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营销弊案落槌 违规票代诈骗罪成立

  •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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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1-18 16:00

  南方航空曾于2013年底爆发营销弊案。这一案件以内外联手为特征:南航控股子公司——广东南航易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电商”)违规向票代公司提供内部员工账号,票代公司由此低价拿票、违规改签,将其间差价收入囊中。时任南航电商副总经理的余思友及其下属刘宇东,是本案的“内鬼”,他们被指向票代违规发放内部账号。

  记者了解到,2016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余思友犯滥用职权罪和职务侵占罪,获刑七年半;刘宇东亦因犯滥用职权罪,获刑四年。

  同时被判刑的还有涉案票代——广州金达航票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航公司”)的负责人孙德,以及该公司若干工作人员。法院认定他们犯有诈骗罪,其中,孙德获刑十一年,其他工作人员获刑三至五年不等。

  这一判决结果较一审判决有了较大变化:在一审中,包括孙德、余思友等在内的所有被告人,被控“共同贪污”,获刑年限在五年至十五年不等。

  南航出现改签黑洞

  南航营销弊案的问题出在南航电商身上。资料显示,这家公司成立于2003年,曾经是南航的控股子公司(南航持股51%,另一家澳大利亚公司持股49%),其使命即为研发并运行南航网上机票直销系统。

  据了解,民航订座系统包括航空公司控制系统(ICS系统)和代理人分销系统(CRS系统)。其中,ICS系统仅由航空公司使用,每家航空公司都享有独立数据库、用户群,持有帐号的工作人员根据层级和授权进行操作。

  金达航公司从事票务代理业务,其工作人员只能使用CRS系统。CRS系统的主要功能仅仅是为代理人提供航空可利用情况查询、航段销售、订座记录、电子客票预定、旅游产品等服务。

  机票销售遵循一条基本规律:销售时间越早,同等舱位机票折扣就越大。远期廉价票往往附加改签条款,比如改签需要补差价,或者直接不允许改签。如果旅客要求改签机票,一般由票务向旅客代收差价,再和航空公司就改签费用进行结算。这一系列操作均在CRS系统中完成。

  作为南航的子公司,南航电商可直接使用ICS系统——利用ICS内部工作号改签机票,无需即时缴纳改签费用,系统自动识别其具有免费改签的权限。这给了南航电商寻租的空间。

  终审判决书显示,共有21家代理商通过不正当的方式,从南航电商获得了ICS账号,金达航公司仅是其中之一。

  金达航公司的获利手法是:在接受旅客订单后,先在南航官方网站购买低价的远期电子客票,再利用南航电商的ICS工作号进入南航订座系统,擅自将客票的出行日期更改为旅客需要的近期电子客票,并向旅客收取高于远期客票价格的费用。

  比如,一旅客需要预定2月10日的机票,市场价为1 800元。金达航公司在ICS系统里挑出一张3月1日、价钱为1 500元的机票,将其改签为2月10日后以1 800元的价钱卖给旅客。这300元的差价,原本是这张机票的改签费,该由金达航公司交给南航;但在系统内部,300元记在南航电商的账上,故不需向南航支付费用。就这样,300元的收益落入了金达航公司的口袋。

  据悉,金达航公司用这种方式售出机票1.99万张,侵吞因变更客票日期而应当支付南航的改签费用共计386万余元。

  被告人认为是经济纠纷

  据了解,针对上述问题,南航公司于2013年10月底向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报警。南航当时称,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南航通过南航电商销售的机票中,有23 722张机票在出票后被违规操作,虚构成行日期,造成南航票价差额损失为952.11万元。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对该案立案展开侦查,几名被告人随后被带走。

  实际上,早在2012年,南方航空即在内部审计时发现了上述改签“黑洞”,并向南航电商开出了964万元的罚单。

  记者了解到,针对ICS工作号的使用,南航与南航电商签有协议:以南航电商的名义向南航公司申请的ICS工作号,使用主体为南航电商;未经南航公司授权,南航电商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在南航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南航公司不承认其有效性,造成的损失及后续的赔偿问题由南航电商单独承担。

  但彼时,南航电商并不认为这对南方航空造成损失。司法材料显示,在罚单下发后,南航电商负责人曾在南航有关会议上解释说,“票代此举可以帮助南航直销系统扩大销量。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多卖些机票总是有利的,希望各个部门多多支持。”

  这笔改签费用归谁所有,各方观点并不一致。余思友在司法材料中称,“违规变更机票,即低价票改高价票,涉及到差价,按规定应由南航电商收。”而孙德在司法材料中称,ICS账号是南航电商主动提供给金达航公司的,因此这笔钱是南航电商让渡部分利润给票代。“是一种优惠政策,是双方互惠互利的一种合作关系,没有规定要上缴南航。”

  南航电商迟迟未将964万元的罚款缴纳给南航,导致南航最终报警。一份由南航出具的《南航电商工作号违规改票有关说明》的证据称,“由于孙德、余思友恶意串通,滥用电商ICS工作号,直接导致南航股份无任何民事依据向实际负责人孙德等人追索。而这显然属于南航的损失。”

  在终审中,广东省高院认为,金达航公司与南航之间是票务代理关系,金达航公司只能向南航收取代理手续费,而机票款应属南航所有,作为票务代理的金达航公司无权占有机票款。因此,这部分机票差价应属于南航所有。此外,金达航公司无权使用ICS系统工作号改签客票,也无权获取改签客票的差价。

  在一审、二审中,多名辩护律师均认为,此案应属民事纠纷,并不构成犯罪。对此,广东省高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思友和刘宇东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他们明知金达航公司不具备使用ICS工作号的条件,却为其违规审批,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南航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孙德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ICS工作号改签客票,骗取南航公司客票差价,其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 唐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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