注意信息的完整性,既要注重电子数据的信息本身,又注意收集关联信息,以确定数据来源同犯罪事实的关联性。

  细化取证审查规则。目前关于电子证据取证和审查规则的规定都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取证工作的规范化。

  加大专业知识培训,普及现代电子信息知识,保证相关人员掌握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的基础知识。

  建立电子数据专家咨询或出庭机制,进一步指导司法人员的取证采信工作。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帐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