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刷单“刷”出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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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1-20 10:10
近日,一名淘宝店店主为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损失19万余元。南京法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涉案店主,该案成为全国首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名判决的恶意刷单案。
网络背景下的“生产经营”如何界定?法律和电商平台如何遏制恶意刷单现象?
恶意刷单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
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
“反向炒信”的违法者获刑在国内尚属首次,很多人认为,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被发现,最多被电商平台处罚,不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其实,很多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其严重程度和结果已超过刑诉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犯罪构成包括:违法者具有破坏他人经营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程度或产生了一定后果。
有人认为,淘宝恶意刷单案例中违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误解在于,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仅限于破坏生产资料(机器设备、耕畜等)以及扰乱实体厂商的经营秩序;还有人认为,在线恶意购买并大量退货的行为并未在刑法中有具体规定,所以不适用刑法。
这两种误解的原因都是没有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没有看清问题的实质。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交易逐渐电子化,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特别是有一些传统企业逐步以线上销售为主,电子商务成为其重要的经营方式。违法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针对某个特定商家的商品进行大量购买并退货、意图触发平台对该商家的“自动处罚机制”,这些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制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经营”的情形。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破坏,直接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但可能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间接的商誉或其他网络排名等无形资产损失。
因此,将企业的在线交易纳入刑法保护范畴,符合刑法立法目的,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恶意刷单踩到电商平台的技术痛点
杨超(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学院副教授)
恶意刷单从自动化程度区分,可以分为人为恶意刷单,机器算法恶意刷单两大类。人为恶意刷单由人亲自控制,精确度高,可控性强,甚至还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但缺点是成本较高;机器算法恶意刷单是指用自动化算法来模拟人的操作进行恶意刷单,自动化程度高,速度快,可快速达到目标,但缺点是其恶意的行为较容易被识破,应变力较弱。从危害程度来看,机器算法恶意刷单的危害性更强,更容易以低成本快速达到目的。
恶意刷单从技术上踩到了电商平台的痛点,即从技术上比较难以辨别——哪些刷单是人为故意的,是为了提高销量而进行的不正当操作,应该严厉惩罚的;哪些是被对手恶意刷单,应该惩罚恶意攻击者而不是商家本身的。如果是实体商家,这两种行为模式有着较大区别,无论对执法者还是购买者都比较容易区分。
为了提高虚假销量而进行的恶意刷单存在了较长时间,国内几大电商平台也从技术角度不断改进辨别和判断的方法,原来早期判断恶意刷单是基于定量算法,例如销量超过某个百分比就判定或惩罚。后来提出了更精确的定性算法,用较复杂的权值算法将多种参数综合考虑,并提出“假一罚三”等新的惩罚措施。最近以来,平台也在引入机器学习算法等新的方法来提高判断准确率。
所以,目前的情况是电商平台有很多手段可以判断是否存在恶意刷单,但鲜有方法可以准确、高效地判定“被动型”恶意刷单。而随着电商竞争的激烈化,恶意刷单还可能分化出各种新的类型,这些问题给电商平台又出了一张技术和管理的考卷。
遏制刷单行为需多方联动
姚建芳(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
目前存在的恶意刷单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形式是不良商家通过虚假交易,获取虚假交易量和好评。
第二种形式是恶意差评。一些所谓的职业“差评师”,在刷单交易后,以给予商家差评相威胁来牟取非法利益。由于消费者对好评率的敏感度较高,不少商家不得不妥协就范。事实上,这些职业“差评师”已经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罪名。
而本案则构成了恶意刷单的第三种形式,利用电商平台的信用规则,陷害竞争对手存在虚假交易,假监管者与制度之手,行违法打击对手、不正当竞争之实。
刷单带来的影响很明显,对于正当经营的卖家,刷单有悖公平;对于消费者,刷单带来销售量和评价假象,造成误导消费。对于电商平台,刷单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消费者的不良体验也直接影响平台信誉形象。
遏制刷单现象,需要国家监管部门、电商、消费者协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已经明确“炒信”的几种行为及相应处罚,监管部门不必等待新法,而是要积极利用好现有法律条文,来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消费者发现刷单商家,应积极向平台举报。电商平台在“反炒信”中扮演重要角色,应利用好大数据监测,修正、完善、改变现有的存在重大缺陷的评价体系和商家商品搜索排名展示机制,铲除掉滋生刷单的“土壤”。
建立通用共享的信用评价体系
麻策(浙江滕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电商部副主任)
我国法律真的存在很多漏洞,才会让刷单行为如此泛滥?并非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禁止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而改变商业信誉;商品流通法拟规定禁止经营者自行或通过他人虚构信用评价;电子商务法拟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而提升自己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那为何刷单屡禁不止?这是因为,首先刷单是个商业问题,刷单直接影响商品在自然搜索排名下的展示位阶,若没有交易量或良好评价,商家几无可能将商品显现于搜索结果前10页,而网民的购买习惯决定了其浏览第10页后的搜索结果并达成交易的概率几乎为零。
其次,刷单比合法渠道的排名方式更具评价预期,成本更可控。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竞价排名业务只为商家带来流量,但可能产生差评。
其三,平台评价体系的催动。平台一般会自行建立一个搜索算法的权重,从而决定何类商品会展示在搜索结果中,所以商家会以每N天为一个周期不断观察自己店铺在自然搜索下的排名,并时时和刷手沟通补刷,在重大促销前更甚。
其四,平台纵容。有些平台员工为了应付用户数或活跃度的考核,会主动要求或默认商家进行刷单,以“繁荣”平台交易。
这就是“刷单找死,不刷单等死”的畸形竞争环境。没有法律万万不行,但仅靠法律亦不是治本之策。治理刷单,应当建立良好的、通用共享的信用评价体系,设置并优化良性的商品搜索权重规则,行政手段必须更有作为,而司法手段则是最后一道屏障,毕竟法律的威严不在于严苛,而在于违法后的不可逃避。
